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年與未成年發生關係罪行有方法減輕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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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6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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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對方未成年,沒有性自主判斷能力,因此不具性自主權即使他同意並主動要求性行為,您仍違法刑法第 227 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對方指稱您係以威脅恐嚇方式,就違反刑法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刑期差異相當大,若對方指稱您係恐嚇,除提出錄音證明外,亦可提出雙方測謊需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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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俊賢 (林律師-禹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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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6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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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案件最大爭點是,自願跟非自願,雖然因為年紀(16歲以下)關係均犯罪,但自願的罪刑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自願(對方所稱的恐嚇)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來說,你必須積極證明自己與對方是男女朋友關係,並且提供出證據,否則,如果認定是強制性交(對方所稱的恐嚇),則至少要坐3年牢,非常重。
這類案件已經是嚴重的案件,建議您尋求家人及專業律師處理,另外,不知道您是否知悉對方未滿16歲這件事情?
以下附上法條,以供參考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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