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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生前積欠國稅局一千多萬,往生後,其相關人等都辨了拋棄繼承,唯有其妻B女辨了限定繼承, 國稅局亦曾調相關人等到場交代A君之財產去向,相關人等也都做了交代.
在六年後的今天,B女因房子的糾紛,在法庭上向法官坦承其名下的一橦房子實為其君(其A君)全數出資與建(在訴訟過程中都有書記官的記錄可查),然此項並未在當初國稅局調問時說出,而B女亦因此事實贏得了官司.
試問:1.國稅局是不是仍有權向B女討回這棟房子做為A君欠稅的清償?
2.如果可以討回,國稅局要如何得知B女在法庭上的除述內容,進而根据其內容進行追討?
3.如果有民眾要向國稅局舉發此一行為,其程序為何?
4.如果檢舉事實成立,檢舉人是否有獎金可領?
請各位多多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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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林律師(KLAW)的回答,但我還有疑問,可否再麻煩抽空解答?
1.請問如果我連續檢舉,市府都只發函勸告要依規定辦理而不處罰,違規的行為也都未改善,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罰則有何用處?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促使違規的行為改善?
2.我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檢舉,市府承辦人員回覆的email只有下方註明承辦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這樣還能算是公文書嗎?
3. 另外我曾多次檢舉大樓地下二樓違規變更停車位,承辦人發函對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均以之前移除別處車道旁之一車位市府所發「…改善完竣在案」之公文謊稱此二車位「已改善」,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有關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設車位阻礙出入,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但承辦人卻仍於公文登載「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改善完竣在案」不實之事項,使大樓住戶時時處於通道受停車位阻礙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中,是否涉及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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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檢舉並不代表市政府一定要開罰,
市府有裁量權,他決定要先勸告,你 ... (恕刪)
感謝您的回答,但我還有疑問,可否再麻煩抽空解答?
1.請問如果我連續檢舉,市府都只發函勸告要依規定辦理而不處罰,違規的行為也都未改善,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罰則有何用處?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促使違規的行為改善?
2.我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檢舉,市府承辦人員回覆的email只有下方註明承辦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這樣還能算是公文書嗎?
3. 另外我曾多次檢舉大樓地下二樓違規變更停車位,承辦人發函對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均以之前移除別處車道旁之一車位市府所發「…改善完竣在案」之公文謊稱此二車位「已改善」,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有關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設車位阻礙出入,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但承辦人卻仍於公文登載「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改善完竣在案」不實之事項,使大樓住戶時時處於通道受停車位阻礙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中,是否涉及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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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過更生一年繳款正常.但因為更換身分證字號於上星期四至法院遞狀紙修改.但因法院程序較慢.陸續好幾家銀行打電話來關切.其中最大債權人台新銀行
打電話來說.因為我更換身分證我的資料又被轉到催收.現在它們有優惠專案
原本更生判八年96期每月需還款2354元總金額是225984元如今我只要還款105000元
希望我能參考看看.我反應說我已經通過更生可以提早還款嗎?他說沒問題
趁法院公函到之前我結清帳款它們回呈報法院並開立還款證明書給法院即可
讓我好心動但又由疑慮於是
第一日:
我打電話去法院諮詢櫃檯詢問這樣的狀況是否妥當.有強調我更生的身分.而他也問了幾個櫃台人員.確認後他回我說法院不會管那麼多
只要我們協議好就好了.屆時再將清償證明遞給法院即可.並告訴我銀行這樣的方案真的能讓我省還好多錢可以努力看看.於是我答應銀行去籌錢
第二日:
銀行要求我去國稅局申請財所得清單證明我是低收入戶.並希望我能當日中午完成匯款.但我還沒籌足錢請他們延至第三日.行員說好並將我的資料呈報給主管
下午四點鐘行員打電話來跟我致歉.說銀行的法務部門說沒辦法結案
因為我是更生身分.如果收下我這筆款項須將金額分享給其他債權人
依舊無法結清帳款只能維持這樣.我聽了很無奈.身為銀行人員怎會給
債務人誤導ㄋ我辛苦地籌錢到底是為了什麼
問題來了
1.銀行人員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嗎.如果我早匯了怎辦?
2.為什麼法院的諮詢人員說可以.導致我相信銀行.難道他們不知道事情的嚴重
性嗎?
3.我下午又打電話進去法院諮詢.得到另一個答案是
如果我還款給銀行表示我隱密財產.還給這家銀行可能導致其他家銀行不滿
.檢舉我使我的更生駁回要我小心.由於他無法給我一個肯定的答案要我去問
我案子的書記官.我只好又撥電話去找書記官
4.我將情形說給書記官.他回我說:一般人有5~10萬元應該沒什麼大不了.
你們協議好就好.但我跟他說法院諮詢櫃台跟我提到說到隱密財產的問題
他馬上回我說如果怕就不要還.就不會有這些問題.而他也沒必要回答我
這些問題.更不需要因為我而擔這個責任.不是他的職責所在.還回我一句
只要你中了樂透一次還款什麼問題都沒了. 感覺差到極點!!!
