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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 105-06-28 15:03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5年4月底凌晨一點於計程車上因酒醉不醒,計程車司機通知警方到場處理,當時已經醉到不醒人事一點多被捕於凌晨四點多醒來才發現被銬在派出所,六點多警方作筆錄時看到員警的影片才知道罵員三字經及被壓制過程踢傷了員警,被依妨害公務移送,七點多因看到警方準備移送的卷宗放在桌邊(單手被銬著)才拿來看,之後怕被發現再丟回辦公桌底下就被加了隱匿公文罪移送;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執掌上之文書罪嫌。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妨害公務罪嫌論處。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請問律師: 1,請從一重妨害公務罪嫌論處,意思是否是傷害罪就不算了?如果不是那我是不是還需要去跟員警和解? 2,簡易判決庭如果3罪分論併罰是否有可能會超過六個月以上,而造成無法易科罰金?(無前科) 3,事後根據員警提供的影片來看,當時已醉到不醒人事完全不知道有員警來叫我起來,員警應該是為了叫醒推了幾下,我誤以為是被不認識的人吵了而罵了三字經,員警接著就抓我出計程車壓制在地上,可能這時因被壓制在地而踢到員警,根本不是故意要妨害公務,而起訴書裡完全都沒有提及因酒醉到不醒人事反而是說先辱罵再出拳被抓住後再用腳踢(給我看的影片中根本沒有看到這些,只有聽到罵三字經,再看到被抓出壓在地上),員警也知道當下已無行為能力無法詢問才會一點多被捕後睡到四點多醒來到六點多後清醒一點才作筆錄。關於以上與起訴書異議處,請問是否需要申請陳述,雖然已經造成妨害公務的事實只是希望能有自新的機會並把傷害降至最低

您好:

您的行為應該不構成犯罪吧!建議您具狀向法官請求開庭,並委請律師作無罪辯護,或至少,請律師為您撰狀答辯。

 

謝謝!

YSL 105-06-20 19:46

我母親81歲,公務員退休,在銀行有18%的優惠存款。結果我那不肖哥哥用盡藉口讓母親將退休存款提領一空。如今母親生活完全靠我資助,只要有一點點錢,哥哥就會拿走。請問這種狀況我可以提告嗎?

雖然母親是自願提領退休金給哥哥,但是多年來哥哥不工作,一直向母親要錢,現在更不顧母親死活,將最後的退休金完全領光,這樣的不肖子法律能否制裁呢?又,我拿錢給母親,要如何才能防止哥哥拿走呢?謝謝律師幫忙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20 22:39

如果是母親自願給哥哥,那麼哥哥是不會構成犯罪的,您將錢給母親,母親願意再轉交給誰也都可以。唯一能決定不給哥哥的也只有母親本人。

YSL 105-06-20 23:0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母親自願給哥哥,那麼哥哥是不會構成犯罪的,您將錢給母親,母親願意再轉交給誰也都可以。唯一 ... (恕刪)

非常感謝沈律師幫忙解惑 !

我知道法律是如此規定, 但是我該如何保障母親的生活, 讓我給母親的生活費不至於被哥哥拿走呢? 為何善良的人在法律面前反而找不到立足點呢?

YSL 105-06-20 18:45

我母親81歲,公務員退休,在銀行有18%的優惠存款。結果我那不肖哥哥

用盡藉口讓母親將退休存款提領一空。如今母親生活完全靠我資助,只要有一點點錢,哥哥就會拿走。請問這種狀況我可以提告嗎?雖然母親是自願提領退休金給哥哥,但是多年來哥哥不工作,一直向母親要錢,現在更不顧母親死活,將最後的退休金完全領光,這樣的不肖子法律能否制裁呢?又,我拿錢給母親,要如何才能防止哥哥拿走呢?謝謝律師幫忙回覆。

YSL 105-06-20 18:32

我母親81歲,公務員退休,在銀行有18%的優惠存款。結果我那不肖哥哥

用盡藉口讓母親將退休存款提領一空。如今母親生活完全靠我資助,只要有一點點錢,哥哥就會拿走。請問這種狀況我可以提告嗎?雖然母親是自願提領退休金給哥哥,但是多年來哥哥不工作,一直向母親要錢,現在更不顧母親死活,將最後的退休金完全領光,這樣的不肖子法律能否制裁呢?又,我拿錢給母親,要如何才能防止哥哥拿走呢?謝謝律師幫忙回覆。

