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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不參與任何公司召開會議

  •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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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12:56 最後編輯日期:105-05-18 13:00
  • 文章人氣: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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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下面是請教的事由,

    請教事由1,

    因為第二大股東拿有公司大章,導致公司很多文件無法使用公司大章,導致公司一些國家補助申請案無法順利申請,或是廠商簽訂之相關合約或是請款都無法完成,這是否可以對他提出賠償呢?或是對他提出什麼樣的告訴?

    請教事由2,

    第二大股東,不管公司發任何開會通知,不請假也不參與。導致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讓公司的增資案無法通過,而導致公司陷入資金困難的情況,這樣是否也可以對他要求賠償嗎?這樣他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嗎?

     感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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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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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可先發函催告返還公司印章,若無效果,可提訴訟請求返還,若對方占用印章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但仍需有因果關係。另外,股東不開會並不會違法,沒理由要他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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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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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公司大小章應屬於公司所有,若第二大股東拒不返還的話,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返還,若未獲置理的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提起訴訟請求股東返還大小章(但若是之前有基於特別的委託關係而由公司委由其保管的話,則是必須先終止委任契約後才能要求其返還,此應再仔細研析個案去判斷)。 關於股東會決議的部分,其未參與股東會並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因為沒有一個法規有強制股東必須負擔參與股東會之責任,但可以考慮個案中是否有適用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這樣就可以在出席股數僅3分之1的情況下通過決議(至於需要三分之二股數同意的情況,公司法也多有條文規定僅要以二分之一股數的股東出席通過假決議)。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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