難道真的沒有正確的答案嗎? 我只能默默接受八年的還款嗎
因為事關重大.需要專業人士幫我解答 麻煩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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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為有債務尚未還清,因而接受A說服,並將車子借貸,資金交付A使用
然後助我將車貸償清後,再交由高利貸借貸(30萬,月息17110)
後來又以我名義向另外一個人(C)借貸30萬(每月償還31480)
所有的貸款金額,都交付給A使用了,而起初的房貸,A也有按時匯款入帳
但近一期,A卻沒有入款,以致於銀行開始催繳,避免被假扣押,我只好先行繳款
而後來也才知道朋友B也是受害者
另外,另外一個人(C)由於A也還在負債並未償還,知悉後已向A提告
請問,我該如何向A進行提告呢?
還有,我不想因為這樣,被扣薪水,是不是該找受害者朋友B協商?
另,房屋雖然原本是B的,但因為過戶給我,我也去查了,的確是在我名下
意思是我可以將房屋賣出(目前B仍在住),然後償還債務嗎?會不會出問題?
至於車貸的部分,以30萬月息17110來算,是否觸及刑事責任的重利罪?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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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百年十二月期間加入傳銷公司鴻森事業,入會門檻是五百元,及申辦兩支門號台灣和遠傳,每個月的月租費也多出了799元,現在要求退出,並退掉這兩支門號,而介紹我進入鴻森事業的介紹人也不清楚退出辦法,請求協助告知退出辦法。還有疑問是違約金兩支門號各要台灣三千多元,遠傳五千多元,那也不知道是不是要完全負擔這筆違約金,還是部分由業主鴻森事業負擔?這些問題我也詢問過公平交易委員會,那邊也來信給我回覆。
公平交易委員會回覆如下:
您好:
一、您101年1月19日電子郵件收悉,感謝您對本會的愛護,及對公平交易秩序及消費者保護之關心。
二、查鴻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森公司)係於96年4月間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事業,其主要銷售商品為手機門號代辦服務。
三、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四、依前揭規定,倘您有意退出鴻森公司之傳銷組織,建請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該公司終止契約,請其依法辦理退出退貨(並協同辦理電信事業之解約事宜) 並得在存證信函上增列本會為副本收受者。另倘鴻森公司未依法辦理退出退貨,請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如參加契約、購買商品證明、終止契約書面通知及該公司未依法辦理退貨之事證等),並簽署真實姓名、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另案向本會提出檢舉。本會地址:100 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12樓
五、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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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良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有可能觸犯商品檢驗法
經濟部有可能會裁罰行政罰鍰
因此依行政程序法先讓您表示意見
所以若您認為無觸法
您可以依規定期限向經濟部表示意見
以免受罰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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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11月5日和房東簽訂一年租屋契約,中途因為房東男友很凶狠態度也很差, 所以請求中途解約到100年5月底,房東也願意並且退還押金(有對話錄音)
雙方同意約定於100年6月2日七點在租屋處進行解約過程,在點交過房子與交付結清帳單準備交付鑰匙時,房東卻表示沒有帶錢, 要日後再匯款。我們覺得很沒有保障,所以希望等他們回去拿了押金來我們再還他鑰匙。沒想到等房東回家後再來時,房東男友卻帶了流氓對我們大聲叫囂,為了自保, 我們就到附近的警局請求警官的見證下完成解約,過程中房東口口聲聲說願意進行解約卻不斷找一些小要求來拖延時間,在我們都一一配合之後,警察再次詢問他們是否願意解約時,房東一行人卻大聲叫囂轉身就走。
事後對方一直不出面解決與退還押金,無奈之餘只好寄存證信函與執行命令,希望對方願意出面和解,沒想到,在調解庭裡對方毫無和解之意,還要告我們要再另外支付剩下到11月的租期之租金共六個月四萬多塊。
所以變成了互告的二個官司a.支付六個月租金的官司, 法官是判對方敗訴。b.返還押金的官司,法官卻一直咬著鑰匙不歸還把責任都算我們頭上,甚至想轉換成精神賠償或者不當得利之理由,判我們敗訴。
想請問各位大大:
1. 對方若無誠意解約,讓我們沒有機會歸還鑰匙,是否跟押金有關?
2. 返還押金的官司可以讓法官擅自轉換名目(要我們賠償精神損害或不當得利)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3. 在警局的錄音檔裡,明顯的錄到對方流氓的叫囂,卻因為我們逐字稿時,寫錯了發言人,居然被法官一口認定是我們的人在叫囂,而問對方, 對方居然也做偽證說他們的人沒有說這種話,想請問a. 在法庭上, 對方做假證詞應已觸犯法律, 我們是否可檢舉或以何種條例,在上訴時提出?
4. 法官明顯預設立場,偏頗對方, 請問我們上訴時, 此法官是否可能參予審判過程?
