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公司、勞資 > 第一次簽約就碰到這種事,請救救我

第一次簽約就碰到這種事,請救救我

  • Am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2-20 21:47 
  • 文章人氣:4739
  • 個人積分:2
  • 我在台北的一家美甲店工作,因為美甲工作都需要簽合約,所以我也是因為想要嘗試看看所以就有簽,老闆說簽約是教育訓練費的問題,如果在合約內的2年離職就需要負擔教育訓練費12萬,我剛去的4天就簽和約了,老闆在工作上都很仔細問我們有沒有什麼問題,當時也覺得老闆還不錯,現在做了快2個月,因為我們新同事之間有互相留通訊軟體,他知道後非常生氣說我們在搞小團體,我們也沒辦法說什麼,在這之後她對我們的態度就很犀利,一直強調我們不要想跟公司作對,然後一開始簽約說底薪1萬2的時候,我有考慮並提出我因為租房子在外開銷,他又說剛開始其實都會有2萬以上要我別擔心,而且工作一年的美甲師都有3、4萬,所以我就想說還可以接受,但是因為經過那件事(通訊軟體)之後她給了我2萬元整(11月份的薪水)說下個月開始是底薪加抽成,而且抽成需要業績8萬以上才能抽成,(關於抽成多少,因為簽和約的時候她說2個禮拜後看我的表現在來談,結果到現在都沒跟我談)如果那個月沒有8萬要倒扣,面試沒有提到這,我現在非常擔心我下個月有沒有辦法生活,而且我10/23就去公司了,10月的薪水他說因為離職沒有前一個月說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所以那個月的薪水先扣著(他的意思應該是這樣)現在工作老闆給的無形壓力讓我每天想到都會很痛苦,可是我又怕說做不習慣離職要負擔12萬,加上我們每天10:30到公司,沒客人最早8:30下班,老闆又說沒客人時不算上班時間,是妳們練習自己的時間,這樣和理嗎?可以幫助我怎麼離開這個問題眾多的公司嗎?現在上班讓我每天都好想哭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2-20 21:58 
  • 文章人氣:157
  • 個人積分:29580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依您所述,這間公司可能有很多行為都已違反勞基法,

    此外,您與公司簽的契約聽起來也有很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條款,

    其實員工有離職的權利,公司以各種名目要求提前離職賠償12萬元根本是違法且無效的。

    建議您將契約及相關資料備妥,交由律師並當面將事件原委告知律師,當可為您以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2-20 22:31 
  • 文章人氣:257
  • 個人積分:14968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民事判決:「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勞動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勞基法並未限制,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是否有效必須從必要性、合理性去判斷,基本上雇主原本就有提供教育訓練之義務,不能全部轉嫁給勞工負擔,只有像航空公司培訓機師,需費龐大(動輒百萬)之情形,才會認為最低服務年限有存在之必要性。 再者,雇主無權片面更動勞動契約之內容,薪資工作條件等屬於最基本之勞動契約約款,雇主擅自變更會違反勞動契約,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