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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是否合法

  •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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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3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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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僱是否合法

    請教法律諮詢家問題如下 :

    1.如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 [ 連續三日曠職 ] 解僱勞工,但於訴訟上又自認其後又連數日勞工有打卡 ( 即又同意受領勞務 ),又自認於解僱日後有發放工資,試問,這樣的解僱還能算合法嗎 ?

    2.解僱之意思表示既未以存證信函或口頭告知,僅以公告方式處理,但勞工並不知悉,算得上合法送達嗎 ?

    3.綜上,即便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有送達於勞工,惟稱得上 [ 合法 ] 嗎 ?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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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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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1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是否連續曠職,應有爭執空間。

    2、有關於終止勞雇契約必須送達勞工,但是只要勞工知悉即可,沒有一定的方式。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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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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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第一個問題原則上等於是沒有解雇

    可以解釋為最後仍然繼續原契約

    亦可解釋為重新簽立契約

    第二

    解雇如果沒有通知當事人

    當然是無效的

    而且解雇必須要符合要件

    不是要解僱就可以解雇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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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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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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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嗶仔,

     

    雇主是否已合法解雇包含1. 是否已符合解僱要件 2. 是否將通知合法送達?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雇主如於其繼續受領勞務給付前已表達解雇之意思,惟嗣後又重新受領給付者,則其先前之意思表示與後續之意思表示衝突。又,意思表示係以非對話方式表示者,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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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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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ar 嗶仔,

     

    雇主是否已合法解雇包含1. 是 ... (恕刪)

     

  •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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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4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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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姜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就解雇是否合法之疑義再次請教姜律師如下 :

    1.既然, [ 雇主如於其繼續受領勞務給付前已表達解雇之意思,惟嗣後又重新受領給付者,則其先前之意思表示與後續之意思表示衝突。 ],那此衝突是否意味終止之勞動契約仍未發生效力 ?

    2.公司並不是在連續曠職3日的當下或隔日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而是在除斥期間範圍內行使之,然該除斥期間,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且該3日亦有舉證證明有執行職務及證明有給付那些勞務,而是判決認定解僱合法,但又將公司自認的員工於該3日之後有連續打卡上班之事實載明於判決理由,卻漏未將係爭3日有服勞務之事實寫於理由中,判決理由是否顯有矛盾之情形 ? 又既認定解僱合法,又將該3日未打卡有工作認定為有曠職,而後面又載明對造自認的該勞工有連續打卡上班的期日,試問,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在這連續3日無打卡紀錄之20日以後,以公文發布,且公文上僅寫某特定期日起生效,但該特定期日卻不是這3日之翌日,作為生效日,而是這3日業績結束後經過5日作為生效日,請問這樣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

    3.且該意思表示有無確實送達仍有疑義,即便該意思表示有送達,但算得上合法送達嗎 ?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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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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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嗶仔,

    就您的問題依指示簡要回覆如下:

    一、本案若有一審判決,請確認您所爭執的兩項爭點是否已經被列為不爭執事項,若在一審中已經過爭點整理程序將「是否符合解僱要件」及「是否合法送達」列為不爭執事項,則二審復予爭執將受到更新權之限制,(即對方可主張程序失效之抗辯),在本案之中,若僱主係在除斥期間內以合法的解僱事由將您解僱則符合解僱之要件,但只有公告沒有通知您我認為沒有送達。

    二、就您多服勞務的部分,由於僱主已經受領此一勞務給付,即便一審或二審法院認為解僱生效(即他們的見解是符合解僱要件且送達合法),但您可以主張僱主多受領的3日的勞務給付是不當得利,應核算薪資給您。

    三、以上係就程序面及實體面可以主張的事項回答,至於一審判決是否判決理由不備,由於僱主多受領了三日給付並非在其為終止僱傭關係的意思表示之後,應對於解僱是否生效沒有影響,所以並非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我認為法院可以不寫,但可以另案主張。

     

    以上回覆,若有不盡之處,歡迎來電/來函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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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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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5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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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ar 嗶仔,

    就您的問題依指示簡要回覆如下:

    一、本案若有 ... (恕刪)

     

    再次請教姜律師事項如下 :

    原審的兩造不爭執事項僅提及公司以某法律及某管理辦法以某期日起連續3日曠職終止兩造勞動契約之事實。 員工於某年月日知悉公司有為終止契約之決定,認終止契約之行為無效,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定於某年月日在勞工局朝協調會之事實。 但到二審法院卻依職權以原審律師其中一份書狀提及的 [ 到達 ] 字眼 ( 即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員工之意 ),用於不爭執事項,而無視於事後書狀將之更正為 [ 聽到消息 ] ( 即聽到被解僱一事 ),但當發現二審以 [ 到達 ] 字眼為不爭執事項時,曾以書狀表示意見,並指名原審後一份書狀已更正為上述 [ 聽到消息 ],但二審並不理會,專挑前一份書狀之誤用語作認定,可見一審的不爭事項顯與二審迥異,基此,可否爭執二審之認定與事實有間而推翻該不爭執事項 ? 至於姜律師認為的 [ 以合法的解僱事由將您解僱則符合解僱之要件 ] 似未就陳述事實 :  [ 然該除斥期間,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且該3日亦有舉證證明有執行職務及證明有給付那些勞務 ] 作評價或判斷,僅泛稱符合解僱要件,亦未就 [ 符合解僱要件 ] 進一步表示意見,可否請姜律師更進一步說明 ? 謝謝。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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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5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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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嗶仔,

