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駕車禍未達標準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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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4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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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危險部分:
(一)0.06會加計測量的時間,例如你車禍後半個小時才測酒測,那麼會算半個小時給你。有一個計算公式,這個以前我算過。案例,例如:而本件被告於案發30分鐘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雖僅
有每公升0.19毫克,固未逾上開法定禁止駕駛車輛之呼氣酒精濃度標準,惟…
足認被告於本件事故發生時,其呼氣酒精濃度至少達每公升0.22毫升甚明。」,也就是最後是以0.22來算,但是0、22並沒有
超過0、25,因為有發生車禍,所以還是認為有公共危險存在。該案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最後法官判決主文記載「
林○○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這樣算起來,就是六萬加二萬,也就是八萬元。
(二)我知道0.06算是很小很小的,但如果你遇到比較嚴格的法官還是可能會判這個。
(三)我的作法是查無罪判決來研究…
我查了一個無罪判決你參考一下:
「而被告於右揭時、地肇事後,經到場處理警員進行酒測結果,其吐氣中酒精濃度
固已達○.一七毫克,有酒精濃度測試表一紙在卷可按,然並未逾越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酒精濃度超過呼氣中酒精濃度約每公 升○.二五毫克規定之標準,復按同時間由證人丙○○○○觀察其行為紀錄做成 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所載,其對於認定被告當時 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之依據,除於觀察結果欄中勾選「其他」外,而對被告 因體內酒精作用,究竟造成外觀行為或肢體協調能力如何之影響則全未記載,有 該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嗣經本院傳喚該 警員為證人到庭之證述已表明被告當時之意識清楚,已如前述,被告於當時並無 明顯情事足資認定已因體內酒精作用而影響其意識及肢體協調功能,自不能僅以 被告之呼氣酒精測試值達每公升○.一七毫克,遽認其精神狀態已達於不能安全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這則判決相當難得,因為台北的話這樣的判決相當的少見。
但你的濃度真的是有點低…所以可能是有機會的。
三、過失傷害部分,想辦法與被害人和解吧,除非你相當有自信是對方的過失而你完全沒過失…
四、還有什麼問題可以約到律師事務所詳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 呂超群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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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2-2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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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因您的酒測值不高,僅0.06而已,故成立酒駕公共危險罪之機率不高。不過因為本件有車禍肇事造成用路人骨折受傷,故有可能會成立過失傷害罪之情形,當然,這要看您的駕車行為是否經鑑定有疏失而定。
建議您應在送鑑定前盡速和解為妥,否則未來當鑑定認定您有疏失因而遭到檢察官起訴的話,則對方勢必會提起附帶民事要求高額損害賠償金。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是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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