5. 法庭上, 我們想現場歸還鑰匙, 讓對方也可現場退還押金, 但因對方不同意, 使之破局 ,請問上訴時, 鑰匙是否又會成為爭議點? 而我們已充分表現誠意, 難道責歸屬還在我們身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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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在網路搜索仲介的名子,看到有人在別人的部落格留言詢問仲介結婚了沒,那個仲介曾賣我爸房子,我對仲介很討厭,仲介手段很骯髒,我留言說仲介已結婚,她加我即時通和msn,她自稱是仲介的前女友,對談中感覺只想對仲介報復,但我不是很相信她的話,網路認識的,而且現在很多人都會欺騙,昨天還去7-11掃描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到隨身碟,寄電子信箱給她資料,但我後來覺得自己很蠢,那種重要的東西,不應該交給別人。
女網友說她到國稅局檢舉仲介逃漏稅,要房屋資料以免那位仲介對我家不利,但我覺得她只是想利用我,國稅局檢舉,聽起來就很不好,現在不敢跟家人說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的資料給她,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覺得 可能 還是要跟家人說 比較好,但他們一定會罵我,後來才覺得這樣做很不好,而且又不認識她,不知道會對我家人造成甚麼影響。
我想問:
1.檢舉逃漏稅是需要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嗎?我感覺很不好,雖然她要求要我給她契約書,但最後決定的人是我,也沒跟家人講。拜託幫幫我,因為那棟房子對我家人很重要,謝謝。
2.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給不認識的網友,並且她說要向國稅局檢舉賣我家人房屋的仲介逃漏稅,會造成家人的房屋有任何影響嗎?我爸對我很好,但他說我個性太單純,容易被女生欺騙,現在一想到後果就覺得可能很嚴重,不知道該怎麼辦。
3.仲介其實是二房東,以前家人買的房屋,仲介說屋主是他老婆(人頭),那時她們未登記結婚,前屋主賣給仲介,跟仲介賣給我們的價錢貴了大約有五百萬,這樣會有甚麼問題?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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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我是上班族, 在外租房子, 從入住到現在已經四個月, 從我八月底搬進租屋處兩天, 隔壁A小姐半夜就有吵架的聲音傳出來, 我不以為意, 但到了九月底, 由於事件經常發生, 除吵架外, 說話非常大聲, 而且都在12點之後, 甚至常在半夜時被怒罵聲或嘶吼聲驚醒, 於是我便向房東反映, 但反映無效, A小姐還怒罵跟房東投訴這件事, 到了十月, 我又向房東投訴, 因為噪音依舊持續, 但仍然沒用, 到了十一月, 真的忍無可忍, 我向1999投訴, 請警察來處理, 但後續沒有消息, 進入十二月, 大約月中我再次向1999投訴, 這次警察有來處理, 到了24日, 我又向1999檢舉, 隔壁之後我要報警還威脅我不要報警, 過兩天警察來過, 但A小姐不在.
這兩天A小姐似乎收到警察的勸導單, 她非常不高興, 一直怒罵, 我有做部分的錄音, A小姐還質問另一位鄰居是否報警, 之後不是後繼續怒罵我, 還企圖打開我的門, 一直要我喘共. 而A小姐也報警, 說我無故報警騷擾她, 現在警察雙方作筆錄, 並安排和解.
想請教, 這種糾紛應該注意甚麼? 對方明明是加害人, 我是被害人, 卻以不實指控說我謊報, 還說他敢發誓沒有吵, 請問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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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拍賣網站拍賣商品,於10/10舉辦一個搶標活動
內容是:
在晚間10:10分時依下標數量及優先順序加贈贈品
狀況:
當天晚上的快11點我回到家,發現我的商品被不明人士將所有商品下標完畢
使得他人無法下標,事後也不完成交易,結果在偶然的情況下得知此帳號為一
同業競爭者惡意下標之帳號(此賣家除了主帳號還申請了一個A帳號,還有一
個不確定是他申請的B帳號),因為我的賣場有下標限制,其用A帳號下標B帳號之商品
,並且給予評價(有檢舉給客服,客服說有發信警告),使B帳號惡意下標全部商品,使活動
無法如時舉行,而客戶只能在同一時間去下標他的商品,再之後有查到其在7/6也曾利用
全部購買的行為下標我的全部商品,使我暫時無法販賣,而此帳號已經確定是其本人無誤
請問就以上狀況我可以告不公平競爭嗎?
