
遺囑對房子繼承的效力

- Hamp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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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2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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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祖父過世,祖母過世已久,遺產由四位子女繼承
有長男、長女、次男、三男
祖父原本已立好公證遺囑
內容是由於祖父以前已經替長男與三男買了房子,登記在各自名下
(所有人都知道的事)
現有名下一棟房子交由長女與次男共同繼承,房租兩人均分
若日後此房子賣掉,長男與三男可各自獲得十分之一的轉賣收入
其他現金存款部份由四人均分
而現在有兩個特殊的情況:
一是祖父後來又改了ㄧ遺囑,未公證
內容是由於長男在長期以來照顧祖父,存款現金全由他繼承、處理
二是三男已舉家移民美國,原本祖父送的房子已賣出
想請教的是:請問這樣的遺囑具有效力嗎?
還需要經過什麼程序才能使遺囑圓滿實行?
我爸爸是次男,我比較在乎他和我姑姑(長女)能否順利繼承房子,確保他們之後保障
遺囑有這樣的效力讓他們順利繼承嗎?需要其他子女放棄繼承嗎?
請代書有必要性和幫助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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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2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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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依您所述,前後遺囑關於房子部分並無牴觸,現金部分則有牴觸;因此,房子部分仍依第一份遺囑處理,現金部分則依第二份遺囑處理。
若依上述分配結果有侵害特留分,則受侵害者再主張依比例扣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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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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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2-23 08:45 最後編輯日期:103-12-23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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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pton你好
有關你所詢問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如前沈律師所述,兩份遺囑看起來就房屋的部分並沒有相牴觸,應為有效。(但後遺囑是否有效仍須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定)
另,依據內政部81年的函示,你父親及姑姑可以直接持遺囑到當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及過戶的手續。
但縱使兩份遺囑均有效力,如此的分配遺產恐仍可能侵害部分繼承人的特留分(特別是三男,必須看祖父當初生前贈與的原因為何)
為免房屋過戶後各繼承人間發生爭執甚至訴訟,建議持相關資料詢問專業之法律人士進一步分析、處理會是比較妥適的做法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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