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阿忠 105-04-15 14:52

本人是桃園市政府公務員

因生病請假

家屬遭客家局打臉(刁難)雖請假有誤會

但家屬(前妻)上網將過程貼於臉書申訴

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不斷以仁停會及律師函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翠玲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記過有違行政程序

另逼迫本人簽下聲明書並提供給議員事後經申訴舒翠玲議員

整件事情如

桃園市議會舒翠玲議員質詢

內容請教

提告機關妨害自由

可用之法條及證據是否足夠?

阿忠 105-04-15 15:06

本人是桃園市政府公務員

因生病請假

家屬遭客家局打臉(刁難)雖請假有誤會

但家屬(前妻)上網將過程貼於臉書申訴

於本人上班第一天桃園市政府客家局便以律師函即不斷人評會及記過方式對待本人

經家屬向舒翠玲等議員提供資料後,舒議員認為機關在當事人未充分表達意見即由人評會建議記過,有違行政程序,另逼迫本人簽下違反自由意志之聲明書,並將其提供給議員

整件事情如

桃園市議會舒翠玲議員質詢

內容請教

提告機關妨害自由

可用之法條及證據是否足夠?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5 19:52

您好,

 

本案情形並不構成妨害自由之罪名,而應屬於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管理上有疏失之情事,如認受有損害,可對其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臨檢變搜索,判決大逆轉!新竹一名毒品人口在網咖遇到臨檢,警方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和治安顧慮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包包,取走毒品吸食器,在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不過全案法官審理時,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程序上有問題,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兩名資深刑警去年底在網咖臨檢,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隨身包包,發現顏姓男子以衛生紙將安非它命吸食器包起來。警方隨後將包包拿走,並將顏姓男子帶回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偵辦。

 

對於法官認為臨檢變搜索,警員則是無奈指出,當時的確經當事人同意才見到安毒吸食器。而警方在與當事人對談時恰巧身上密錄器沒電,因而沒有畫面做證,網咖監視器也沒拍到詢問取締的過程。至於顏姓男子庭訊時則向法官供稱,在網咖內打電動時,警方盤查身分後,還要求打開包包拉鍊,隨後包包就被員警拿走,這是違法搜索。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舉毒樹果理論,法官也認為,顏姓男子施用二級毒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且毒品傷害自己的行為,非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且毒品在身體會有殘留,員警可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再報請檢察官核准採尿,依正常程序取得證據,不應該便宜行事。法官最後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因而宣告被告無罪之宣判。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76598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第1項、第13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法院審酌本件被告所犯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非重罪,且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且未有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法益之直接具體危害;但違法搜索侵害被告人身自由隱私財產權利重大,且警察可用合法手段偵察卻捨而不用,是以為了維護人權,相關扣得之殘渣袋、吸食燈泡與摻食吸管皆不得作為證據

(三)法律小教室:國家實施搜索、扣押等手段,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制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男子廖國勝自稱法律事務所律師,得知許姓友人急欲追討一筆206萬元債務,佯稱可代向法院聲請扣押,三度偽造法院公文,以執行費等名義向許詐得73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廖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公信力,輕視他人財產權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判廖1年4月、1年8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廖國勝2010年結識開設汽車材料行的許姓男子,僅高工畢業的廖卻以「千繼」法律事務所律師自居,還拿出記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廖國勝」的偽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影印本,刻意讓許男誤認他有司法背景,心甘情願掏錢委託追債。

 

廖先後以電腦繪圖軟體,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法院公文,向許姓男子謊稱「已執行債務人高雄市大寮區民富街房地,但須繳交99萬元執行費」,成功得手99萬元。

許姓被害人對廖國勝深信不疑,面對廖三番兩次以執行費名義索討費用,還向友人、母親借款支應,總計交給廖736萬元,直到廖2012年因他案入獄,許四處打聽後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中,廖雖部分認罪,但認為刑度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廖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且遲未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2000347-26010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1條定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復定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339條亦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依報載,廖嫌之行為可能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復亦同時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罪。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yuchin 105-04-09 12:11

本人曾於某小型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近日收到一封不相干的人署名正本為本人之文件,謂本人於102年7月間將一名無離職之員工退保恐犯了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要我前去向他說明以免訟累並要我請勿自誤。想請問我都是利用健保局網路為員工加退保,退保時只需輸入員工之身分證字號,事後檢核若發現有誤無法在同一天加退保,只能隔天補加保彌補錯誤,若因一時疏忽造成錯誤退保事後有再補加保這樣會造成我犯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31

您好,

 

1、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名除客觀上行為外,尚須主觀上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始足當之。

 

2、本案看來,若確實因為某些作業疏失造成日期錯誤,您可據此為答辯主張主觀上並無犯意,但仍應盡可能與對方達成和解,避免對方提告後往返法院之勞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12:36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需有犯罪故意才會成立,將來若被告,可以只是疏失,並無犯罪故意來抗辯。

小股東 105-06-04 03:2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倘若股份有限公司,事實上並未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且未召開董事會改選常務董事董事長,但卻出示董事會會議紀錄並拿去做公司登記(負責人/常務董事及董監事之登記)這樣有構成觸犯刑案214條嗎?

小豬 105-03-31 22:52

如何告公務員收賄?去警局報案可以嗎?謝謝

一、貪污治罪條例關於收賄是判得很重很重的。就算只有收一點點錢也是判很重很重的。

二、是否提告請三思。

三、刑事案件提告最重要的是要先搜集證據,如果完全沒有證據提告的話可能會有誣告的風險。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法蘭克 105-03-26 02:59

律師您好:

小弟目前身分為一位研發替代役,目前於公家"研究"機關任職,因服役規定須於該單位工作滿三年,第一年以一般替代役身分於服役,而二到三年則為以勞方的身分工作於該單位(有勞健保)。然而,我有所疑問的是當初與該單位簽訂合約時的工作內容實屬於協助該公家研究單位執行研究計畫內容工作,但後來發現工作內容卻是變成在處理公務員的行政業務處理(跑文件),其內容包含(內部簽呈內容撰寫及上簽與標案計畫內容撰寫...等),個人覺得這樣的工作內容所屬不妥,理當由公務員自行執行(但該公務員又說這些工作所屬執行計畫內容的一部分),所以在此想請教律師們,該主管公務員的舉動是否有違背公務員應盡職任的義務?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2:31

您好,

 