另外可以請求怎的賠償?(我賣的東西會隨時間貶值,本來1包180後來變成3包合一包2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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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日前跟一同事和網路上剛認識的朋友一同外出唱歌 我們男性二人女性二人 車上閒聊時我問其中一女性除了目前工作外有無從事其他兼差 他回答都是一些見不得光 拿不上檯面上講的 之後我有好奇問他難道你在援交嗎 答稱當然不是 接著我好奇又問難道是賣K之類的嗎 他這時笑笑沒有回答 使人有合理強烈懷疑他就是賣K 接著 我有去110檢舉表明無直接證據但聊天中有透漏此一訊息 結果查無事證 對方告我誣告 此一情形無法形成誣告案 但對方筆錄時說謊 稱從未與我們去唱過歌也未在車上聊過天 更沒聊到有關毒品的事 意圖使他成為誣告案件 我有傳喚我們當時依同前往的朋友 但檢察官不採信 在開法院審理庭時更說我犯後態度不佳飾詞狡辯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但對方說謊的筆錄疑點我都能一一搓破 如此偏袒辦案 是否有何解決之道 或者該去哪裡申訴呢 那他虛偽筆錄意圖使我受刑法處分 我能對他如何提告求自身權益呢 ???請各位賢能幫幫我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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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跟你請教違反衛生食品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相關問題
我女朋友於民國99年在網路上加入了 『通路王』這個網路行銷的工作,由上線負責提供配合的廠商,讓下線去部落格中po文來增加販售量,但卻沒有告知其中有一項 『蜂王乳』之產品中的內文涉及違反衛生食品法中的第十九項第1條、第2條法條,她那時候是因為一邊準備考公職,一邊想幫家裡增加收入才會去參加此行業,但她也沒有因為這樣子而多賺了什麼錢,於是在一陣子後便退出不再經營, 現在卻收到衛生局的通知,請她到場說明,我查了一下這罰金真的是高的驚人,不是我們這種剛出社會的新鮮人所能負擔的起,我想問的是,我查過若要開罰前,不是應該先寄警告公文,表示若不改善便要進行開罰,但是我們也沒有收到這公文便說要開罰,基於平等原則這樣公平嗎? 這個星旗五要請假去到場說明,請問到時候有什麼方法能夠證明我們並非是故意要違反法律規定來從中牟利呢? 政府將罰金提高一定是為了要讓那些黑心的廠商能夠有所警惕,但廠商畢竟是廠商,我們只是一般百姓罷了,能否有說情之空間呢? 不好意思還懇請您指點,因為日子就已經過得非常節省了,未來還想結婚養家庭等等~這罰金真的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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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事情大概的經過,我們已經在民國100年11月18日到場說明了,到場說明後發現承辦人員一直以這是行政罰法為由,說不能不罰,可是我後來回家上網查後才發現,原來行政罰法裡面有一條是
『依照行政罰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且近幾年也有相同案件因為他配合且立即刪除部落格之文章而獲得免除其處罰,請參考這篇文章http://www.calldoor.com/mystore/larwar1996/articles/22705,後來我參考其他方式處理,寄了陳情書到縣府法制部,而今天終於有回電,不過衛生局的承辦人員卻又以『因為我們彰化這邊這第8條規定只適用於未成年以及外縣市的人,所以當初才沒有跟我們解釋這項法規,以及如果我們到時候裁決書下來後如果不服可以提出訴願,不過可能會因為提出訴願而使得我們會更改為違反衛生食品管理法第一條以及第二條,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她所解釋的令我聽起來感到十分困惑,當時我們到場說明,已告訴她我們真的不知情,這罰金這麼高,若知情怎麼可能會這樣PO文章,且我們也完全沒有販售過期商品出去,更別說我們是想圖利。而外縣市適用於這項法規但彰化卻不能?!所以彰化市民應該熟知法律規範,不知道是我們的問題? 她從開始到現在給我的態度就是,除了罰錢沒有其他選擇,罰多罰少我們自己決定,甚至還暗示我們若提出訴願下場會更慘,完全感受不到她是想幫助我們。
請問我們還有什麼辦法還是法規可以提出來作為依據的呢? 我不是想說別人沒事,我們為什麼就要罰。而是覺得如果我真這麼懂法律,為什麼我不鑽漏洞就好,還傻傻的給你抓到...她是於民國99年約9月多加入網路行銷,於當年的11月多便覺得這行業無法使她收入增加便無心經營,退出此行業努力準備公職考試,就因為如此,她也忘記要把他之前的部落格關閉,因為她想裡面也沒有什麼東西,到了今年的10月多被衛生局查到然後檢舉,在這過程中,將近快一年時間她都沒有賣掉過那樣商品,表示根本就沒有人經由她的部落格來購買其商品,何來易生誤解之情形,她所違反的就是那挑人語病的字眼...
不好意思,說著說著又有點情緒化起來,我們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辦,只好能做的都做,能問的都問,麻煩您解答了,在此由衷的感謝您。
對方的處分係侵益處分,於處分前應讓被處分有說明的機會,否則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你們應該可以提起訴願,表示對方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另外,處罰的過重也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這也可以提出作為訴願之理由。
如果訴願沒有成功,你們還可以上開理由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罰法第8條並非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及外縣市的人,對方的說法顯然是推託。 你們的情節如果很輕微,且有其他改善的方法,你們也改善了,那罰重了就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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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行政罰法第8條並非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及外縣市的人,對方的說法顯然是推託。 你們的情節如果很輕微, ... (恕刪)
看到律師您這麼說,頓時覺得放心一些,所以我們可以依照比例原則的點上面來跟她爭取嗎?
