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有傷害前科,乙公然侮辱惹甲出手,試問法律責任?
- 曾宿明律師 (曾宿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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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08-1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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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乙的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視言論具體內容而定),前者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後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甲的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乙受有刑法第10條所規定生理機能或身體與健康重傷之結果,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乙重傷,可能涉及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量刑依據刑法第57條之各項標準,輕重各案不同。甲如果是在前案執行完畢日起算5年內再犯本案,依刑法第47條規定,成例累犯,加重二分之一,即法定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至二分之一之範圍內定其宣告刑(普通傷害罪3月至4年半、重傷害罪7年半至18年),至於實際加重多少,法院有裁量權。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 如有疑義,歡迎攜帶詳細資料來所討論,電話(02)-27041575,信箱 paparazi762013@gmail.com
- 柯俊吉 (柯俊吉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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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前面幾位律師說明的內容外,補充如下:
對方出言不遜,激怒甲出手傷人,該部分可作為量刑因素,請求法官從輕量刑,不過是否減輕,法官有完全裁量權。
甲主觀上是出於輕傷故意:例如只是想小小教訓乙,卻不小心出手過重,視情況,構成傷害致重傷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主觀上出於重傷故意:乙太可惡要打到你殘廢,診斷出來有重傷,成立重傷罪,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診斷出來沒有重傷,成立重傷未遂罪,按照重傷既遂罪的刑度減輕。
所以,甲成立何罪,除了乙事後被診斷出來的是輕傷還是重傷的結果外,甲當時出手的想法為何,攸關判決刑度,也是法官審案的重點,請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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