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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打擾到各位寶貴的時間真的非常的抱歉..
因為我之前買了個面紙盒(有lv圖案),結果太小了所以自己又從買個大的,結果小的那個想說沒有用,我也沒有多賺就是我買多少就賣多少($200),而且只有一個,所以放在網路上結果被抓了說違反商標><,因為真的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這麼嚴重所以很難過,去開庭態度也都很好..也承認自己做錯事沒有想到會有什麼後果..之後收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最後內容有寫到:
爰審酌被告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販賣數量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衡以被害人公司授權代表黃**表示同意對本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有本屬公務電話紀律1份附卷可稽,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認本件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
這代表他們有跟被害公司聯絡過了嘛..這樣是否後續還會有民事問題呢?..
也非常感謝各位非常有耐心的看我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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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今年四月底經營網拍的商品在我不知悉著作權的規範下,因為誤用了台灣代理的照片與部分文字敘述,因而在拍賣網站檢舉被強迫下架,那當下我就馬上撤下照片與說明,並於網站中公告說明說未維護總代理權易,也避免違法,所以不使用官網照片說明等等.
那於5月底又再次說明商品來源(國外公司貨),此時照片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沒商標出現,並於圖中央明顯標示說明照片是自行拍攝現貨照.
孰料,於6/4收到對方委任律師的存證信函,告知我違反著作權(第91條規定),傷害了該公司權益,造成損失,要我切結,並支付律師費等語,否則將依法追究.那如果因不知情而誤用欲和解,可與律師聯繫.(當天圖天全部撤銷,沒有商品文字說明)
我聯繫告知事情始末後,律師說他會轉達給該公司,那我再問需要用存證信函回覆嗎?他說都可以.現在我是該怎麼做呢? 被動的等對方載有動作嗎? 還是該回函採低姿態道歉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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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您在5月底使用的是自行拍攝的現貨照,原則上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因為著作權法是保護他人的攝影著作,既然是利用自己拍的照片,並不會侵害到其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至於之前引用台灣代理商的照片的行為,是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但您可以主張自己是合法販賣物品,僅是在刊登時未經授權引用他人圖片。與對方和解的話,原則上對方就不會提告。但如果對方要求的和解金實在過高而無法負擔,選擇不和解來讓法院處理也不失為一種方法,因為依照實務作法,如果您的商品是真正的,並非仿冒的,引用圖片作為說明並非嚴重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原則上法院從寬處理的機會比較高。而您在回對方存證信函時,說明您使用自己的照片著作,並無侵權即可。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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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Y拍上向某位賣家購買去塵膠轉販售
(每包購買22元,轉賣39元,淨利約10元,約販售6-70包)
結果因商品違反商標法,今年1月收到保智通知去作筆錄
因前年底搬家,所以保智今年1月搜索舊地址並無任何查獲
只有對方在網路上向我購買到1包去塵膠
昨天偵查庭開庭,雙方和解即可
今天收到對方電話說和解金要20萬
但這金額實在過大無力負擔
請問這樣是否要跟對方和解? 那金額應該跟對方談多少?
還是不要和解?
之前作筆錄有詢問保智警員
他說我的案件可能是不起訴或緩起訴
我問他是否須跟廠商和解,他說可不用和解
他表示廠商求償也只能針對他們購買的那1包
金額過高就選擇民事訴訟
若是之後民事訴訟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可否用較白話敘述?因條文看不太懂
另外,若和解金額差距過大無法和解
(我想提出3000元,會不會太誇張?)
那之後的法律程序為何?