她是有說她已經『很努力』的幫我們把罰金壓在四萬,但對於我們而言,若四萬是筆小數目,我大可不必節外生枝,搞的自己還有好心幫忙的人這麼累! 為什麼很多案件都有給予機會做改善,但這種案件卻不能。我一再與她強調我們真的不是想要圖謀利益,我還能夠證明我們完全沒有賣出這項商品過,更沒有因為網路行銷而賺到什麼錢,但是承辦人員仍以罰金就是要罰,沒有其他的路,又說如果提出訴願可能會使得我們會更改為『違反衛生食品管理法第一條以及第二條,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下』在我聽來,不就是想恐嚇我若提出訴願的話可能要罰上更多! 所以我才會完全感受不到她是想要幫助我們,是想要警惕我們...
因為既然『行政罰法第8條並非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及外縣市的人』,所以可以確定她是想騙我們不懂,若我能錄到她電話的紀錄,證明這話是她說的,是否對我們到時候提起訴願會更有利呢?
還想跟您請教有關侵益處分的問題,我們有到場說明,但是到場說明時她表態我們今天來只是解釋案情,罰還是要罰,跑不掉的(她對於罰款這事非常堅決,擺明不罰就不能解決問題)這樣我仍然可以以『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表示對方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來對她提起訴願嗎?
再次非常感謝(陳俊溢律師) 這樣熱心的回答,真的非常非常的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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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行政罰法第8條並非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及外縣市的人,對方的說法顯然是推託。 你們的情節如果很輕微, ... (恕刪)
您好,於剛剛下午有一位縣議員回電給我,他說『衛生局長說,因為這案件是從台北移送下來的,因為移送了,所以他們不得不承辦,否則會被記過,又說,因為移送了,所以我沒有辦法改變其裁決結果』
那麼這之中我有問題...,
1:首先是因為案件是從台北移送下來彰化,因為他移送後有文號了,所以我做什麼也沒用?! 那麼為什麼在移送之前沒有請我們到場說明? 如果說移送後便沒有辦法改變其裁決,那麼又為何要請我們回到戶籍地彰化來說明? 這過程讓我感覺很怪,照這說法,請我們到場說明只是為了要畫押。
2:因為是台北移送下來,所以原案在台北,若我們彰化這邊做了什麼處理,會被視為吃案這是議員他說衛生局長這樣告訴他的) 那麼不就等同於,你先判我死罪,然後再叫我去給你摸摸頭安慰一下,然後再甩我巴掌嗎!! 這說法感覺就是有矛盾的...這樣的行政程序對嗎?那麼我這樣是該向台北那邊做陳情嗎?
不好意思,還請您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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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困擾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不好意思,這是我從網路上找到的消息,請您參閱,不曉得這樣對於我們陳情是否會更有幫助
http://www.babyhome.com.tw/calendar/0,o1de,mid1120,cid141638526.htm
因為我們有符合他裡面所說的『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承辦人員表述,他們會依網友涉法輕重程度不同,判斷是否約談和裁罰,初次犯錯會採取勸說,累犯或職業賣家才會予以罰鍰。 』
而承辦人員也的確沒有想要採取勸說,而是以罰金以及法規來打壓我們,這真的使我對於政府單位極度的灰心...
(我也會盡我所能繼續找尋各項管道,一有什麼新消息會立即來回覆,還煩請您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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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動服:在旁邊有三條白線,沒有?任何馬克,說什麼那個是愛※迪,如果那組運動服是愛※迪,那很多學校的制服都是仿冒品吧???
2.襯衫:那個才誇張,說什麼是bur※erry,拜託那個布料在布料行隨便買都有,如果我家窗簾也用那個,那也算仿冒品嗎???如果要仿,也要仿真一點有質感滴???
3.兔子頭的衣服:我有去看過台灣這家廠商並沒有出任何的服飾,而且用的兔子頭長得也不太像,我們也沒?他們家的品名,這也是仿冒品
如果法律只是在欺負善良的老百姓,因為商場上的競爭,讓我們捲入這場紛爭,我真得很不甘心~~~也很無奈
還有衣服是有季節之分,如果假扣押太久,影響我們的營收,我要跟誰求償丫~~~可以向檢舉人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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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我是因為職業災害在開刀後4個月就被公司解僱了,那麼我在長庚開立診斷書只有九個月,後因轉至他院仍請領傷病給付滿兩年,可是一審二審法官只就長庚診斷書才判決職災九個月而已,也判定和公司勞僱關係仍然存在,未就我於他院的勞保傷病請領來認定我仍於職災期間,因當初不知道請領傷病診斷書不用再單附診斷書(一張100元如還蓋傷病申請書的話還要多100元,因公司未給薪資,至生活困苦,所以就未再另請診斷書了),因傷病申請表上就有了,是我在他院醫生告知,所以並未再另請診斷書,不過我請領傷病給付我都有影印起來,裡頭也註明了我何時恢復工作能力,醫生均把何時恢復工作內容的年月日打x不然就寫仍未恢復,這部分我該怎麼辦呢?
