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行為是否構成公然污辱
- M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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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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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FB賣家,我已提前告知她不要購買我代購商品,他卻置之不理,購買後才告知我已購買,並請我2日內匯款,當然我並沒有支付這筆款項,之後她便在他FB公開粉絲專頁上,寫了以下這段話,請問是否違反公然污辱? 因為我本人的姓名非常特別,很容易辨識
[ "店名"代購--黑名單公告]
誠信是基本的做人道理, "店名"一直本著相信人性本善的態度, 願意相信每一位素昧平生的粉絲朋友, 但是....今天還是對人性稍稍失望了一下!!有一位住在高雄鳳山區, FB暱稱叫做 Amy Tseng 的 柴X 臻小姐, 在店購活動中指定了商品, "店名"幾次通知匯款, 卻置之不理!! 非常惡劣!!
"店名"在此再次強調, 這種惡劣的個人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其他人的權益, 因為他占了一個名額之後卻人間蒸發, 造成其他買家及 "店名"的損失, 這種完全不考慮別人的自私行為, "店名"非常不認同. 因此在公布 黑名單!!
"店名"將不再接受 Amy Tseng 的任何代購服務.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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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7-1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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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309條、第310條分別規定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二者之區別點,公然侮辱罪是「抽象謾罵」,誹謗罪是「具體指摘」,依您提供之事實,應該是對代購糾紛之具體指摘,應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至於誹謗罪因為僅處罰故意行為,個人認為也不容易成立。 名譽權遭侵害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民事上兼罰故意及過失,成立門檻較刑事低,但個案法院判決標準不同,且近年來有漸趨寬認保護言論自由之趨勢。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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