1、工作內容記載協助計畫執行等語,實際上屬於不確定之概念,任何與執行計畫有關之工作項目均可含括在內,關於計畫之簽呈更應包含在內,是以本案難以主張工作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之情形。

 

2、縱使工作分配上有不完善之處,也非達到違背公務員義務之程度,至多也僅為工作能力考績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文文 105-03-22 14:24
我跟先生住婆家 只有一個小孩 小孩1歲9個月 孩子滿月後就給保姆顧24H 週末六日帶回自己顧 先生家是做餐廳 所以假日接回家中我是主要照顧者。我有工作2.6k(有薪資證明且繳稅,先生在家工作薪資證明(前兩年有領過失業補助),但其實他都在工作小孩未滿週歲前我有跟先生要求平日晚上接回來自己顧 但先生不同意 這件事吵了好幾次 終於答應這次農曆年過後可以讓我接回照顧 但保姆說要我們買一張床給孩子睡 可是房間只剩70公分位置可放床 我跟先生說不然我們早點搬去舊家(也是先生家的產業 目前出租中 未打合約)但他又反悔不搬過去(去年他有答應要搬去舊家不住婆家)。隔天聽到小叔批評我 先生在場只回我ㄧ句:我什麼都沒有說。再隔天就傳訊要我搬出去 車子還他,這次我沒理他。事情過快ㄧ個月 我們都沒有互動 我有找先生聊 可他不理睬我。上禮拜他又叫我搬出去車子還他,這次我真的搬了 因為婆家也很冷淡,我要搬出去前有跟公公說他兒子要我搬走 小孩法院見 ,但公公說他兒子很好 要我退一步。 1.先生父母健在 我只剩爸爸健在 媽媽過世 2.先生家開餐館 而我是比照公務員上班 3.我目前搬到我爸租屋住 我爸名下有房子在外縣市 1.請問先生可以訴請離婚嗎 2.我可以要求贍養費嗎 3.我想拿到孩子完全的監護權 但希望能要求先生給撫養費1個月1萬 4.若無法完全拿到監護權 法官會判共同監護或都給男方嗎 會影響我看小孩嗎 雖然我有探視權 但我怕被刁難 5.目前未離婚 若先生把小孩藏起來我可以怎麼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2 15:06

您好,

 

1、訴請離婚須有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事由,本件目前尚看不出有符合訴請離婚之條件。

 

2、您有收入且可自理生活,並不會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是您無法請求贍養費

 

3、4、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小孩監護權,並請求他方給付小孩扶養費,縱使未取得小孩監護權之一方,法官亦會酌定探視小孩之方式、時間,不會致使無監護權之壹方無法看小孩

 

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離婚之訴及爭取小孩監護權等程序,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展 105-03-13 11:44

您好,日前一位公務人員朋友酒後機車被撞(肇事),酒測值超過0.25送辦,朋友並未說自己是公務員檢察官要求一定期限內和解會判緩起訴,目前已和解但尚未收到地檢署公文,朋友擔心的是幾年前因公務行政有刑事案件獲不起訴,請問檢察機關會因此勾稽得知他是公務員嗎?知道後會查詢上班機關,並行文機關予以懲處嗎?通常緩起訴程序?如何大約要多久?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3 15: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緩起訴的期間不會太久,建議應該於檢察官曉諭的時間內遞交和解書。

2、緩起訴通常不會移送懲戒。

3、倘若遭移送懲戒,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3 18:29

您好,

 

1、檢察官不會特地行文通知您朋友的任職單位。

 

2、緩起訴期間為1~3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3 23:07

您好,若是公務人員,縱使是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該處分內容都會通知任職機關。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3 23:32

您好,若是公務人員,縱使是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該處分內容都會通知任職機關。

大展 105-03-14 00:49

請問一下朋友未告知檢方自己是公務員情形下,檢察官會主動查證酒駕者身分是否為公務員嗎?還得查證上班機關?有無違反個資法呢? 

大亨 105-03-11 16:19
上班途中我主幹道直線,經T字路口對方為剛從加油站加完油出來,紅燈右轉,我因閃車他車,自滑車禍,應初判表上警察依照現場狀況繪製初判表,沒寫到對方紅燈,堅持表示他無責任,過了半年快到刑法追訴期,只打過2通匿名電話,我車禍跟手(三角纖維軟骨)開刀都沒來探視過,這期間調解過2次,我就提告了,之後開了一次偵查庭又調解了3次(對方調解5次只出現過一次),最近車禍鑑定出來我為無照則,對方對方為紅燈右轉為主因,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書,說已經偵查終結,認定提起公訴,但裡面又寫到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首,請依刑法62條減輕其刑,想問一下律師,法院最少約判幾天,依刑法284條是一天500去易科罰金還是一天1000??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1 17:27

若是過失傷害,法定刑是6個月以下,所以是可以易科罰金,易科的話是每1-3千折算1日,通常輕微的話會是1千元折算1日,這種過失傷害若又符合自首,一般判決刑度都算輕,只是沒有達成和解一般較不易獲得緩機會。

大亨 105-03-10 22:26

上班途中我主幹道直線,經T字路口對方為剛從加油站加完油出來,紅燈右轉,我因閃車他車,自滑車禍,應初判表上警察依照現場狀況繪製初判表,沒寫到對方紅燈,堅持表示他無責任,過了半年快到刑法追訴期,只打過2通匿名電話,我車禍跟手(三角纖維軟骨)開刀都沒來探視過,這期間調解過2次,我就提告了,之後開了一次偵查庭又調解了3次(對方調解5次只出現過一次),最近車禍鑑定出來我為無照則,對方對方為紅燈右轉為主因,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書,說已經偵查終結,認定提起公訴,但裡面又寫到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首,請依刑法62條減輕其刑,想問一下律師,法院最少約判幾天??請問如果要刑事附加民事如何提出??要先寫訴狀,在第一審開庭前拿到法院提出嗎??還是第一審的時候在法庭上提出(如果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是否也要先寫訴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0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0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hine 105-03-10 16:05
民眾於筆錄中所為之不實陳述,能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Shine 105-03-05 22:53

如題,民眾於警詢筆錄中所為不實之陳述,是否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3 23:39

您好,

 

如於筆錄有不實陳述,應係有誣告偽證罪之問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為較輕之罪,會被誣告偽證罪吸收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那要看是什麼立場做不實的陳述 