是否會像保智員警說的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
對方說20萬是之前他們和其他人在調解委員會協調的金額
他不曉得這次是直接判自行和解(昨天偵查庭是代表到不是老闆或律師)
我有表示20萬金額有比較多,他說看我覺得多少
若是他們覺得OK就和解,否則就只好走法律途徑
我想是否因為我的案件較輕微(只有查獲到1包)
所以檢察官才會問我們是否有意願和解
然後讓我們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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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商標等智財案件,檢察官都會先勸和解。二、商標法之刑事犯罪需主觀上出於「明知」,所以有可能你是一時失察而賣到仿冒品,這種情形會不起訴。而你若跟對方和解,且檢察官認定你是「明知」的話,通常會緩起訴,這就是警察跟你說可能會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原因。三、至於民事部分只要你有過失就要賠償,一般會用現行有效商標法第63條之規定計算,賠零售單價的500-1500倍(顯不相當可酌減)。四、幫你算一下你所面臨的風險。刑事如果被起訴的話,法官若認有罪,以判三個月計算,易科罰金一天一千,總計是九萬(加帶個前科)。民事部分被判應賠的話,我們以最低500倍計算,零售單價是39元,總計19500元。兩項加起來大概11萬。(加帶個前科)五、你可以依實際狀況看刑事部分要不要打成不起訴(因這個罪要求要到「明知」的程度,相對沒那麼容易成立),但無論如何民事部分賠的可能性極高(因只要求「有過失」),所以衡量一下跟對方談談和解吧。六、以上,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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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恐怖,好多人都違反商標法,誰可以幫幫我?
去年底,因為在網拍賣了kitty跟disney的商品而被保智抓去做筆錄
這幾天接到了法院的傳票,開庭的時候列席被告
檢察官大概就照筆錄詢問,我就一一認罪,檢察官告知有詢問被害人是否要給予緩起訴,但都得到否定答案,因此不會緩起訴,我是初犯真的是不清楚甚麼能賣甚麼不能賣才會誤售這些商品,之後也全部都沒有再販售了,但聽檢察官的回覆好像很嚴重,一般來說這樣最嚴重我大概會有甚麼樣的判決跟處分呢(民事刑事方面)有甚麼可以減輕的辦法嗎?甚麼情況下會比較嚴重呢?(賣的多還是賣的項目多或是單價高呢?)
網路上有人說可以寫”聲請緩起訴狀”請問這樣真的有用嗎?
拜託~~>< 幫幫我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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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標法 小魚大串連
https://www.facebook.com/antipolicefishing
已連絡新聞媒體, 記者表示有意採訪釣魚辦案中權益受損的民眾做一專題報導, 供社會大眾檢視檢討, 徵求類似案例!
請小魚們串連起來, 積極轉發, 希望能喚醒僵化制度的轉變!
(聯絡資訊請拉至文章最後)
警方追求績效、獎金, 冷氣房裡動動手指就能釣魚抓人,
卻對不懂法律、無侵權意圖的業餘賣家民眾造成莫大精神傷害, 對實際仿冒氾濫風氣毫無遏止作用, 卻因為”績效漂亮”而行之有年;
說好聽一點是擾民、效率低下、判斷力不足、懶惰;
說難聽一點是瀆職、侵犯民權、濫用公權力、浪費公帑!
而這一切背後的意義是什麼:
維護奢侈品企業的巨額獲利, 犧牲不懂法律的平民百姓。
請問小魚們, 為什麼不生氣?
請將你的個案、相關資料、證據寄到: antipolicefishi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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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網拍賣跟K牌很相似之後視鏡外型,顏色很像,但螺絲的構造不同,鏡面也沒有商標,也沒有任何包裝
物品沒賣出,網拍賣場也沒有提起該公司的品牌
該公司業務卻留言給我:
您於YAHOO拍賣的K牌後視鏡經本公司查證為仿冒商品.關於您在網站上販售仿冒產品的記錄及個人資料本公司業已進行測錄存證,存證資料已送至本公司代理律師處存查.
先前於yahoo上販賣仿冒K牌仿冒品的商家及個人經本公司提起侵權訴訟法院已判決本公司勝訴.販售仿冒品的商家及個人需連帶賠償本公司施損失. 本公司善意的提醒您誤觸法,盡速將仿冒的拍賣品下架並與本公司聯絡.敬請配合本公司提供以下資料: 1.仿冒品的購貨來源 2.將批購的仿冒品全數無償寄回本公司銷毀 3.以書面方式保證您不再犯售K牌仿冒產品.
若您對本公司的提醒置之不理.一旦本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本公司將依照智慧財產法對犯罪事實進行求償,無私下和解可能.敬請三思並盡速公司聯絡. XX電子/業務部 蔡先生 06-255XXXX
問題:
1.您於YAHOO拍賣的K牌後視鏡經本公司查證為仿冒商品!!