Sally 105-06-09 03:35
父母親目前為正常婚姻關係,但兒女發現母親婚外情,已造成兒女內心精神上的損傷。已掌握出遊照片、聊天文字內容、通話紀錄,並無通姦證據婚外情對象為公務員,是否能提出妨害家庭民事精神賠償? 或是由何種管道揭發真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7:40

您好,

 

1、兒女並非通姦罪之合法告訴人,需由配偶即您的父親提出。

 

2、民事上,一般係配偶才能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兒女尚難舉證有何具體損害,可能無法以兒女為主體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9 15:2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雖然沒有通姦(性行為)的證據,但如果彼此間有逾越一般異性朋友相處的親密舉動的話,實務上會認為構成配偶的不誠實行為,破壞了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已屬於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第 3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已經構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以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 但請注意有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者,只有配偶而已,子女並無權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從對話紀錄也能看得出來雙方有通姦(性行為)的行為的話,還是有提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空間,並非一定要捉姦在床才會構成通姦罪。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0 0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構成,須具備二證據,一為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二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當下,知悉您配偶為有婚姻關係之人;亦可提出對方出遊相片及line簡訊紀錄,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蔡R 105-06-06 09:59

不知道去哪尋求協助,希望各位大大能夠伸援手,解決小弟疑問

小弟家母,在今年出被詐騙,冒充公務員,騙了大部分積蓄

經過警方協助,已將車手繩之以法,但經過一兩次偵查詢問後,上個月開庭審理,上周收到刑事判決書,判了車手不到1年半..在審理後,有個好心的通譯官跟我們說可以去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們也去提起了..但收到判決書時,竟同時收到刑代民申訴駁回..理由是須在判決前就應申請..我心中真的很OS

而且刑事部分,上訴還必須在10天內完成申請

為什麼法律對被害人的限制這麼多, 請問我現在可以巡哪種途徑,要回我們被詐騙的錢..

被告年紀只有20歲左右,不靠自己賺錢靠騙60幾歲的老人..而且刑度還這麼輕..我真的很氣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6 1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在一審判決確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對方若沒有錢,即使勝訴,強制執行,也只能換到一張債權憑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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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6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在一審判決確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對方若沒有錢,即使勝訴,強制執行,也只能換到一張債權憑證;亦可同時撰擬刑事上訴狀,委請檢察官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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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弘是某一公務機關處長,因有人向調查局檢舉包含伯弘在內之3名公務員,在資訊機電更新升級之政府採購標案中,收受某投標廠商之賄賂而洩漏底標,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到包含伯弘在內3名公務員之辦公室、住家搜索。之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該3名公務員,經法院開羈押庭訊問後,將主嫌裁定羈押,而伯弘及另一公務員未遭羈押,法院命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而後,該案件經偵查起訴、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已經過7年仍在更一審訴訟中,伯弘仍遭更一審法院持續限制出境。某日,伯弘接到居住在美國大姐的通知,居住在美國之父母發生意外,經手術後仍情況危及,伯弘心急欲到美國探視父母,想聲請解除出境限制。


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所謂「限制出境」,僅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限制住居」為無羈押必要之代替手段。目前最高法院皆認為限制出境係限制住居之一種方法,屬替代羈押之處分,以確保完成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及保全刑事執行,並由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是否羈押或限制出境。因此,雖有學者認為「限制出境」牽涉的不僅是居住遷徙自由,出境另涉及工作、探視親屬等等權利之限制,其應有獨立內涵,並非「限制住居」之一種方式,但目前實務認為「限制出境」就是「限制住居」的一種方式,並非不同事項。


然而,現行法律對於限制出境之要件、期限都未明文規定,尤其是限制出境的期限無任何上限規定,將嚴重侵害人民對於因出境所依附之遷徙自由權、工作權、親情等身分法益之保障,伯弘因訴訟進行7年仍未判決確定,持續被限制出境就是一例。因此,有學者認為應參考羈押期間之規定,明文規定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限,使限制出境符合比例原則。


本例伯弘如欲出境到美國探視父母,必須向目前審理之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關於請解除出境限制之審理,程序上事實審法院是否必須開庭訊問被告聲請人)後才能裁定準否解除? 有實務見解認為法院已為強制處分後,被告聲請解除、變更者,因被告為處分之客體,且為主動聲請,依訴訟進行情形,就原處分所載之原因事實有無消滅、改變、強制處分之必要性是否依然存在等,知之甚詳,也能完整說明、舉證,以使法院為有利之處分,不會因未經法院訊問致生對其不利之結果,倘法院認依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已足夠作為判斷依據,不以再訊問被告為必要。