二、如果你是被告的立場 因為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所以就算是說謊話也不會有刑事責任

三、如果是證人的立場 因為證人有義務說實話,有可能會成立偽證罪。但是偽證罪一般來說要具結後為不實陳述才有偽證的問題,證人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常常沒有具結,所以也未必會成立偽證罪。

四、至於告訴人如果說謊話的話 可能會成立誣告罪。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蔡 105-03-03 16:59
本人民國89年間與前妻離婚,當時因有5名子女撫養,生活困頓,為解決經濟問題,遂聽從友人建議,做人頭前往大陸四川與大陸女子陳智辦理假結婚。陳姓女子隔年以依親方式來台,因來台時是人蛇接機,本人並未與陳姓女子碰面。一周後人蛇告知本人,說陳姓女子在機場時說要先去友人處,為取信人蛇當時交付隨身行李,人蛇不疑有他,陳女即藉此脫離人蛇控制從此音信全無。人蛇希望本人報警尋找,當時本人怕有麻煩,即去當時戶籍地內湖派出所報案,經值班員警連線境管單位,查出陳姓女子來台後一周即已出境返回大陸。本人心想陳姓女子既已回去,應該也沒事了,此事一過就15、6年了,本人想請教律師的是(一)本人當時是否犯了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是89年至今是否已過追訴期效?(二)本人至今身分證配偶欄還記載為陳姓女子,本人要如何才能註銷恢復? 還請大律師指點迷津,不吝賜教。本人由衷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3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蔡 105-02-26 22:57

  本人民國89年間與前妻離婚,當時因有5名子女撫養,生活困頓,為解決經濟問題,遂聽從友人建議,做人頭前往大陸四川與大陸女子陳x女士辦理假結婚。陳姓女子隔年以依親方式來台,因來台時是人蛇接機,本人並未與陳姓女子碰面。一周後人蛇告知本人,說陳姓女子在機場時說要先去友人處,為取信人蛇當時交付隨身行李,人蛇不疑有他,陳女即藉此脫離人蛇控制從此音信全無。人蛇希望本人報警尋找,本人怕有後遺症致麻煩上身,即去當時戶籍地內湖派出所報案,經值班員警連線境管單位,查出陳姓女子來台後一周即已出境返回大陸。本人心想陳姓女子既已回去,應該也沒事了,此事一過就15、6年了,本人想請教律師的是(一)本人當時是否犯了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是89年至今是否已過追訴期效?(二)本人至今身份證配偶欄還記載為陳姓女子,本人要如何才能註銷恢復單身身份? 

   還請大律師指點迷津,不吝賜教。本人由衷感謝!

 

1. 這樣的情況並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 對方的基本資料你應該還有,可以起訴請求離婚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6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6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證明沒有結婚之真意,可以提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

您好:

可以分居已達十幾年為由訴請離婚

眉毛 105-02-17 11:39

麻煩請教各位律師
15年前家人先前幫朋友做保
朋友倒了之後連帶責任
先前已經強制執行拍賣房子
剩餘約900萬債務  因為是公務員就慢慢扣三分之一
那時也因為心灰意冷沒有再債務協商就讓他扣
今年算算已經扣完
銀行詢問後告知本金以還完但是還有利息
銀行利息可以用150萬打消
想問幾個問題

銀行利息可以用150萬打消
想請教幾個問題
1.請問利息真的要繳到150萬嗎(銀行說那時利息都十幾%)  還是說經由協商減少,或是根本誇大其詞?
2.先前有幫忙到聯合徵信中心去查債務  

上面是列呆帳多少這樣(那時還剩幾十萬)
  請問呆帳跟一般債務有甚麼不同嗎?(網路上有說轉催收後是不算利息)
3.先前扣三分之一時,這些扣掉金額的所得稅也是要照繳,這是正常的嗎?
4.真的要債務協商要注意什麼,或是從哪裡開始?(完全不知從哪個頭開始)
麻煩各位提供見解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再與銀行協商,並再追原債務人,看能否多少追回一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智者 105-01-29 17:03
    我是一位公務員於去年在意識狀態不清下,拿ㄌ別人的悠遊卡未歸回,另外,為ㄌ前述事件後來去找ㄌ那位原告,罵ㄌ幾句話,現經桃園檢察署檢察官公然侮辱及普通侵占提起公訴.

不知道你的問題是什麼,聽起來只是在敘述事實而己。如果你想再提問,可以加我LINE:damonwhk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9 19:38

您好,

 

1、應盡力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2、建議應委任律師擔任辯護,協助處理相關訴訟事宜,爭取最大之機會,以求周全保障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9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被起訴,依盡速委任律師閱卷,撰擬書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幫幫 105-01-15 19:20

2015年7月份左右在淘寶網買了 10罐的電子菸補充液 (自用)

寄來 台灣時被查驗  物流商 叫我簽放棄同意書 我也簽了

12月時收到通知 要上桃園海關 做筆錄 今天又收到 桃園檢察官那邊的傳票....  

想請問 這處罰 是罰錢? 多少錢? 或者會被關? 

會留下案底?  因為已經準備半年了  要考公務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5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嘗試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5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嘗試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如果是判決有罪的話,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黃○○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扣案之…電子菸補充液捌拾瓶均沒收。參考判決案號: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263號。

二、如果是要爭取不起訴的話,要再花點時間去查看看有沒有無罪判決可供參考並看一下你的案件中有沒有這些無罪的因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客觀面確實已構成違反藥事法之規定,或可朝緩起訴去主張,以免影響到您國考資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名使用支票作為繳付房租的男子,近期因聯繫不上房東擔心支票被冒領,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沒想到,房東私下將支票轉讓給債主償還債務,導致債主存入支票後無法兌現。票據交換所獲報通知警方調查,發現開票男子不希望支票兌現,遂以遺失名義止付,但此舉已經涉及不實,開票男子調查後被依誣告罪嫌法辦。

 

高市一名黃姓男子(51歲)近6年來向李姓房東(53歲)租屋,雙方約定每年開立10張、每張金額15000元的支票繳納房租。今年9月中旬,黃男聯繫不上李男,擔心支票被冒領,上月1日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

 

沒想到,李男今年8月和9月初兌現2張支票後,因債務問題失聯。剩下的8張支票由李男請妻子廖女(53歲)轉交債主鍾姓婦人(61歲),以當作每月債務償清。

 