我並沒有註明是k牌商品,商品上面也沒有他們的商標,只是外觀很相似,這樣我侵權嗎?
2.我沒賣出任何商品,而且看他說的很嚴重商品也馬上下架了,這樣子還要把東西寄去給他們公司銷毀?還要寫一些類似悔過書給他們??
煩請幫我解答~~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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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11年開始經營自己的網拍
主要是販賣雜誌附贈的品牌包包(金石堂皆有附贈)以及專櫃滿額贈禮的品牌包包為主
我的上游廠商聲稱自己是從國外的雜誌社以及百貨專櫃取得商品
於是我放心地開始做了販售
但主要是在FB做販售 露天拍賣並無積極經營 至今販賣不到6個
在今年2月中時 被網路警察以釣魚手法假性購買一款agnes b.的小手提包
前兩天我收到通知訴訟文件 告知我販賣的商品經查驗為仿品 我違反了商標法 需到案說明
我只是學生為了貼補生活 一個包包賺兩百多塊而已並非以專業營利為目的
也完全不知情上游廠商提供商品為仿品 因為書局販賣雜誌時確實也提供過同款贈品 因此我不疑有他
明天我將去警察局做筆錄 請問我該怎麼陳述 會使我的罪行降至最輕微
又請問一下我大概會被易科多少罰金左有
左右
請各位律師們幫助我 我只是學生無法負擔龐大罰款 很急的歐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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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今天收到一封掛號信是警政署寄來的
裡面內容是因為我在網路上販賣了一件毛衣 觸犯了商標法
我大學剛畢業 因為還在待業中沒有錢 所以想賺點錢 就在網路上從國外幫人代買賺點中間的小利潤看到有一件毛衣很特別是以毛茸茸材質構成的雙C圖案 長得很像香奈兒標誌 因原廠長標題也有打上香奈兒 所以我也沒想這麼多 就照原廠商的標題打 約賣了2-3件 就觸犯了商標法 因為我才剛從事網拍沒多久所以對許多規則不太了解 也不知道會這麼嚴重 今天收到通知相當緊張 也上奇摩知識加查很多 看到罰金很重 及坐牢 我覺得好害怕 不知該如何是好 我才剛畢業也無力付這麼重的罰金 我也不知道他是否為香奈兒仿品 當初只是覺得很美想賣而已 不知道會如此嚴重 我很想努力解決這件事情 希望律師們可告訴我我可能未來會面臨甚麼事?罰很多錢?坐牢? 還有未來面對警察與法官該如何處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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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因為包闢他人偷竊,最後我也被叛了竊盜罪..(判緩刑兩年)
2011年在掏寶網拍上買手換項鍊和耳環,但是因為金額不足他說不發貨到台灣,後來我詢問客服他說要滿500元(大陸幣值)他推薦我買包包之後在網路上拍賣~就是類似代購可以平分運費,他說很多客戶都跟他們批發,才推薦我這個方法~當時我沒想太多阿他也有貼圖給我看說很多人買這是熱銷款之類的,我也買了寄來後我連用都沒用就直接在露天賣販售.客服還教我如何經營甚麼的~說賣得好可以再向他們訂購~當時包包訂了4個賣了2個~因為覺得很難賣也有人通知我說這樣是犯法的(問與答那邊)我嚇到就不敢在賣~可是沒想到昨天家中收到法院通知信說我違反商標法~我上網爬了很多文才知道網路上有網路警察在抓,我當時在代購包包時,真的沒想太多也不知道不能賣,單純聽聞客服就販售覺得自己很笨,違反了商標法~我很擔心...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也很想問那我緩刑的罪會不會被撤銷緩刑呢?我該怎麼做..我目前還是大學生..很怕被抓去關毀了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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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有關於觸犯商標法等問題..我是初犯。
因日前在網路拍賣上販賣LV包包,是老闆送的而物品也只有包包一只。只是單純想說用不到清理家務把它售出..但金額不高部不是故意要侵犯LV獲得任何利益。買方是警察商品是在100年12月賣出、但就在前幾天收到警察通知說我觸犯商標法而且民事跟刑事都有觸犯,接到通知當天2/4那天馬上去做完筆錄、警方有列印我出售的LV包包網頁等資料一式四份,資料有鑑定書著名該商品市價值3萬元、匯款資料、商品網頁資料、並叫我簽名。最後做完筆錄後警察告知現在等通知開庭時間..但在做筆錄前我有另一個GUCCI商品市在網路上購買也是在同一網站售出..做筆錄時太緊張忘了這件事情而未告知但購買者不是警方。
想詢問以下幾點: 麻煩了..