另外,對於解除出境與否,其罪嫌審查門檻是否必須到達如羈押門檻「犯罪嫌疑重大」? 亦有實務見解認為限制出境因僅消極防阻被告擅自出國,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輕微,所以從一般、客觀角度,如以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之基礎,而有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即被告具有「有理由之罪嫌」已足。


最後,本例伯弘向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倘若被裁定駁回,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以為救濟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志樑律師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6717

電話02-27006120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7006122

m961096 105-05-07 15:39

我去年在自助旅行網站揪團出國旅行,旅行月份是10月,人數總共二男二女,在這之前大家都不認識,出國之前大家有見過一次面討論,去到國外以後另一位女生(簡稱A女)諸多不配合,我們也都隱忍,在旅行中我們每個人會先交部分錢給其中一人(B男)管理,當做公費,由公費支出車資和旅館等共同費用,有些行程若有人不去,也會在當天結算退還門票錢等等,退錢給A女時A女也無意見,旅行時由於A女常因為金錢和B男鬧的不愉快,於是後來把公費中屬於她的部份退給她,講明她要去哪我們都不會管她,可是A女反覆無常,又來跟我們搭夥同行,後來她又鬧到警局嚷著要拆夥,於是我們當著警察的面說好不會再同行,隔天A女又說要和我們一起搭計程車,我們因為怕她要鬧事,於是隱忍,後來才分道揚鑣,原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2月份的時候我發現A女在自助旅行網站四處發文,扭曲事實把我們描述的很惡劣,由於她只有指姓沒有道名,於是我不予理會,然而A女突然打電話來我上班的地方,要求我跟B男要帳單明細,並且要我叫B男跟她道歉,因為公費都是當日結算,且已是半年前的事,所以我們都沒有資料記憶也已模糊,且當時我與B男已無聯絡,我試著安撫她的情緒,並且一一就她的質疑跟她解釋,A女啞口就掛掉電話,前二天A女又傳簡訊給我重複的要求,我回覆完就告訴她早已解釋清楚不會再理會她的簡訊,結果昨天A女寫陳情書到我上班的機關,說要陳情我是否有損公務員形象,並陳述我們在國外發生的事情,並且附上她在自助旅行網站發文的連結,內容皆為她杜撰,說我們對她詐欺,侵占,霸凌,監控,我已把網頁內容備份,也已聯絡上其他二位,他們都願意出來作證,請問我這樣足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7 17:43

您好,

 

1、民事上可以起訴請求名譽減損之損害賠償

 

2、但刑事妨礙名譽罪須有散布於眾之行為才屬於誹謗罪,本案對方以陳情書方式是否已達散布於眾,恐仍有爭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對方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確實與事實不符,而毀損你的名譽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可蒐集證據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規定就名譽損害,請求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並要求以適當方法回復名譽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7 20: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sandra 105-05-06 09:31

您好

我想請問我與原告的狀況是原告於先前有至本店砸店,並當日有到派出所進行和解和解內容為:第一當事人因找不到第二當事人討論,心生不滿,進而推倒店內物品,經警方調解後,同意進行和解

和解書中有一條:爾後無論如何情形第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再向第一當事人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溯等情事。

第二當事人當日並不知第一當事人另有毀壞名譽的部分,於和解調閱店內攝影機記錄,才知道另有毀壞名譽,此部分也已進行告訴乃論檢察官也已判決緩起訴

另因原告也是為公務員身分,所以針對他對本店的毀壞名譽部分,我們另有向其任職單位以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檢舉他,該單位也已懲處他是為行為不當。

但現在原告至民事法庭提告我,沒有依和解書內容:其他任何人不得再向第一當事人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溯等情事。要求我對於他的考績成績造成的獎金短缺部分進行損害賠償

我想要問的是我對於他毀損部分已沒再做任何告訴,但於當日我未和解的毀壞名譽進行提告檢舉,這樣有違反和解書之情事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6 10: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常和解書的部份,是依據雙方的爭議事件之全部為和解,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2、此部份要審閱該和解書才有辦法判斷,不過倘若對方已經提告,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sandra 105-05-06 11:2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常和解書的部份,是依據雙方的爭議事件之全部 ... (恕刪)

和解書就只有寫:第一當事人因找不到第二當事人討論,心生不滿,進而推倒店內物品,經警方調解後,同意進行和解

NSB 105-05-01 21:26

你好,

想請問通過公務人員考試,但是在公務訓練中受傷(多人在同個活動受傷),
因此失業至少一年,因為訓練是每年舉辦一次,

但是體能要求比較高標準的特殊公務員訓練,一年後身體是否能適應如此強度仍然存疑
期間的工作財產權損失,應該如何請求比較好?
因為我受傷當天剛好得到另外一個更高薪的工作(這個更高薪工作的可能性之前有讓原單位知道)
也因為受傷少了至少一年薪水
如此,我該如何請求賠償較為合理呢?
 
