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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彰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84號
瀏覽人數:1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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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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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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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職於金管會銀行局,專業領域在於金融相關法令(包含TRF、DKO法律爭議及處理方式),研究所專攻證交及公司法領域,可針對金融問題、債務協商,乃至於企業相關法律問題皆可提供實效性法律意見。 擅長於醫療糾紛、妨礙名譽、不動產爭議、婚姻監護、債務不履行、財產犯罪等案件,並對於勞資、消費糾紛亦有介入協調之經驗。 桃園大眾捷運公司申訴評議委員、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業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法扶律師。

搜尋結果:共 4 頁,31 篇文章
回覆 花花 的發言內容: 我有申請到小孩的保護令跟我自己的保護令(禁止施暴那款),法院也判我是 女兒的暫 ... (恕刪) Dear 花花 : 關於暫時監護情形,法條並沒有規定應該要怎麼做才是對的 而是交由法官依其職權制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方案 因此,若您有這一層的疑慮,可以提出方案後跟法官說明理由 若法官需要相關證據,建議您可以將對方施暴的證據提供出來 另外,法官應該會要求單獨詢問小孩子,確認小孩子的狀況實否適合過夜 若您擔心小孩子無法為完整陳述,可以請求法官指派有經驗的社工陪同。 以上,僅供您參照。
瀏覽:640
日期:105-01-29
您好 據您所述,房東未履行交付租賃物使用情況 已經違約,對方不得以與頂讓人間有水電糾紛 來對抗您。具體主張內容仍應視契約而定 至於頂讓人,若無法順利使您得以營業,亦有 違約之情事。 建議您可向該二人發存證信函告知違約情狀 視對方回應再行做後續處理。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謝謝!
瀏覽:539
日期:104-04-16
阿翰您好: 在網路上針對事實陳述並夾敘夾議的情況 若您依據您手上之證據可得相信為真,並對此作出評論 原則上是不會構成刑法上之誹謗罪。 對方若真的提告,建議您亦可同時提起詐欺告訴 但,實務上要證明是否有施行詐術,仍端視您手上證據程度來判斷。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冀能對您有助益。
瀏覽:443
日期:104-04-07
您好: 不曉得您所稱的費用是指何種費用呢? 若是訴訟費用: 請求裁判分割時,除非原告撤回訴訟(例如認為協議分割可以重啟並有希望) 否則法院仍會依照職權就兩方所提之分割方案為裁判 通常在訴訟中原告所應先預付之費用為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之核定基礎係以訴訟標的價額為計算,分割共有物涉訟,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 乃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訴訟費用則以分割結果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以上為法律規定之原則,當然訴訟費用若有協議,在不違反強制規定情況下,該協議應當有效。 若是分割費用:(當然係以已經有裁判分割結果為前提) 原則上仍以應有部分比例負擔,除非有當事人協議,則另當別論。 至於您母親擔心費用負擔的問題,建議您可以提供進一步的訊息,以利於給您最適切的解答,謝謝! 以上謹供參考,希望帶給您一些幫助。
瀏覽:2834
日期:104-03-26
您好: 委託婚攝時,是否已經談好價錢,據您的問題所示,似乎總價為5000元 雖您的婚攝朋友當天沒空,請了另一位婚攝來進行拍攝,但契約仍存在於您與您婚攝朋友之間 臉書之對話,若有價錢及拍攝內容等重要之點的合意記錄仍可構成契約之證據 您可直接發一份存證信函給您的婚攝朋友(副本可給實際拍攝者) 告知若未交付照片者,則除了不給付後酬外,原所給付之訂金亦將請求返還。 同時定期線限請其履行契約義務,若不履行則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然而,在此事件上,對方並無構成詐欺之情形。 以上謹供參考,希冀對您有些許幫助,謝謝 !!
瀏覽:663
日期:104-03-26
ㄚ祥 您好 : A之前提出裁判分割不成,卻又被收取裁判費,那是因為他本來就要預付裁判費 若敗訴(我想應該是因為沒先經過協議分割吧?)當然會被駁回,他就要最終負擔上開裁判費。 你們本件裁判費,因已經過協議分割,法律規定上是可以進入裁判分割的程序 應該不會有被駁回的情況,縱然被駁回,依法本來就是要A全額負擔。 然而裁判分割後,你們不想考慮B及C,就由你們跟A依照應有部分比例之訴訟費來加以協議分擔 以上回答,謹供參考,希望對你有些許幫助。
瀏覽:2834
日期:104-03-26
回覆 Eileen 的發言內容: 債務人在澳門簽立的借據,上面印有澳門等字樣,在台灣如要送民事法庭是否能用???如果不能使用,要 ... (恕刪) 您好 : 若簽立借據的兩造都為台灣人,依關係最密切原則,若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況 本國民事法庭仍有管轄權,且適用之法律仍為我國民法 !  因此該借據自然可持至法庭上作為證據 !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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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3
Dear 小紅 :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並參照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勞動 3字第 0910026837 號等函示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且因生理病在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其週期介乎二十一至三十五天之間,經血來潮期間約為五至七天;臨床上可利用內診、抽血等方法來確定生理日,非臨床醫學單位則不易判定生理日,只能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來判斷,提出申請時無須檢附證明,且施行細則第13條亦刻意排出生理假於必要時應檢附單據之規定,因此,您的老闆若要您提出證明時,應不合法令之規定。 若您的老闆仍做如此要求,且不願准您的假,您可至勞動部之性別平等工作小組舉發。 以上僅供參考!  若有需要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仍建議您備妥資料詢問專業律師,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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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3
回覆 Molly 的發言內容: 因為剛找到工作需要匯薪水的帳戶,須要繳交銀行帳戶的影本!但是找不到之後就馬上打去銀行報掛失,今 ... (恕刪) 您好 : 建議您立即通知銀行,掛失前有三筆不明匯款紀錄,並請銀行就此項情形為記錄 並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報警處理,且要記得作筆錄並開具三聯單, 日後遭他人利用帳戶從事詐欺行為時,您亦可將上開紀錄提出自保 !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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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1-13
回覆 ady 的發言內容: 回覆 Jeffrey Che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若要主張民法上侵權行為,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民法第195條關於名譽、信用權被侵害的部分尚得請求慰撫金或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 之請求。 以上建議,敬供參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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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