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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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4-1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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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國74年修正前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民國74年以後修正為要聲請法院認可,故若係74年以前收養有以書面為之或自幼扶養為子女,會發生收養之效力,而收養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故若未終止收養,養子女尚無法要求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 若是在74年以後,未經法院認可,收養無效,該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繼承遺產。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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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徐大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不過於「於收養關系存續中停止之。故若未終止收養,養子女尚無法要求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中的對「收養關系存續中停止」與「故若未終止收養」不是很理解,問題是胞兄長養父母早已去世,其彼此間的收養關系是尚存續中,也就是尚未終止收養關系?還是養父母去世後,其彼此間的收養關系自動解除或未存續中?
另外,姑且不論如何,從法理、人道上說,胞兄長是否可以分得本生父母小部分財產,或是有法律上「特留份」的義務嗎?
不勝感激,請大律師賜教!
王先生敬上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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