然而我向公司請求金額未達150萬,是不是就此不能再上訴了呢?法官在判決上有違誤,我該如何自保呢?且法院也將原領工資判成了平均工資,我是日薪的,為何法官會用平均工資呢?這法條上也也明確規範,我應是以日計薪,所以適用於原資工資的,法官自我意識太高了,我該如何平反,再者,公司高薪低報,至提繳退休金從到職就有短少了,我也一併提出賠償,且也向勞保局申請檢舉了,勞保局也回函請我向法院請求賠償,但法官卻要勞保局強制執行,不過我問過勞保局,他們無法扣留公司的錢,所以才要法院判給我,這樣法官會不會太誇張了呢?
另外法院判我仍是公司員工,不過前題是公司在我職災期間解僱我的,難道公司不用補償我工資嗎?法院明顯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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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救護傷患,請打119通知救護單位。
2. 在適當位置擺設警告標誌,並且遠離現場 。
3. 保持現場完整,並且打110通知警察單位處理 。
4. 如果隨身攜帶照相機,應將重要證物、現場場景拍攝下來 。
6. 當事人彼此交換車輛保險資料,確定聯絡方式,必要時聯絡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
7. 謹慎檢驗警察所作紀錄及現場圖以後再簽字 。
8. 車損輕微且無人員傷亡者,應將車輛四個車角(或車輪)先行定位,機車則繪製其倒地位置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以免因影響交通受罰 。
9. 當事人當場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化,以避免事後反悔之糾紛 。
10. 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者,請務必報警處理,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以免遭檢舉肇事逃逸 。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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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所定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
(三) 對於司法人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罪。
(四) 對於司法人員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罪。
(五) 假借司法人員名義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條之罪。
(六) 冒充司法人員行使職權或公然冒用司法人員官銜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罪。
(七) 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罪。 (一) 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二) 法務部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從事司法業務人員。 (一)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一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二) 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二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三)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四)檢舉本實施要點第二條第五款至第七款犯罪者,給與新台幣伍萬元以下之獎金。 一、為獎勵檢舉破壞司法信譽案件,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係指:三、所稱司法人員係指:四、所稱檢舉人係指犯罪未發覺前向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 之人;但司法人員為檢舉者不包括在內。
五、因檢舉而破獲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於該案件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檢舉獎金,但得斟酌情形於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先行發給一部或全部。給獎金額如左:六、檢舉人有數人時,獎金平均分配,其檢舉有先後者,獎金給與最先檢舉人;但在後之檢舉人提供之檢舉資料,對於破案確有直接重要影響者,得酌情給獎。
七、檢舉人自首並檢舉他人犯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其檢舉之資料確具重大價值者,得酌情給獎。
八、檢舉人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者,得依本實施要點申請酌給獎金。
九、檢舉獎金由檢舉人以書面向審理檢舉案件之第一審法院申請,轉陳本院核定後發給。
一○、檢舉人如要求對其身分保密者,受理檢舉獎金申請之第一審法院,應將有關資料,以密件轉陳本院。
十一、第一審法院受理檢舉獎金之申請後,應即調卷查明,填載受理破壞司法信譽案件檢舉獎金報告表,檢具有關資料,並擬具意見後層報本院審核。
