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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林嘉柏 律師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809號
瀏覽人數:2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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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16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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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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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曾任屏東地院刑庭法官助理,承辦一般民事案件(買賣、租賃、借貸、契約爭議、侵權行為、票據、物權/不動產爭議等)、一般家事案件(離婚、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繼承、遺產分割等)、一般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公共危險、偽造有價證券/文書、妨害自由/名譽/秘密、竊盜、侵占、詐欺、貪污治罪條例等)、一般行政案件(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撰擬存證信函/律師函、勞資爭議、公共工程爭議、強制執行等

搜尋結果:共 2 頁,16 篇文章
依您所述情形,目前應該甫經警方查獲逮捕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複訊。請您先向地檢署詢問您的案件分案後的案號及承辦股別,之後可具狀聲請緩起訴處分。
瀏覽:570
日期:104-09-20
您好: 在您無照駕駛致對方受傷的情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您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確實得就付給對方的保險金額範圍內向您求償,但對方仍需對於您因為這起車禍所受到的車損、人身傷害、以及非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在車禍發生後,您可能得請求對方賠償的金額包括:醫療費用、因車禍所增加的生活費用支出(例如復健器材、去醫院看診的車資)、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看護費用、修車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請您確認有無上述的損害,如有,在車禍發生後二年內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另外如果之前已對對方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則建議等地檢署起訴後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可,附帶民事的程序可以不用在起訴時先墊繳請求金額百分之一的裁判費。
瀏覽:422
日期:104-08-26
非常抱歉,之前較少登入網站,因此漏未回答您的問題,如您目前仍有尋求法律建議之需要,煩請不吝致電與我聯繫,謝謝!!再次向您致歉。
瀏覽:408
日期:104-06-29
您好:   依您提供的資訊看來,您母親是在92年間繼承您外公的權利義務,而您母親當時已年滿20歲,且並未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以下先以上述情況為前提,提供法律意見,如果上述情況與實際不符,煩請再予告知。   首先要確定的,是您母親所繼承之外公債務,是否屬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白話來說,就是這筆債務28萬的債務是不是您外公生前為他人作保而背下的債務。   如果屬於上面說的保證債務,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條之3第2項規定,原則上您母親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因此如果您母親當年並未自您外公處繼承任何財產,或是繼承所得之財產不足以清償這筆28萬元之債務,您母親可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全部或一部的執行程序。   如果是非屬於保證債務的一般債務,則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於98年5 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如果您母親當時是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或因未與您外公同住且財產各自獨立,於您外公過世時無法知悉這筆債務之存在,導致未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那麼原則上您母親也得以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進而對法院的執行命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除非債權人證明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時,才例外負無限責任。   至於上述法條所謂履行繼承債務是否顯失公平之判斷,則要以個案判斷。您可詢問您母親當時的情形後,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進一步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2號,如您居於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