我自己是查到公務人員請假法,勞基法,民法侵權行為,憲法國家賠償,公務人員保障法等規定,應該是可以要求工資賠償

但機關說我不是正式公務員不受保障,主管並恐嚇我爭取權利了話會被開除,同事警告即使我到另外一個單位報到(非原本職災發生單位),也要小心被報復
這..我只是爭取應有權利,怎麼這麼複雜?

http://www.csptc.gov.tw/explanations/detail.aspx?Node=652&Page=9870&Index=-1
保訓會網頁明明就說公務人員考試訓練人員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21條也規定安全防護有瑕疵可以請國賠
公務人員訓練辦法也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辦法,按理應當可以請求

另外,我查到的國賠民法侵權似乎也可以?且不用經過保訓會

還請指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以書面申請,被拒後即可以提起訴訟來請求,至於求償金額,則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FA 105-05-01 22: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要爭取國家賠償,則應先向管理機關 ... (恕刪)

這段國賠流程我有讀到,二月就提出書面陳情書,

另外,那個恐嚇我的主管來電求我依訓練規定申請停止訓練,

(在此之前我託友人請公傷假,雖然主管說我無法請公傷假,但我是有收到薪資的),

並承諾我申請完後會來談賠償的事情,所以我就去申請停止訓練,結果就沒薪水了。

後來收到公文,稱正在查詢相關法條,直到現在都沒下文了,當然也沒賠償

其實這期間我有把查到的法條呈上

============================================

來電時對家屬也是.....,

大家(主協辦單位工作人員及學員)都知道當天有多人受傷、送醫,

此位主管一開始對家屬堅稱只有我一個人受傷,

後來家屬講出第二個第三個的細節,主管才一一承認有這些人。

 

當天明明下過雨,他們在我受傷開始頭兩天的時候來慰問我,

當時他們自己說天色太暗場地濕滑,所以我才受傷的(雖然我認為這只是部分原因)

後來卻改口當天沒下雨,場地是乾的,晚上天是亮的,是我自己要跑要跳才受傷

所以都是我的責任@@   可是這活動就是跑跳拉扯,他們放的示範影片也是這樣啊

 

而且受傷第二天,要搭車去醫院的時候,

眾輔導員也講,早就說這些活動可能有危險性,最好別辦,但是培訓組堅持

 

而且這些活動其實根本跟工作內容不相關,只是美其名"可以增進共識"

 

當天早上我們搭巴士時有人頭髮都濕了,到活動現場時她們還發雨衣給大家,

當日手機截圖的氣象報告學員都有互相流傳,就是陰雨天沒錯,

只是當天下午還有第二天白天沒下大雨才能去戶外活動

雨衣,截圖都留著

該地區當日每個時段雨量紀錄也有

少華 105-04-23 01:28

國一學生H 因某事件被處罰站三天,一天四節下課時站,H那些天因感冒又並發鼻竇炎在吃藥,罰站前幾天就在吃,消炎,感冒,過敏,抗組織胺等藥,第一天經家長跟學校反 應,H身體不適有時會頭暈,想睡覺,很累,可以減少時數嗎,學校斷然拒絕,說他會看?看到人暈倒才算嗎?因此H硬撐完站完第ㄧ天,第二天早上病狀加重掛病 號,請兩節課看診,下午游泳課也沒上,當天沒站,學校也知道他請病假,第三第四天還是叫他繼續站!有這樣虐待,踐踏人權的嗎?老師,學校犯了什麼罪?家長 要如何處理?台北市某明星國中,學生四人趁人不在時,翻同學S的書包,抽屜找小抄的證據,也找到,A沒有在考試時拿出來抄,算做弊嗎?四位同學有犯法嗎? 老師只處罰A,其他人沒事,老師(公務員)的做法有犯法嗎?學校如化外之地,種種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勝枚舉,急需人權律師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