十二、本院審核後,如認符合規定,應發給獎金,如認不符規定時亦應將理由復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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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在yahoo上面買了一台MINI DV D005
之後拿到東西後在說明書上看到,內置鋰電池可持續攝像達75分鐘(配送相等容量電池一塊)
我就想說是不是有兩個電池,然後我之前在拍賣問與答有問他,他說電池一個要500元,
我買完後有上網去查詢D005結果發現一個只要999元,但是他居然賣我1699元,
這時你會問說為何買前不問清楚呢??請看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e51092428
因為他並不提供商品名稱,而是用他自取的名稱,
我感覺被欺騙,於是就留言要他把應該是我的電池跟他多騙的金額還我,但是他說他跟原廠訂的並不是D005
於是我說,我不管你定的是D005或A005反正妳給我的就是D005,我只是要你把電池跟多賺的前還我
當然我承認我留言態度很差,言語間也有些恐嚇得意味,我說你只要把東西還我,我就不追究,不然我就告訴其他要買你東西的賣家,看你是要握我一個人的生意還是繼續做其他人生意
但是他不回應我,我就生氣的以簡訊繼續跟他說,你不把東西還來我就告訴其他買家,他還是不理我
於是我在今天就在拍賣上給他負評,內容如下
我在這裡奉勸各位誤入統悅資訊的消費者們,這位杜老闆的信譽,如果作生意是要這樣做的,搶的可能比較快,故意隱瞞商品資訊以高於市價一倍的價錢坑殺消費 者,並且並槓原廠的附件,電池原本有兩個,可是這位杜老闆暗槓起來,並且要以一個500的天價來欺騙消費者,而且還狡辯,如果不信請各位明智的消費者們去 搜尋"大眼睛MINI DV D005"就可以知道原委,因為說明書上有寫說原廠電池有兩個, (2011-10-06 23:07)
意見︰ 但是他太貪心暗槓一個並要以一個500的價格欺騙買家,之後我上網去查這個商品編號後發現他根本就是蓄意欺騙消費者,而且它還不把商品型號跟名稱告訴消費者,欺騙行為重大,
並且被發現後避不處裡,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我在這裡公佈他的詐騙行為,希望要買他商品的大大們三思。以下就是他的拍賣商品名稱, 各位買家可以去搜尋大眼睛MINI DV D005就可以知道這位商人是多們的女干了 "2011年全新機車行車記錄器檢舉達人專用 機車行車紀錄器 特價十天" 我已經給你機會處裡了,只是要你把你A掉的東西還給我,你避不處裡就算了還把留言刪除,以為可以欲蓋彌彰,反正我已經打給水果報紙的黑心店家專線了
然後他回覆我說
蔡先生一直向本公司凹原廠的選購配件並且留言和簡訊威脅恐嚇,本公司已收集完整證據,決定先到警局備案並且以法律途徑向蔡先生提告民事賠償及商譽賠償。
於是我嚇到了,我並不想把事情搞大,我真的只要拿回電池跟被貴的錢,於是我就回復他
杜老闆,在這裡首先就我對您言詞上的不禮貌道歉,也對我的衝動跟您道歉,至於電池的事,我真的是因為看到說明書上寫的,這點我會自己跟原廠詢問,關於您要告我,說實在的我怕了,能否請你高抬貴手,對不起
請問各位大大先進們,我真的會被告嗎??我該怎麼辦???現在很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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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約裡有沒有條文提及:租賃目的是為了要經營民宿?若沒有,如何舉證你們簽約的目的,就是為了要對外經營民宿營業?或者,你們有無告知房東,承租目的是為了要經營民宿?
P.S.「當初房東使用房屋的用途,就已經是經營民宿,因經營不善,所以才又轉租給我們,我們不是承租房屋後,再改變成民宿營業」這點,在法律上並不能當然據以認定:房東知道你們承租後也是要繼續經營民宿。
二、在你們裝修後,總共有有多少房間可以對外營業?涉及到有違建設施,因為報拆受影響無法提供住宿的房間,又有幾間?你們目前計算出的損失金額是多少?違建報拆及復原費用、停業期間每天損失如何估算?你們所說的「違建設施」,是指什麼樣的情況?請具體明確說明。
三、另外,違建設施部分,在你們開始裝修時是否有發現?你們裝修的施工範圍,有沒包括「違建設施」部分的「再裝修」?就是你們在原本已經存在的違建設施範圍上面,又加以裝修,有無這種情況?
四、依照你們的合約條款內容,在什麼樣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租約?請將條款文字提供清楚。此外,違建設施在報拆「復原」之後,是否會影響民宿日後無法經營下去?或者,「民宿」仍然可以繼續經營?或者,遭拆除的部分違建設施,對於民宿經營上有何重要影響?足以影響客人上門住宿的意願?
五、依照我目前的想法,租賃房屋涉及到違建,房東沒有告知,導致後來被檢舉報拆,依照雙方租賃契約關係,不論你們承租目的是否要作民宿用途,或房東知不知道,房東都需要對你們因此所受損害負起賠償責任。但是以上提出的問題,都會涉及、影響到法律上你們可以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計算(賠多賠少、賠償範圍的問題)。這就是為何前篇我會回說,你們的問題應該要去找律師當面開會討論了,而不適合在網路上尋求建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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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因為這個問題已經困擾我們家五六年了。
說來真的話很長…
我家是開小焊接工廠,隔壁也是制作假花工廠。附近大多都是螺絲零件工廠。
可能是因為焊接時會有一些雜燥音出現,就被正後面某鄰居投訴環保局
當環保局人員來測試分貝時每次都有通過,但對方就是一直認為環保局包庇我們家。
我可以貼上他寫的內容:(98年4/18在環保局留言板上我看到的)目前還有存在環保局網面上
從週一到週六都有尖銳的金屬研磨聲,跟焊接的臭味肆虐,你們任由不肖業者犧牲環保賺黑心錢,卻不積極查緝跟施加壓力讓他改善隔音還有排放廢氣每次投訴都是樣板文章查無此事.就全天下都知道只有你們稽查不知道每次填寫請email回答也都石沉大海. 期待貴單位的樣板回應如果是貴單位有怠職之處,看司法院還是監察院願不願意瞭解此中有無可改進之處.