1.有交易紀錄,東西也在買家手上。可否購回?
2.警方有列印我出售的LV包包網頁等資料..這樣另一項在還為之嚴重性又賣出的G牌包會不會被發現?出庭時是否應誠實告知?
3.初犯會被怎麼樣被叛?罰款金額會不會很多?
4.可請教一下我該怎麼說對我傷害會降低?
5.可先自行書些類似悔過書之類的東西嗎?須注意什麼重點或特別要述說的事情呢?
以上幾點..麻煩了。因是初犯..不知所措犯下錯誤等待的日子很煎熬..詢問只想讓自己有一些心理準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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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G牌包包部分也可能會有相同情形
但目前警方似僅移送LV的部分
所以目前的案件也僅止於LV
故建議先就LV部分進行防禦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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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在網路上向買家購買去塵膠做網拍販售
(後來近2~3個月有再向其他買家購買去塵膠)
約1~2個月前某家去塵膠公司在拍賣商品網頁留言
表示販售商品侵犯他們家商標
要求2天內下架且不得再販售,否則要提告
起初以為是同業惡性競爭,所以沒有太認真
過兩天查證,該公司確實有登記商標
所以就將拍賣網頁中外包裝照片刪掉
只留下內容物照片(照片完全沒有任何包裝)
(確切時間點忘記了,有可能已超過2天)
還是有繼續販售該商品
因手邊有裸包裝商品(有包裝,但沒有任何圖案及字樣)
結果1個多禮拜前接到保智中隊電話
表示我販售侵權商品,對方已告知不能再販售....
我表示販售的是裸包裝商品.....
不過他說電話中講得不清楚
還是要過去做筆錄
並說他們有去作搜索,但沒有結果......
我有營業登記,但是已經搬家,還沒有變更住址(電話中有說明)
結果昨天收到保智通知書......
請問廠商通知後再販售裸包裝商品是否有侵權?
做筆錄須準備什麼?要帶裸包裝商品嗎?
須提供之前販售侵權商品銷售明細嗎?
(每包賣39元,約賣80包左右)
須提供向其他買家購買證明嗎?
(第一次購買mail聯繫,信件沒有留存,後來有下標證明)
後續還有哪些法律程序?
會被罰款或其他罰則嗎?
請不要貼法律條文,盡量白化敘述
因為非常擔心,實在無心看條文(也擔心看不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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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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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在網路上創業,最近經常發現,我公司名字常被同業拿來模仿(例:阿良的店..模仿-阿良的家),以及廣告的簡介口號,也全部copy甚至連簡介的全部文章,符號也完全沒有更改,只更改,名字及連絡電話及mail而以,更離譜的是,連<帳號>也模仿,(例:kill2011,模仿-angl2011),連mail也相同都是用yahoo的,
我在網路創業是比那個同業的早,我也有申請(公司的商標(圖,文字)都有申請,公司的網頁,也有保留(原始檔),像這種情形,我有什麼樣的法律保障,如果以(專利)來提告的話,有成立嗎?
在之前發現此同業有模仿的情況時,已有口頭告知及留言告知,但同業四處開(部落格)及FB四處模仿,甚至,還把我公司名做為(關鍵字)增加搜尋量,也發現在他自己的網頁上< title > (也就是網頁上,最上方藍色橫條,就是該網頁上的標題,可以供搜尋的關鍵字)未經我同意,也把我公司名放上去,這樣有算(侵犯到我的文字專利)嗎?