鍾婦9月底將支票存入屏東中小企銀大發分行,原以為10月5日能拿到欠款,沒料卻接到銀行通知「支票掛失無法兌現」,讓鍾婦以為拿到「芭樂票」。

 

台灣票據交換所屏東縣分所將鍾婦兌換掛失支票的訊息,發函警方調查。鍾婦到案表示,支票債務人給自己作為債務償還,不知已掛失;而開票的黃男則說,若沒把錢存進支票存款導致跳票,恐要付法律責任,所以只好以遺失名義止付。

 

警方偵訊後確認,黃男開出的支票遺失,也沒有被偷,只是不希望讓支票兌現,此舉已涉及不實,訊後依誣告罪嫌函送檢方調查。(楊適群╱高雄報導)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1/723542/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71條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於實務上,票據辦理掛失止付時,金融機構會要求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等文件,並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將相關文件交予警方進行調查。但於檢警機關調查後,發現若該票據持有人,並非透過竊盜侵占遺失物等方式取得該票據,而係合法地直接或間接自開立發票人處取得,則此時因該謊報票據遺失,已造成警方開始偵查,該謊報之人即有可能構成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責。

(三)律師提醒:知悉票據去向,僅係因收受票據之人未履行債務或拒絕返還票據,擔心被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並遭提示之情形,可詢問一具有專業法律智識的律師,透過民事假處分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得便宜行事逕為掛失止付,否則民事糾紛未解,又將天外招來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Li sir 104-12-31 14:24

若在公家機關,具公務員身分的主管利用職務之便,以強迫方式要求下屬在體力無法負荷的情況下超時加班工作,並發給加班費,下屬經向主管表明因體力無法負荷超時工作,亦無意願賺取加班費,但主管仍以強迫之方式要求超時工作並領取加班費,下屬先前曾有因超時工作出現身心過勞之身體損傷就醫紀錄,並有醫師診斷證明書,而主管不顧下屬體力不堪負荷之情況繼續以職務上的權勢強迫下屬超時工作領取加班費,且告訴下屬有給加班費就是要繼續工作,領加班費不工作就要接受懲處.

請問具公務員身分的主管是否涉及利用職務之便意圖致人於死(過勞死)之相關罪刑?

致人於死的方式有很多種,此是否屬於利用職權致人於死的方式?(明知下屬有過勞情事,進而蓄意強迫給加班費強迫超時工作直至過勞死為止)

又公家機關與私人公司發生此情事的話, 法律上有何差別?

珍珍 105-01-04 16:40

個人淺見:

勞動者本身是最了解自己健康狀況的人,能否負荷超時加班自己最清楚.

如果勞動者為了賺取超時加班費而自願超時加班工作進而導致過勞死,那是勞動者自願的,雇主或主管可能只有涉嫌過失致死,並無蓄意致人於死.

但如果勞動者自知體力無法負荷,無意願賺取超時加班費也無意願加班超時工作,雇主或主管卻以強迫之方式要求勞動者繼續超時加班工作最後導致過勞死,雇主或主管可能涉嫌蓄意致人於死之殺人罪.

可能不會有雇主或主管會承認有強迫勞動者超時加班工作之行為,所以重點在於勞動者或其家屬如何能證明不是自願超時加班工作,而是被雇主或主管強迫超時加班工作的.

現在法院都是看證據的,是過失還是蓄意的,一切都要看證據,勞動者可參考以下作法:

以口頭告知雇主或主管自己身體無法負荷超時加班工作,所以無意願超時加班工作,同時錄音或錄影存證,若雇主或主管仍然強迫勞動者超時加班工作進而導致過勞死,實屬蓄意致人於死之嫌疑重大,錄音或錄影檔可為證.

以書信或簽呈告知雇主或主管自己身體無法負荷超時加班工作,以此存證自己無意願超時加班工作,若雇主或主管仍然繼續強迫勞動者在體力無法負荷情況下超時加班工作導致過勞死,則雇主與主管蓄意致人於死之嫌疑重大.

參考日本與韓國之法律,雇主惡意強迫勞動者超時加班工作最後導致勞動者過勞死,雇主會被處以刑事責任.

以上屬於個人之淺見, 歡迎討論.

小熊 104-12-27 11:32

各位大律師好~小弟想提問一下,事情是這樣的,小弟目前是公務員,身邊有位朋友因最近繼承龐大遺產所以有多的閒錢,因小弟有打算之後辭職去跟他一同開店,但在我辭職之前朋友說要先幫我買鉅額的投資型保單(超過一千萬)來做我未來的生涯規畫,因為我想先等保單開始後才辭職~就我法學知識所知,因我跟他在職務上並沒有往來甚麼更不用說有甚麼利益關係,他就只是私交的朋友(他目前無工作),所以應該是不會有公務員賄賂貪污或收受不正當利益方面的問題吧?但餽贈這部分不知是否會遭受行政處分還是會有觸犯到其他法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4-12-27 11:59

您好,

 

公務員本來就可以接受單純的贈與,只要沒有與職務上有對價關係或利害關係即可,不會有刑事責任,也不會受到其他處分。

 

然而,財產無故暴增,且贈與市價遠超過一般社會經驗禮儀,必有財產來源不明的疑慮,您除須依法申報外,應主動知會單位長官,陳明受贈與之緣由,可能比較妥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單純的贈與不會構成貪汙治罪條例所規定之犯罪。 可以參考貪汙治罪條例第4、5、6、6-1條規定。收賄罪必須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或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圖利罪必須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或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7 19: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務人員身分接受贈與麻煩多,建議應撰擬公文知會主管及單位政風,避免日後招惹麻煩,無法自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7 19: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務人員身分接受贈與麻煩多,建議應撰擬公文知會主管及單位政風,避免日後招惹麻煩,無法自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chick 104-12-26 00:26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陳華明 (律杏) 104-12-27 16:33
請問被告竊盜的那台筆電在誰的手上? 若不是在你手上, 是交給其他人處理, 自然就沒有竊盜的問題. 至於偽造文書, 則是另一回事了
Schick 104-12-26 00:20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因為依您所述難以確定具體細節,謹大致推測事實如下: 民眾交付您筆電,由您交付第一單位處理,並由該單位交付第一張收據(您虛構其他人名義);因主管詢問,惟恐主管發現前開事實,於是拿另一台不知來源的筆電找第二受理單位處理,取得第二張收據(您的名義)
Schick 104-12-26 00:07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12-27 02:17
公務員登載不實會構成 詳細請賴問 id ncc101ds
Schick 104-12-25 23:57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8 15:48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如前電話所述,造成員警的相關文書登載不實,影響文件真實性,就已經危害他人。 2、 一?帶走就是當作自己物品的表徵。 3、 還是建議您應該正式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您可自行斟酌。
Schick 104-12-25 23:52