瀏覽:490
日期:104-06-29
您好:   首先,雖然當初您和對方公司寫的和解書裡有寫到放棄刑事追訴權,但是告訴權在法律上是不能事先拋棄或放棄的,因此這樣的約定並沒有強制力,而且當初和解的事項應該是針對簽約的爭議而不是針對您後來的po文,所以如果公司真的去提告,地檢署還是會受理。   不過對方公司提告的話,依據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構成要件則是「散布流言或詐術,造成公司信用損害的結果」。也就是說,只要您在網路上po文所提到的對方公司行為都是事實,就不符合流言或詐術的要件而不成立此罪。   因此,針對您文中所提到諸如:對方公司說入會費可分期卻未辦分期、謊稱跟某電信公司有合作、完全沒享受到服務卻硬收6000元諮詢費、簽約時刻意倒填簽約日期等情況,請儘早開始蒐集可以證明上述情況都是事實的證據(最好蒐集書面、錄音等物證,在司法實務上的證明力比較高),以便日後提出給地檢署作為證據。   再者,如果對方公司提告的法條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您可以撥空參考我先前104年2月26的回文,只要您是針對公司的欺騙行為就事論事,就不會觸犯誹謗罪,而且您是有舉出公司行為的具體事證再加以評論,也會被歸類到第311條第2、3款的範圍而阻卻違法,同樣不會成立誹謗罪。從您所提到的情況來看,我認為不至於會觸犯妨害信用罪及誹謗罪。   至於您在文章中對公司提到: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字眼,如果是對一般人這樣講,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問題,但是公然侮辱罪的對象只限於自然人,公司法人不屬於本罪的客體,所以也不用擔心。以上意見謹供參考,遇到無妄之災實在是有點不幸運,但穩紮穩打即可,祝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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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4-08
您好:   您所提到的狀況,我分成民事跟刑事的部分,分別說明一下。   民事部分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對方返還1500元,支付命令如果送達後20天對方都沒有向法院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確定了,而且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法院會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給您,之後您就可以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只要對方名下有財產或所得,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有向法院聲明異議,否認有這個買賣契約存在,您就需要負買賣確實存在、而且對方屢經催討都不履行(給付線上遊戲幣)的舉證責任,所以你們跟這筆交易有關的歷次FB、遊戲聊天室對話紀錄,要妥善保存下來以作不時之需。   刑事部分則是對方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的問題。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簡單來說有四項:(加害人)施行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受有損害,以一般社會交易或借貸事件而言,最難證明的是加害人有施行詐術這項要件,因為加害人通常都會以周轉不靈才無法還錢、上游廠商出問題無法出貨等理由來辯稱自己並沒有施行詐術,所以在您的情況,如果只是懷疑對方其實沒有線上遊戲幣在證據面是不夠的,需要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對方打從一開始就根本就沒有給您線上遊戲幣的意思跟能力,只是想騙您的錢去還欠債而已。   至於之後蒐證的方向,因為您自己質問對方,他一定不會承認,可以考慮找共同的朋友去套話試試看,記得要錄音或是保存聊天紀錄。像您提到對方有跟你說他身上沒有350G,那麼連350G都拿不出來的人,哪有辦法給您1800G?如果真的有遊戲幣,又何必說要跟姊夫借錢來還?可以從這幾個點切入。不過1500元畢竟不算是一筆大數目,建議還是先跟對方協商是否能直接退錢,要是對方始終避不出面處理,再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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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20