必竟,公司簡介及廣告文章等,都是我辛苦自己創做出來的,同業檢現成的,連聲招乎都沒打,就直接COPY拿去招客做生意,這種滋味,真的很不好受而且很不悅!!>>
以上問題已困擾很久,也照成我營業上的影響了,我可以向我同業提出<專利侵權>的告訴嗎?因為已告知數次,我同業均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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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想在eBay上賣一些商品,想請問一下下列幾個問題:
1. 商標法是否只規定商品上有特定商標,如果是某公司生產的產品,但產品上並沒有該公司的商標時,產品還受商標法的保護嗎?如果該產品上有該公司的商標,但該商標並未註冊成功的話,這個商標還有效力嗎?
2. 商標法好像是屬地主義,所以如果該公司在台灣有註冊商標,但在國外並未註冊時,萬一該產品是為仿品時,廠商是否仍可主張其商標權?
3. 是否只要所販賣的商品(這裡指的是一般商品,不含有著作權的商品如書籍、DVD、VCD等)是正品,在網路上販賣時自己拍照片,自己寫文案再上架,就能引用權利耗盡原則而不會觸犯商標法?
4.承上題,如果這個產品在國內是正品,販售至國外時,若當地有該公司或該產品的代理商,是否會有侵權的問題呢?
因為想謹慎一些以免觸法,自己有做過一些功課了,但仍希望得到專業上的確認與協助,先謝謝幫忙回答的律師!: )
大致回答你的問題如下:
1.商標權人的產品沒有使用其註冊的商標,那個產品無法表彰產品的來源。但是,其他人在商標權人的商標權沒有被評定廢止前,還是不能使用該商標的。當然如果你生產了一模一樣的產品,但是沒有使用商標,也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2.生產產品並且使用商標,但是商標註冊被駁回(可能的原因是該商標沒有識別性)。因為沒有商標權的註冊,任何人可以使用該商標於其產品上。但如果是某人生產產品使用商標,並使該商標產生了特定的識別性,例如蘋果電腦,該商標可能被認定是知名的商標而且因為特定的行銷而發生的識別性,他變成了知名的商標後再去聲請註冊很可能就會核准。你如果使用該商標於你的產品上,後面將會面臨當商標被核准後的禁止使用的風險。
3.商標權必須要在各個國家逐一註冊,如果在某個國家沒有註冊,那麼在該國就沒有辦法主張商標權。
4.平行輸入品的問題(不包含DVD等產品),在台灣的實務,被認為因為權利耗盡,所以不能夠再主張商標權的侵害。不過其他國家的審判實務不見得與我們相同,所以你在其他國家販售平行輸入品可能還是被判定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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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 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除商標法第三十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得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30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雖然是贈送的,但是還是在「使用」的範圍內,且實質上仍是以行銷的目的使用商標。因此,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吳磺慶律師明知為上述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很明確的指出:「查被告以一次購買烏龍茶5 盒即贈送仿冒飄逸杯,倘未購滿五盒即無法取得飄逸杯,因此一般之消費者經合理之計算,單買烏龍茶一盒200 元,而購買5 盒,即可獲贈一標榜價值為350 元之飄逸杯,因而大大提升購買之意願,且依常理,消費者如一次購買大量之商品,販售者常給予適當之折扣,而今被告以購買烏龍茶5 盒即贈送飄逸杯,除可證非僅被告,一般消費者亦不會認為該飄逸杯確實為350 元外,亦可認被告係將其原欲給予消費者之折扣,轉為贈送飄逸杯,被告名為贈送飄逸杯之行為應仍屬有償,其對價即為消費者大量採購之折扣,且被告之目的,係在促銷其所販賣之烏龍茶,故仍應屬有「營利」之目的。況按販賣罪,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但使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犯罪即為完成,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 號判例揭有明文。又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判決,其理由中亦說明「按販賣之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但須以營利為目的,將仿冒商標之商品購入或將其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故原判決以被告轉讓本件仿冒飄逸杯,為無償轉讓之行為,非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欲規範處罰之「販賣」犯罪,應有違誤,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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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
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
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
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
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
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雖然是贈送的,但是還是在「使用」的範圍內,且實質上仍是以行銷的目
的使用商標。
因此,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
明知為上述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
智慧財產法院曾經有一個判決很明確的指出:「查被告以一次購買烏龍
茶5盒即贈送仿冒飄逸杯,倘未購滿五盒即無法取得飄逸杯,因此一般
之消費者經合理之計算,單買烏龍茶一盒200元,而購買5盒,即可獲贈
一標榜價值為350元之飄逸杯,因而大大提升購買之意願,且依常理,
消費者如一次購買大量之商品,販售者常給予適當之折扣,而今被告以
購買烏龍茶5盒即贈送飄逸杯,除可證非僅被告,一般消費者亦不會認
為該飄逸杯確實為350元外,亦可認被告係將其原欲給予消費者之折扣
,轉為贈送飄逸杯,被告名為贈送飄逸杯之行為應仍屬有償,其對價即
為消費者大量採購之折扣,且被告之目的,係在促銷其所販賣之烏龍茶
,故仍應屬有「營利」之目的。況按販賣罪,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
構成要件,但使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犯罪即為完成,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揭有明文。又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1983號判決,其理由中亦說明「按販賣之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