律師 您好~

我是的有竊盜前科公務員

之前我曾經處理民眾的一台筆電,但我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而轉由第一單位處理,因我並不想跟該筆電有任何牽連,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並簽名、也拿到第一張收據。

因為當天主管在場,所以隔天詢問我該筆電處理情形?我告知轉交由其他單位處理,主管疑惑怎麼沒自己處理並要求看收據,我才驚覺事態嚴重!因為第一張收據人別完全不是我。我返回第一受理單位告知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要求收據更正為我本人,該第一受理單位表示已經建檔無法更改﹝但就我自己經驗雖然建檔仍可更改﹞;為了交差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並回覆主管,但沒幾分鐘後我就向主管坦承胡扯虛構人物的事情,也因為這樣而移送偽造文書竊盜

近期內就要去偵查庭了,請問律師,在偵查庭我還能怎麼讓檢察官採信我的說法呢?我能主張我是自首嗎?因為我有前科的關係所以警方不採信我的說法! 
刑法第214條「明知」是指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我只是基於一時便宜行事未親自處理,想說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完就沒事了,怎知主管會追問處理情形,我並沒有想那麼多而有意使其發生;我能主張我是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嗎?甚至我連間接故意也不構成吧,因為我不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也違背其本意,甚至我還努力跟第一受理單位爭取更正。
再者,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拾獲的民眾也表示不願意跟物品有牽連,所以推定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而我之所以胡扯一個虛構人名也是不想跟該物品有牽連,也是放棄民法的十分之三報酬請求權及公告期滿的所有權;第一受理單公告後,失主有領回則權利未受影響;公告期滿無人領回物品歸回公有則也沒有影響權利。法條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不是特別審查構成要件嗎?如果只需危害之虞不用實質審查,那這段文字出現在法條中就沒意義了﹝整個偽造文書罪章法條都有這一句話﹞。
其次是竊盜。我拿了一台在前單位不知名的櫃子內發現的筆電,再找第二受理單位以我的名義受理,拿到第二張收據!因為我在前單位有一段時間了,也發現這台筆電並曾經使用過,發現筆電內完全沒有任何同事們的相關資料,且內部資料存在久遠﹝早在我還未任職之前﹞因此無法斷定是屬於誰所有,而且我使用完有再放回原位,偶爾再使用時發現完全沒人動它,所以更沒有辦法判斷是誰的。因為調單位所以我也一併帶走,也因這次的事件才讓該台筆電曝光,想不到還真的有人領回了﹝不是同事領回的﹞。

我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我大可把筆電資料刪除或設密碼,讓人無法發還但我都沒有。我真的無法得知該筆電為何會出現在那櫃子中…

你好:

1.一併帶走是何意思?帶回離原處所自己使用?

2.你說述違反常情,可請求民法第805條規定之10分之1報酬之人應該是拾獲之民眾而不是你,你冒用他人名義還是構成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26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避免於檢訊時,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26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於開庭前,預先演練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於警詢或檢訊時,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林小喵 104-12-25 17:41

我在百貨公司上班,原本每個月可以休6天

遇到行政院人事處公告的國定假日就可以多休一天

像是今年國慶日遇到星期六,政府說往前多休一天

所以公司當月讓我們休了8天

每天工作時數總共是8小時(含吃飯1小時)

但2016年起因為勞工休假要改成跟公務員一樣周休二日

基本工時調整成單周40小時

公司說以後月休一樣是六天,也是見紅就休,每天工作一樣8小時

但是每天的總工作時數變成包含吃飯1小時及加班0.5小時

說這樣基本工作時數是6.5小時

這樣沒有違法嗎??

 

請幫幫我,謝謝

coffee 104-12-25 01:37

您好,我與前妻已於十月時離婚離婚後某天發現長期與國外的妹妹,戶頭錢被領空,那時就有在懷疑是否是前妻偷取存摺印章所為,但因為金額不多,考慮到小孩子,一家人只想平息關係,沒有再多去查詢。

但考量後續安全問題,今年11月妹妹本人回國後,想要變更帳戶資料,銀行人員告訴他無法,因為身分證件上的照片不相符,說他偽造文書。妹妹便又走了一趟戶政事務所,才發現自己的證件照片已被前妻更換為她的照片。

明明就長的不像的兩人,完全不明白當初怎麼會讓前妻辦理更換照片,戶政事務所的人坦承有疏失,但也因為如此必須將前妻強制移送,我趕緊通知前妻來現場說明,但她的意思是她就是調皮,沒想到會有這麼大問題,但也證實之前銀行的錢的確是他領走的。

前妻本身是國家考試的公務人員,之前因為離婚情緒不佳有在看精神科,我雖很難以置信也很生氣她會做出這種事情,但想到孩子還是希望他們不要有個犯罪媽媽

請問,我前妻這種狀況可能會是什麼結果?公務員的資格會被取消嗎?又或是什麼方法可以減輕?若是舉出有在看精神科的病歷,是否可能避掉刑責?

您好,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該行為恐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但,要用刑法精神障礙減刑或免除其刑標準很高,且他還會利用文書之類的犯罪,代表他當時思考邏輯趨近正常。

與其走這步,不如走和解的方式並且爭取緩起訴,另外,領錢部分近親屬於告訴乃論,不提告則沒有問題。

建議還是找位刑案專業律師當面討論處理辦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5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可處罰3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依法依定會被懲戒,只是輕重而已。

3、此類犯罪要主張精神、意識有問題,恐有困難。

4、建議由律師協助雙方和解,進行刑事辯護、懲戒答辯,並且避免有關於盜領行為遭到查辦。

 

