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房客有意續約 但房東避不接電話及見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12 11:26
- 文章人氣:253
- 個人積分:1499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雖然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但若你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出租人不馬上表示反對,租賃契約就會默示更新,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必須有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租賃物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若你有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卻未修繕,自行修繕後可以請求償還修繕之費用。若支出有益費用,增加租賃物之價值,可以請求償還該費用,但要負舉證責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5-06-12 22:16
- 文章人氣:190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原租賃契約屆滿後,若繼續收租而房東不即時表示反對的意思,則租賃契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更為有利,因此,若房客想以原租賃條件繼續承租,應不需要再與房東協商,房東也已喪失原租約期滿請求房客搬遷返還房屋的權利。修繕費用則應先依契約約定方式處理,若未約定,則房東有修繕義務,若經催告而房東拒不修繕,房客可自行修繕再向房東請求費用。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