冒飄逸杯,為無償轉讓之行為,非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欲規範處罰
之「販賣」犯罪,應有違誤,附此敘明」
吳磺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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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問題】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得否申請退還?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代理人代理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事務所開立補正通知書,告訴我們要繳逾期登記的罰鍰,而代理人為求案件過關也就繳了,案件也辦完了。但是申請人知悉後不願意繳納罰鍰,可否提起訴願,要求退還原繳的罰鍰(註一)?
【解析】
按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註二),得依本法提起訴願。」「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 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 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分別為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3條定有明文,是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訴願法第3條 所稱之行政處分(註三),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換言之,依訴願法提起訴願,須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且未確定為前 提,苟無行政處分之存在(註四)或行政處分已確定(註五),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自不得提起訴願。
而所謂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係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 則第50條:「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所 為之行政處分,倘該行政處分未確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亦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行政處分之相對人非不得提起訴願「撤銷該逾期申請登記罰鍰 之行政處分」。至於已繳之登記費罰鍰,得否申請退還?土地登記規則第52條第1項業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是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3月22日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地政事務所的補正通知書可不可以訴願?
註二:此謂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云者,自係就原處分所生具體的效果直接損害其自己之權利或利益而言(最高行政法院24年01月01日判字第66號判例參照)。
註三:何謂行政處分?請參拙文,【行政法律問題】何謂行政處分?刊於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
註 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30號77年08月05日解釋:「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固為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惟行政爭訟之進行,仍應依有關法律之規 定。訴願法第一條前段:『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再訴願』。第二條第一項:『本法 所稱行政處分,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同條第二項:『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分』。係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有行政機關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行政處分 或視同行政處之情形存在為前提。」、最高行政法院57年06月04日判字第178號判例:「行政官署就其主管事務對所屬機關所為指示處理之命令,係屬上級 官署對下級官署,本於職權所行之指揮監督,既非對人民所為之行政行為,更不因而對人民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自不能認為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訴願。」、59 年06月02日判字第211號判例:「訴願法所謂行政處分,係指官署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且以該項處分損害其現實之權利或利 益者為限。若恐將來有損害之發生而預行請求行政救濟,則非法之所許。原告就兩商標是否近似之疑義請求釋示,被告官署之通知解答,顯不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 不能謂為行政處分。縱如原告主張為免其商標被侵害而提起訴訟時,該管法院必將徵詢被告官署之意見,如被告官署仍持原見解,則原告權益屆時將受損害,亦係將 來可能發生損害,非現實之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自不得預行請求行政救濟。」、59年06月23日判字第245號判例:官署就法令所為釋示,並非本於行政權 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不能認為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參照。
註五:最高行政法院59年05月21日判字第197號判例:「人民不服官署之處分,固得循訴願程序以求救濟。但處分如已確定,仍對之提起訴願,即為法所不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
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
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法律急救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熱
賣中
5.【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6.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勞工權益法律急救
站2,另公寓大廈部分(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