小玉 104-12-15 23:35

1.最近先生無意間從媽媽的口中得知6年前公公過世還有一筆郵局存款.當時婆婆只給先生知道渣打銀行的存款120萬.所以渣打的存款我先生和其他弟妹都有簽名蓋章把錢領出來均分!
2.那郵局的部份婆婆不給先生知道偷偷把所有錢領光.現在我先生提告了.檢察官居然站在被告那方.只說渣打有分到.我先生要說的就不給我先生說明檢察官說:時間到了.連書記官也不打內容.這渣打和郵局是不同存款.為何檢查官居然不查郵局的存款.也不查誰違造文書簽名.使公務員記載不實.侵占.這三樣公訴罪都不辦.我先生該如何自救呢?
3.我已經網路寫信給檢察總長信了.這樣有用嗎?檢察總長會公平來偵辦嗎?
4.我先生要的是一個公道..因為我婆婆最近為了騙到我老公房子繼承權了.現在也跟我嗆明反正財產現在都是他的.他要給誰就給誰?為了對付我先生.就拿我倆各國小的小孩開刀.跟我小孩收水電費.因為我們夫妻晚上我要上班.小孩沒飯吃.婆婆自己煮也不願給我小孩一口飯吃.跟我小孩說你們自己想辦法.後來我請隔壁鄰居每天煮晚餐給我小孩吃.現在更扯.連我買的洗衣機也叫我小孩不能用.去妳爸媽幫你們送洗.這樣的阿婆.自己的孫都可以這樣對待.目的就是把我們趕走.房子繼承權被她騙到了.現在唯一就是存款是她盜領的.我們唯一能討的也只有這各公道.
5.因為這公公的遺產.不是先生拿婆婆的財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6 09: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刑事案件的部份,倘若個案的檢察官心證有瑕疵或是辦案態度不好,還是要直接在該案提出有效的攻擊防禦對於案件比較有幫助。檢察總長頂多是事後追究該檢察官責任,很難達到個案正義的效果,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才是保障權益的方式。

2、就您所述的婆婆的總總行為,可能涉及家庭暴力。

3、至於房產的部分您的敘述有點亂,建議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6 14: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整理對方犯罪事實及輔佐證據,並出庭為您主張之,另關於向檢察長檢舉信函之部分,不建議,避免遭受更不利之對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6 14: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整理對方犯罪事實及輔佐證據,讓檢察官方便進行偵查程序,並出庭為您主張之,另關於向檢察長檢舉信函之部分,不建議,避免遭受更不利之對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刑法第335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婆婆為隱瞞遺產,意圖為自己之所有,而侵占您先生之應繼承財產,故可能構成侵占罪。 依家庭暴力防治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據您所述您婆婆對您孩子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可採取相關防護措施。

 

發生在今年2月,高雄監獄囚犯持搶挾持典獄長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偵結,認定典獄長「陳世志」及副典獄長「賴政榮」雖曾指示派車給嫌犯,但因為6嫌犯脫逃失敗,又《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因此2人獲不起訴處分。此外,由於6嫌犯已經死亡,也不起訴。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9%AB%98%E9%9B%84%E7%9B%A3%E7%8D%84%E6%8C%BE%E6%8C%81%E6%A1%88-6%E5%9B%9A%E8%B6%8A%E7%8D%84%E5%A4%B1%E6%95%97%E5%85%B8%E7%8D%84%E9%95%B7%E4%B8%8D%E8%B5%B7%E8%A8%B4-022409509.html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63條定有:「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復定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首應敘明並強調者係,本件『並非如』報載所謂「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就故意縱放人犯罪刑法係定有處罰未遂之明文,報載所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本件實係因檢方調閱高雄監獄監視器畫面、傳訊在場目擊證人,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勘查戒護科所在建築物外走道遮雨棚上之彈著點、現場遺留手槍彈殼得知,典獄長及副典獄長是因遭涉嫌人挾持下,始作出派車安排,進而認為難認其等有縱放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之犯意。且經調閱相關人員通聯紀錄及調取相關人員金融帳戶分析比對後,未發現監所人員與受刑人有聯繫或其等帳戶內資金有異常流通之情形,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二人有事前謀議或在過程中參與,所以本案確無從認定陳世志、賴政榮有縱放或便利脫逃之犯行,而認其二人相關行為並非刑法所處罰者,始為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Joy 104-12-01 21:24
一?朋友在一大型組織上班,與同仁工作辛苦但認真,無奈近四年前,其組織新任負責人上任後,似有躁鬱問題,做事不分輕重緩急,不分上班或假日,半夜有時連傳數通line交待不重要的事,造成許多員工不勝其擾?怒不敢言。另負責人任用私人管家及大批退休公務員,且耳根軟?喜歡逢迎之人,又深信廖背阿文化,更悲哀的是,只要一句不爽或不符他的想法,老闆常在公司破口大罵,白痴?fire人?更出言不遜自比自己是妓女嗎?為何員工要求做什麼他就得做(其實他自己忘了已承諾的事),?員工拍桌摔公文大聲咆哮更是家常便飯,且明顯在言語中喜歡男性,會吃男性豆腐(比如說:開會時,要男員工黏她近一??外賓來訪,說某某男性好帥很罕見?),絕大多數同仁皆痛苦忍受,情緒陷水深火熱中,度日如年。請問這樣的舉止,違反勞基法或什?法嗎? 二?負責人之私人助理隨其上任後被安插任職本組織會計,公事上遇事常刁難員工?推卸責任,因她有靠山大家皆怒不敢言,日前友人之年輕同事於FB未指名?很平和的抒發情緒(沒?人),但友人於FB留言嘆氣,在開頭第一段說了一句「什麼人養什麼狗,是世界上不變的真理!」…,第二段他不平衡的說:本會有人坐領高薪,有人累得要死…,真不公平!結果朋友及其同事二人之FB?話被那位管家截圖告上去(據瞭解沒有人加她好友),由於該組織負責人是自認是法律高手,很愛辦案追根究柢,責成一三人小組多次闢室訊問,像調查局在辦案,要友人及其同仁自白FB到底是在說誰?21人按讚有誰?友人及其同仁表示情緒抒發沒有特定?象,老闆則在暗處操控掌握,說友人及同仁是死不認錯,侮辱同仁士氣,然後記他們各一?二大過,還降職降薪,這不打緊,接?數度調查與友人已共進午餐數年的同仁,認為他們吃午餐都在偷?老闆,造成員工身心靈莫大壓力,這樣?嗎?他們有公然侮辱?誹謗嗎? 希望律師能給這些長期痛苦不堪的上班族一些指導意見!
小小忠 104-11-30 19:52

親友透過我家人持我的雙證件及印章僅口頭表示到財產局做「詢問」業務使用,並不會出賣我拿取作私用或違法用途。因朋友表示萬一成功後再偽造土地讓渡書之類的,對我從頭到尾完全不知情的會影響很大,故建議我報案。