王小姐您好:   既然對方的本票已經屆期仍未付款,建議您先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聲請後法院會發公文請您提出對方的最新戶籍謄本,您就可以拿這份公文去戶政事務所聲請對方的戶籍謄本,如此就可以得知對方目前的戶籍地在什麼地方,即使電話聯絡不上人,也還不至於完全失去對方的下落。   您向法院陳報對方的戶籍謄本後,法院會向對方的戶籍地寄送本票裁定,在送達後的10日內對方可以提起抗告,不過抗告只能針對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的程序上事由提出,所以如果您的本票形式要件都已具備,例如票面金額、發票年月日等都有記載,對方就算提出抗告也不會成立(至於如果對方針對實際上有沒有欠這筆錢有異議,則是之後強制執行時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的問題,不能作為抗告事由)。   本票裁定送達後,如果對方沒有抗告或是抗告被駁回,本票裁定就確定了,法院會另外寄一份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給您。之後您就可以持本票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及所得清單,只要對方名下有財產或所得,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了不動產以外,對方如果有存款、薪資、股票、租賃所得、車輛等財產或所得,都是可以執行的。    最後,萬一對方已經脫產,導致您去國稅局查詢時名下已無財產,就沒有辦法強制執行了。這時候可能降低您財產損失的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向對方提出刑事的詐欺告訴,迫使對方出面應訊並且較積極地與您和解以免受到刑事追訴,但是詐欺的成立要以對方有施行詐術及不法所有意圖為前提,因此您需要先確認手上有無足以證明對方在借錢及簽本票時,已經沒有日後還錢的意思或能力的證據,以本所曾經承辦過的案件為例,是去查詢債務人的票信紀錄,發現他在借錢跟簽本票之前,早已陸續跳票而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或者是有相關錄音、錄影可佐證對方一開始就不打算還錢。否則的話,就是考慮把這個本票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拿回一些錢填補損失,其他就讓他們用法律外的方式去處理了。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您參考。如您有進一步問題,歡迎致電:0980432605或來所討論(事務所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2號,如您居於臺南、屏東地區,另有據點可就近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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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3-14
您好:   您提到的詐欺等罪都是非告訴乃論的罪名,有到警局作過筆錄的話,警方之後會把案件往地檢署移送由檢察官偵查,接下來就要看您的不在場證明是什麼,如果有錄影、音、通聯記錄基地台位置等物證的話,證明力會比人證來的高。   至於誣告罪是否成立,目前司法實務見解較傾向從嚴認定,以免民眾為了怕吃上誣告罪,不敢提出告訴來保護自身權益,但如果您的證據可以確實證明對方的告訴事實完全是虛構的,仍可以在地檢署偵查中,在同一案件除了以被告身分答辯外,另以告訴人身份向對方提出誣告罪的告訴,順利的話檢察官除了會對您作成不起訴處分外,同時還會一併將對方提起誣告罪公訴,本事務所之前曾有像這樣成功處理的前例,謹供您參考。   民事部分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是直接向對方提出清償借款訴訟,不過如果對方否認有欠款,您就需要負確實有替對方代墊、代付款項的舉證責任,例如借據、收據或是帳戶交易明細等,建議現在就可以開始著手收集。
瀏覽:768
日期:104-03-06
您好:   妨害性自主罪的成立必須以違背意願為要件,從這個前提為出發點,有幾個著手答辯的方向: 對方主張您朋友是怎麼誘導、怎麼讓她覺得害怕而發生關係的情節,是否依常理判斷,一般有正常智識的人也會被誘導、會害怕?白話一點講,就是對方主張的情節,換成在其他人身上是否也很可能會發生?如果不是,那麼對方是否真的有向她主張的傻傻被騙,就有疑問了。 依您提到的情況,您朋友和對方不只發生一次關係,而是五、六次,而且多次到公司主動找您朋友,神情都正常且愉悅,除了您朋友的公司同事外,還有沒有其他雙方共同的朋友可以證明?如果對方是遭您朋友性侵,卻未曾向其他朋友反映、求助,還繼續與您朋友往來,發生好幾次性關係,都與常理不符。另外向檢察官聲請傳訊證人時,要將證人姓名、年籍資料、送達地址、待證事實等敘明清楚,以便檢察官傳訊。 對方節錄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內容對您朋友不利的程度到哪裡?如果完整的Line對話紀錄可明確證明對方是自願發生關係,還是建議特定日期或期間,並敘明調閱的必要性,聲請檢察官發函去向Line公司調閱,雖然目前司法機關與Line公司還沒有達成正式協議可調取相關紀錄,但是不聲請就沒有取得的機會了,不妨一試。   以上謹供參考,妨害性自主案件一不小心就是三年以上的刑度,千萬要謹慎面對。
瀏覽:1548
日期:104-03-06
您好:   刑法第310條第3項有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外為了合理的兼顧個人名譽及言論自由的保障,刑法第311條另外設計了幾款情形:「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在符合上述4款情形下,縱使言論合乎了誹謗的要件,仍可以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從您提供的資料看來,已經有足夠的證據(錄音檔、聯絡公文、E-mail、合約)可證明對方確實遲延付款,因此只要您公布對方公司名稱時,是針對對方遲延付款的情節就事論事,避免流於謾罵或人身攻擊(例如稱對方公司負責人是賤人之類的,那就太超過了),就不會觸犯誹謗罪,而且如果您是有舉出對方遲延付款的具體事證再加以評論,也會被歸類到第311條第2、3款的範圍而阻卻違法,同樣不會成立誹謗罪。   另外對方公司如果之後仍然遲遲不付款,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督促對方還款,一併提供您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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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