    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此一句應該是關鍵點,代表您未受合法送達,請問第二審是終級審嗎(標的有超過150萬嗎),如係最終審,則應該就此點加以力爭,即便不是,第二審所認定的事實會是第三審之基礎,所以就事實部分必須在本審級陳明。又倘若第一審與第二審之不爭執事項不一致,可以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揭示其認為有「達到」之理由。至於解僱的部分,只要在「僱主知悉職員曠工情事達3日後之30天內」提出之解僱即符合法條之要件,所以本案最後之爭點應落在該解僱是否有合法送達,如無合法送達,則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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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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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5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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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ar 嗶仔,

    該勞工於不知雇主有終止

    律師你好

    由於貴所無市話,故再次以文字提問,請多包涵。

    由於二審金額超過150萬,已經上訴三審,也已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 民訴466-2 )。

    請問 [ 就事實部分必須在本審級陳明 ] 的 [ 本審級 ] 指的是第三審嗎 ? [ 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 ] 是對上級審的法官,還是對原審 ( 二審 ) 的法院 ?

    請問 [ 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 ] 是希望能獲得甚麼結論 ?

    還有您認為 [ 爭點應落在該解僱是否有合法送達 ],可是,勞工除於該除斥期間,不知雇主有終止契約之意思而仍舊繼續打卡上班外,尚已具體於書狀提出系爭3日有執行職務即上班之陳述及證據,吾人以為資方係為迴避資遣費,故以非法解雇手法予以解雇,然二審並未將此重要攻防記明於判決理由,似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不知姜律師見解如何。

    此外,如果 [未受合法送達 ],那平均工資的計算時點應以何日為據 ? 對造都認定是業績結束的那天為計算基礎 ( 離3日連續曠職之最後一日間隔5日,並非3日曠職之當日或翌日 ),不以勞工知悉的那日 ( 而當事人知悉的那日距離業績結束日已間隔17日,且卻往後推就越無薪水,因拒絕勞工進入辦公室辦公已無業績 ),因為如無法確知哪一日送達,似亦有 [ 無從起計平均工資之爭 ],因對方認為平均工資為4.3萬餘元,而勞工將扣薪部分回計後則為8.3萬餘元,無遲未合法送達,那平均工資該怎麼計算呢?

    請問貴所有受理法扶的案件嗎 ?


  • 姜百珊 (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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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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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ear 嗶仔,

    本案若已上訴至三審,則三審係為法律審,就事實部分以二審即事實審所認定為基礎。當庭請法官闡明心證應該是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做的訴訟行為,闡明心證的目的在於使法官揭露得心證之理由以預備攻防。若您在三審仍然爭執事實之部分則應會被駁回,在二審判決確定之後欲爭執事實部分之爭點只能提起再審。又,您若已申請法律扶助,則應會有法扶基金會的律師協助您進行訴訟。若須進一步聯繫,可以傳簡訊給我,我給您Line的ID。謝謝!

  • 百珊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歡迎留言、發問、指教、請益。
  • 嗶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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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02-05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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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ar 嗶仔,

    本案若已上訴至三審,則三審係為法律審,就事實部分以二審即事實 ... (恕刪)

     

    律師你好

    感謝姜律師撥冗答覆,不過,我查閱一則最高法院79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內容甲部份第三點指明 [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應於判決理由項下逐項論列,不得稍有疏漏,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 之決議,意即,只要違背程序法第226條規定就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否則,哪有可能找出其違法判決 ? 並且,查找許多判例都有這種就重要攻防未論列者認定為 [ 判決不備理由 ],只要與勝敗有密切相關,又舉出相關判例,為何不能爭執 ?

     

    另外,謝謝姜律師回覆,因我未使用Line,您的ID或許用不上,抱歉。 

    律師你好

    感謝姜律師撥冗答覆,不過,我查閱一則最高法院79年第1次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內容甲部份第三點指明 [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應於判決理由項下逐項論列,不得稍有疏漏,否則,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 之決議,意即,只要違背程序法第226條規定就足以影響判決基礎者,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否則,哪有可能找出其違法判決 ? 並且,查找許多判例都有這種就重要攻防未論列者認定為 [ 判決不備理由 ],只要與勝敗有密切相關,又舉出相關判例,為何不能爭執 ?

     

    另外,謝謝姜律師回覆,因我未使用Line,您的ID或許用不上,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