結果查到第三人(非親友)未經我同意假借代理我名義向財產局申請購地,警方傳喚第三人,第三人不願配合做筆錄,因為他表示是親友出具有我同意的委託書、證件及私章給第三人使用去向該機關代理我名義申購土地。因該機關多次開會函請我、親友及第三人出席與會,兩次會議我也沒有到場,該機關覺得涉及我權益影響重大,暫緩此案,我得知後,立即向該機關表示我從未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爰請該機關註銷申請在案。

警員初步調查:1、第三人表示是善意第三人,是親友持有一堆同意書及委託書,他才代理去購地。

2.資料經查所有簽名明顯非我筆跡。3、親友有至戶政機關申請我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資料,且出具的委託書亦非本人親簽或口頭同意。

親友表示是他們偽造我簽名,要我對第三人撤告,否則會涉及誣告,有關誣告部分我有爬文非虛偽事實不構成誣告,我是依照機關提供給我最後申請資料為第三人代理我名義(冒用我名義)提出申請。

總結:請問如下

一、第三人未經我口頭或書面同意是否有罪?何罪?若該第三人無罪不受起訴我是否有誣告

二、親友未經過我口頭或書面同意,偽造同意書及委託書至戶政機關申請重要個人資料及私下將雙證件及印章、戶籍資料、印鑑證明拿給第三人作為使用,是否有罪?何罪?

三、是否涉及以下罪名:?????偽造私文書(委託書)、偽造公文書(申購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向戶政等機關申請相關資料)、??偽造盜用印章(各資料都有我印鑒章)等

四、其他注意事項

你好:

若第三人是受你親友委託,本身並無偽造文書之故意,不會構成犯罪;你是誤認第三人偽造文書,存有誤會,不會構成誣告。 親友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會,盜用印章罪會被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吸收。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23:44

 首先,你親友冒用你的名義簽名涉犯偽造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你在已經有合理證據而對該第三人提告的情況下並不會構成誣告。建議你應該詳加了解他們拿你的證件做了哪些事情,再來找律師研究需要撤銷那些法律行為,以保自身權利。

小銘 104-11-30 17:12

親友透過我家人持我的雙證件及印章僅口頭表示到財產局做「詢問」業務使用,並不會出賣我拿取作私用或違法用途。因朋友表示萬一成功後再偽造土地讓渡書之類的,對我從頭到尾完全不知情的會影響很大,故建議我報案。

結果查到第三人(非親友)未經我同意假借代理我名義向財產局申請購地,警方傳喚第三人,第三人不願配合做筆錄,因為他表示是親友出具有我同意的委託書、證件及私章給第三人使用去向該機關代理我名義申購土地。因該機關多次開會函請我、親友及第三人出席與會,兩次會議我也沒有到場,該機關覺得涉及我權益影響重大,暫緩此案,我得知後,立即向該機關表示我從未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爰請該機關註銷申請在案。

警員初步調查:1、第三人表示是善意第三人,是親友持有一堆同意書及委託書,他才代理去購地。

2.資料經查所有簽名明顯非我筆跡。3、親友有至戶政機關申請我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資料,且出具的委託書亦非本人親簽或口頭同意。

親友表示是他們偽造我簽名,要我對第三人撤告,否則會涉及誣告,有關誣告部分我有爬文非虛偽事實不構成誣告,我是依照機關提供給我最後申請資料為第三人代理我名義(冒用我名義)提出申請。

總結:請問如下

一、第三人未經我口頭或書面同意是否有罪?何罪?若該第三人無罪不受起訴我是否有誣告

二、親友未經過我口頭或書面同意,偽造同意書及委託書至戶政機關申請重要個人資料及私下將雙證件及印章、戶籍資料、印鑑證明拿給第三人作為使用,是否有罪?何罪?

三、是否涉及以下罪名:?????偽造私文書(委託書)、偽造公文書(申購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向戶政等機關申請相關資料)、??偽造盜用印章(各資料都有我印鑒章)等

四、其他注意事項

 

愛哭 104-11-15 22:35

1.到一間假的補習班(鼎文)實際上這間假的補習班只是資訊有限公司,根本沒有在教育局立案,更沒有相關課程,請問我為什麼告詐欺檢察官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2.假的補習班拿出來的招生合約書上蓋假的補習班章是否觸犯偽造文書罪?我也提偽造文書罪,一樣不起訴,檢察官認為是消費糾紛

3.教育局的承辦員我檢舉這間假的補習班違法招生,包庇業者說只是單純的蓋錯章,招生合約書卻是用錯張!也被我提告公務員瀆職罪,也是不起訴!

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官變成行政院業者保護官,要求我撤銷刑事詐欺告訴,業者也要求我撤銷網路受騙文章,因為業者還想在用相同手法欺騙下一消費者。也被我告公務員瀆職罪,不起訴心灰意冷,法律真的不適保護受害者。

5.現在只能提民事債務不履行,把錢要回來就好了,我沒這麼法律,也玩不過黑心業者,以上我的經驗可否給點提示。

Sadako 104-11-10 23:06

文長抱歉

我是幫我媽打的,目前我媽在一間大型企業的外食部當員工,因為她才剛做,有一個老鳥同事,因為他們是用發票來作帳的,我媽剛去還不會,便先讓我媽觀摩,並且每月輪流當櫃檯,但是,有一天,我媽發現到,明明客人點5份的東西,但那位老鳥竟然只打4份,而一份要價50元,而客人也沒仔細看,一天下來我媽說老鳥大概有拿500以上,有時更一天拿3000,一個月下來,2萬跑不掉,加上原本的薪水,足足是公務員的錢了,我媽當時是很想舉發(心中多少會有些不平衡)但因為那位老鳥的親戚是副理,我媽說可能副理會擋下來,並且把我媽給辭了,我媽想說算了,過了一個月了,換我媽當櫃檯時,有一天我媽休假,隔天算錢時發現少了1400,我媽認定是她(因為只有兩個人在顧)我媽說只能自認倒楣,但一個月下來,我媽可能只拿到一半的薪水

而且證據極少1.沒有監視器 2.因為賣的是外食無法像超商有貨物盤點核對 3.客人很少核對發票 等原因讓我媽很難有機會找到證據,有沒有方法可以抓到老鳥呢?QAQ

你好:

公司內部會有監督機制並有一定之管道申訴,可以制度檢舉。 若有竊盜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之行為,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告發。

一、換個工作吧。

二、因為台灣司法特重供述,如果你告發了而對方有二個人說你媽偷的會有點麻煩。

三、你剛說老鳥有親戚在裡面…

四、看來薪水不高,雖然民間測謊可以考慮但測謊費對你媽來說可能高了些。

五、找個不會被人欺侮的工作,不需要在這種地方工作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CC 104-11-03 13:59

律師您好

因為日前收到國稅局寄的掛號.要我回覆<房屋租賃調查紀錄表>.內文中詢問該房屋是否出租? 租金多少? 租賃期間?
但是其中一條: 以上句句屬實,否則願意付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筆錄確認為記載與陳述在自由意志下作成無誤始予簽名蓋章於后.

