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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問題

  • 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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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21:21 
  • 文章人氣: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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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

    我有個朋友 名為A先生  備註(A先生有個哥哥)

    A先生爸媽離婚 A先生和哥哥監護權跟媽媽,媽媽後來改嫁新老公,跟新老公生了一個弟弟(此時A先生和哥哥寄養在外公家),但是學費生活費媽媽都有負責,A先生到了18歲自己搬出來在外面住,都還是有跟媽媽聯絡,每個月都有拿錢給媽媽(不是用匯款的),就這樣持續了5~6年,但是這之間媽媽常常有一些無理的要求,只要A先生不照做,媽媽就說要告他棄養,A先生也只好答應也忍受了很久,

    如果有一天,他們母子又再發生爭執,而A先生決定不照做,那媽媽說要告他棄養,這樣媽媽告的成嗎?

    PS媽媽和新老公目前名下有2棟房子一塊土地現金有1.2百萬(新老公目前也有在工作)

    A先生完全沒有向媽媽拿錢拿房拿土地都沒有拿  每個月都是?媽媽1萬和有跟媽媽保持聯絡,只是偶爾吵架冷戰而已

     

    想請問一下,

    問題1:以上敘述媽媽是否告的贏A先生棄養?

    問題2:如果真的走到了要告上法律這一步,那A先生該怎麼做才能不被告成功?

    要蒐集什麼證據呢??

    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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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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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媽媽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子女就沒有扶養義務,不用因此而理會不合理的要求。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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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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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每個人的想法不同,在溝通上有意見不同很正常。

    二、媽媽的話尤其是如此,小時候教呀教的,教習慣了之後就會認為什麼都可以教。小孩很小的時候抵抗她比較沒有感覺,小弟弟的抵抗怎麼會激烈呢。

    三、一旦小孩大了,媽媽可能還是改不了這個習慣,多少就會囉哆一點。因為小孩已經大了,多少有自己的想法,就會覺得媽媽很煩…

    四、人的經濟狀況不會一輩子都一樣,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建議要養成養媽媽的習慣,就是有固定一筆錢給媽媽,這樣如果媽媽一時缺錢也不會因為沒有錢又愛面子不想跟兒子要而餓死。

    五、有空的時候多打電話關心媽媽,媽媽到了一定的年紀有可能要錢只是藉口,其實就是希望可以跟兒子多聊聊天找不到理由而已。

    六、如果媽媽很貪心還是可以原諒,畢竟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媽媽呀。當初出生的時候餵奶換尿布也沒有先檢查有沒有含金湯匙…都還是會餵呀換的…

    七、每個月都有匯錢給媽媽,然後常常電話關心媽媽近況,如果人不能常去看媽媽,就請里長特別幫你去看一下媽媽,這樣的話應該就不算是棄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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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1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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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可以蒐集媽媽故意脫產證據,主張媽媽並非真的不能維持生活。 若媽媽真的無法維持生活,只要按時支付扶養費(依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約生活消費為標準),並給予所需要之適當扶助,民事上媽媽就不能再請求給付扶養費,刑事上也不會構成遺棄罪,至於媽媽無禮之要求,可以勸就勸,否則要嚴正拒絕。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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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4-2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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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您母親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如果說您母親另有老公相互扶助,則您自然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即便其將財產脫產,亦同。

    2. 另要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您母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向您請求扶養,而您母親倘若確實無任何收入及財產,只要在其尚有配偶有扶助事實的情況下,不至於有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情形。

    3. 至於您若要瞭解您母親財產狀,可以先向地政機關調取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先行了解,至於其他財產(例如股票、存款、薪資等),雖然每年都會有稅務資料的紀錄,但您目前仍難以主動知悉,僅能於未來涉及訴訟後再由法院調取歷年資料去進一步了解。

    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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