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的賠償問題
- te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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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19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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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個月發生車禍
起因: 我由支線道開車撞到主線道行駛中的車子(3年的賓士 E350),而雙方都有保險
當下狀況: 被害者剛從醫院做心臟支架的定檢回來,而在被我撞後,心臟被安全帶束住而產生疼痛,故而隔天有去醫院複檢。依照對方家屬在調解委員會的說法,複檢的結果是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
目前和解情況(對方的要求):
1.除了將車子回復原狀外,需支付將來對方在賣車時,由於車禍導致售價變低的差額(16萬)
2.支付裝設一條自費的心臟支架的費用(10萬)
我困擾的問題:
第一:車禍導致將來轉賣時的售價減損,我必須支付嗎?
第二:我的保險員說支付需要心臟支架的費用,需要對方有拿出醫療證明。因此在無醫療證明的前提下,這費用我是必須要支出的嗎?
以上感謝您的費心閱讀
- 張源傑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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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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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co您好:
關於 您詢問有關開車過失撞到對方後,導致對方車輛轉賣時之折價損失是否依法應當賠償;車禍撞擊可能導致心臟支架些微變形應否依法賠償;以及是否涉及刑事上過失犯罪等法律問題,本所法律意見如下:
一、車禍事件是否依法得請求車輛交易價值損失
按最高法院在民國77年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因此,將來轉賣時之折價損害對造是可以請求,但是舉證之義務在於主張權利之對方。法院通常接受之證據為公正第三人之鑑定報告,例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訴訟時,該筆鑑定費用會算入訴訟費用,由法官決定由哪一造負擔。
二、無須醫療,無須賠償醫療費
按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之損害能獲得完整之彌補。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可資參照。然查,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因此,於此情形下,無損害發生,對方依法無從請求心臟支架之損害。
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對方倘若有證據證明傷害之結果是源自於車禍時,有可能涉及刑法上過傷害罪。
四、結論
對方通常會以刑事告訴方式以求取高額之和解金。倘若您遇到對方不合理之要求時,請與本所聯絡以確保您法律上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轉8803。
張源傑律師 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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