-----------------------------------------------

因為我房屋出租給別人...所以這是查稅嗎? 我應該如何填寫紀錄表比較適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03 20: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抽查,或是遭人檢舉,或是房客拿去報稅。

2、倘若沒有如實告知,可能涉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逃漏稅刑事責任

Lan 104-11-02 22:28
本人曾叔父於昭和年過逝,而有一女於明治40年讓人當養女,並為他人姓氏,因此繼承開始前,該子女已被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若無,但於近日卻發現其被養女之孫女已辦理分割登記,而我父親是旁系血親,無法主張利害關係人調閱登記申請文案,請教律師,針對此案我應如何以法律方式告發,若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況,應如何舉發?

你好:

日據時期收養之成立及終止,均不以書面為必要,你要先確認由無終止收養之情形,若已終止收養,與本生父母關係回復,當然可以繼承遺產,其所生子女當然可以繼承財產。 若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形,可以向地檢署告發。
新店阿鼎 104-10-29 13:22

小弟於今年發生車禍,對方於雙黃線迴轉,閃避後造成自摔,對方當下肇逃,開庭未到場,於幾個月後備通緝到案,開庭法官希望先調解,之後調解兩次,與對方達成協議並簽結同意讓對方分期付款,但約定日期到後,對方卻沒履行賠償義務,電話簡訊多次通知也未答理,對方是個公務員有領退休金,但公務員退休金好像無法查封財產,等到對方存入戶頭才可查封,但對方察覺被查封就申請改用支票支付退休金,他名下無房無車無存款,那我是不是就拿他沒轍了呢?  感謝回復^^

Fwe 104-10-27 20:23

現在新聞常看到很多人在公共場合

例如:馬路上、餐廳、賣場等等的語言或肢體糾紛

如果這時拿出手機來錄影或拍下對方的行為和言語

以做為決定是否向對方提告或是自保的證據

但是沒有上傳網路,只是為自己保留證據而已這樣子有犯法嗎?

上述是指兩方都是一般人的情況

而另一種情況是一般人和具有公權力的人

例如:一般人對於警察或公務員可以錄影嗎?

也是為了要保留證據,這樣子有犯法嗎?

因為被拍的人都會叫對方不會拍

但不拍的話,以後就沒證據了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27 23:39

您好,若非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相關犯罪。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偽造文書案,為被告曾姓婦人辯護的黃姓律師在庭上大罵審判長「審判長很好當喔,都不看卷的」、「在筆錄上下其手」,曾婦也幫腔「與證人串通」;公訴檢察官當庭分案偵辦,今天依妨害公務、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將2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59歲黃姓律師受64歲曾姓婦人委託,任辯護律師,2月間在新北地院開庭時;黃認為合議庭裁定有重大違誤,竟當庭咆哮:「請審判長不要打斷我講話」、「你刑事訴訟法怎麼修的啊」、「你審判長要認真,我剛講完你就忘了,你才幾歲啊」。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多次制止黃姓律師發言,黃卻不理會,曾婦也在旁幫腔,嗆審判長「設陷阱什麼指揮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此分案追究犯行。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2/1162601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40條定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95條亦定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則定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二)本件曾婦及其辯護人因於法院審判長執行職務時,當庭侮辱審判長,且經制止後仍不予理會,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及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罪;又於開庭現場之公務員,亦須就此犯罪事實告發,再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aethor 104-10-19 10:03

請問 我爸要告我媽離婚,協調庭協調失敗,要進入訴訟,請問我爸公務員退休有月退俸,我媽目前家管無收入,我媽不想離婚,如果判離,我媽名下動產分配會在判離時判決嗎?如果不會,那動產如何分配(誰得名子就是誰的嗎?),如果在開庭時先在答辯狀上說明如果判離對方需給贍養費及歸還動產權狀嗎(動產是我媽名下但權狀在我爸手裏)?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19 1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的部分,必須看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請詳述父親提起離婚的原因為何,以利協助。

2、有關於房產的部分,倘若是父親購買,並且出錢,只是借名登記在母親名下,則父親可以要求返還。

3、倘若是婚後取得,則不論是男方還是女方的,都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4、本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倘若案件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離婚仍要視有無離婚事由,而若您母親要請求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應另外提起離婚反訴來請求,至於房屋是否列入請求,則要看是否為婚後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裁判離婚還是要看民1052中的重大事項是否有符合

2.動產部份是看是否為婚後財產, 以及取得來源

3.都已經提起訴訟了, 不管怎麼樣還是建議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才能確認日後訴訟的方向

4.本所承辦此類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type=%E5%AE%B6%E4%BA%8B&page=0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閣下母親可請求贍養費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10-19 14:27

您好:

1、您母親名下動產部分,需視為婚後財產或婚前財產始可判斷,如為婚後財產,您父親有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可能,如為婚前財產,則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就不會有所變動。

2、贍養費之給付或權狀之歸還,您母親可視情況於答辯時提出反請求,但依您所述,您母親是不想離婚的,故這與您母親的答辯主張恐有違背之虞,故建議仍委請律師仔細詢問,並告知律師您父親訴請離婚之事由及詳細情形為何,以判斷該情況究竟如何處理比較能達到您母親期望的要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歸誰的

而且對方也不一定拿得回去

因為這涉及剩餘財產

至於贍養費這些是要不到的

臺灣法律贍養費很嚴格的

但一切回歸訴訟本體

即對方所提有無合理依據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19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母親名下之動產為婚後財產,父親即可請求分配,若父親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建議母親應主張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拒絕離婚,避免尚未處理財產之際,遭分配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