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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騷擾罪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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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9 17:45 
  • 文章人氣:266
  • 個人積分:53032
  • 律師評價:1421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電話的部分,可以提告強制罪。

    2、性侵害的部分,當時的過程為何?請詳述。

    3、張貼新聞不會違法,倘若您要傳述相關事件的話,建議不要,因為只要能夠特定您所指述的對象,還是可能構成犯罪。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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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9 19:17 
  • 文章人氣:248
  • 個人積分:17530
  • 律師評價:194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1.  若對方持續打電話給你的騷擾行為,已經嚴重影響您的日常生活及妨害您使用手機通訊之權利,已經構成刑法強制罪,您可提告刑法強制罪及民事侵權行為。

    2.  性侵的部分,您必須證明對方是在強迫的情況下發生,若只能提出發生性關係證據,恐會讓男方宣稱您係自願。

    3.  雖然新聞非屬虛構事情,但若新聞內容涉及誇大,且張貼時再加上自己加註之惡意內容,恐涉及毀謗罪,因此建議若您欲張貼新聞,就必須單純張貼,不能加以其他陳述,或帶有情緒性字眼或是刻意散布負面言論。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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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9 19:47 最後編輯日期:104-11-29 19:54
  • 文章人氣:277
  • 個人積分:14328
  • 律師評價:316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不建議將報紙貼在公開的地方。僅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的東西你去散布的話還是可能被告誹謗罪。

    一之二,我查一個判決摘要供你參考:「已足使一般人
        認為告訴人與某女子間有不正常之通姦、相姦行為及與○○
        間有超出一般友誼之不正常交往關係等非一般社會所認同之
        感情及性關係,自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至為灼然
        。」

    二、至於你想告他的部分,如果性行為的部分是合意的,你去告的話會有誣告的風險,這個你要三思。

    三、對方騷擾的話要看程度及具體事證,不同的證據法律上的評價不同。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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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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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