接著環保局的回答:
本局說明如下:
一、 查本局前經多次派員前往所陳廠房現場勘查及於周界外量測作業音量
【近2年來共計稽查12次以上】,惟迄今確實尚未查獲明顯異味污染及超過管制標準
為維護當地環境品質,本局業責成業者妥善致違反噪音管制法規定情事;
調整作業時段或方式,並再研擬加強隔音及異味防制措施,合先敘明。
二、 茲經本局於派員前往該廠房周界外巡查,稽查當時仍未聞及明顯惡臭異味情事
,另於周界外測得該廠作業聲均能音量為64.0分貝,尚符合第三類區日間工廠70分貝
噪音管制標準。本局當場已責囑業者務必妥善防範或研擬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以免響周遭
環境品質。
其實98年到現在,多年來我家人和環保局人員也都深受其擾,明明就是沒有超過過法定標準,我們也是白天八點半工作,十二點休息至一點半,再到五點多。我們也是要生活啊聽說是因為檢舉人白天不用上班,所以才會覺得聽到很煩。但我們也請里長及管區來協調過後也是無解,因為此人不停的檢舉,長年下來家人心情受到很大影響。。直到7/8又環保局人員又來了,爸爸這次就真的快瘋了,因為他吵著打生命線,他覺得他活不下去,他沒偷沒搶認真工作賺得都是是辛苦錢,為什麼要讓他不能工作下去。這次家人有打算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可是又不是很清楚能用什麼名義,目前有想到的是他所說我們家賺的是“黑心錢”(的確是我爸用髒雙手幫客戶一個個焊接起來賺來的錢)身為家中老大的我,很想幫忙但我對法律真的不熟,不知道能否請大家幫幫忙!(跪求~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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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要好的同事甲最近大概犯小人,被一個毫無瓜葛且毫不認識的網民乙開一篇網誌攻擊,乙的理由是從某個網路論壇看到甲和他人的糾紛,就自以為正義寫了一篇網誌來攻擊甲,但從乙的文章中,我們都強烈懷疑這個乙根本是糾紛當事人假冒!
重點是,該網誌文章中,使用了許多人身攻擊字眼,例如「X的」、「老鼠屎」、「外星人」、「奧客」等辱罵性詞句,另外以還語出威脅「老子恨不得一拳打過去讓你滿地找牙」、「老子如果是你老師就讓你畢不了業」、「期待你哪天受教訓」等!
整篇文章雖無指名道姓甲真實姓名,但把甲的網路帳號完整公佈出來,任何人不特定第三者都可循文章線索輕易得知乙所謾罵之人的身分!
問題一,請教就以上文字內容,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及恐嚇罪?
問 題二,同事在第一時間就將該篇文章存證下來,但過沒幾天,對方聲稱有人檢舉,所以已經被網誌客服人員強制關閉刪除!但我們強烈懷疑根本是對方心虛,怕被告 才偷偷刪除!由於原文實在非常惡毒,而對方甚至沒有對先前行為對同事表達任何一句道歉,雖然目前原文已經看不到,但基於犯罪事證已經被存證,如果要控告對 方〔問題一〕中的罪名,是否還可行?
懇請站上專家幫忙,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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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問題】農民黑布罩路燈,會被罰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路燈太亮竟然會讓農民大喊受不了!台中市有位農民懷疑他種的稻子老是結空包,可能受到路燈夜夜照明的影響,因此他將農田旁的三盞路燈用黑布包起來, 但路過的民眾卻反應夜晚照明不亮,到底該怎麼辦好?讓當地人很困擾。路燈本來就該大放光明,但路旁的這三盞路燈卻被人家用黑布裹起來,想出這點子的是這位 農夫,他說,白天有太陽,晚上又有路燈,照得他的稻子24小時無法休息,稻穗都變成空包彈。路燈照射稻子真的會影響生長嗎?專家說,這樣的案例確實不少。 路燈讓稻米無法結穗,但是如果沒有路燈又會影響行的安全,尤其在都會區,真的很困擾。路燈亮不亮都有意見,台中市政府說,農民用黑布將路燈罩起來,影響公 共安全,只要有人檢舉就會處理,但鄰居體諒農民的生計,目前為止並沒有人檢舉得拆掉黑布。(民視新聞林珊如連澤仁台中報導)(註一)。請問,農民以黑布罩 路燈,會被罰嗎?
【解析】
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二、毀損 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分別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5 條、刑法第185條定有明文,是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更甚者,以「損壞或壅塞(註二)陸路(註三)、水路(註 四)、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以外之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更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註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以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本案的農夫,自不得以黑布罩該路燈,以免被處以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或被以刑 法第185條之規定,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科技>自然環境>民視>稻子須睡眠? 農民黑布罩路燈。
註 二:壅塞之認定,實務上,最高法院89年04月13日89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壅塞』通常固指以有形之障礙 物阻絕陸路、水陸、或橋樑之通行而言。惟查上訴人於警訊中供明:『當時參與飆車之車輛約有十餘台,二十餘人一起以時速七十公里之蛇行方式競駛於快慢車道, 使路面壅塞,其他人無法行駛』,朱柏威、B於警訊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詳警卷四頁、五頁、七頁),上訴人一行十餘部機車以高速蛇行之方式競駛於快慢車道,使 路面壅塞,其他人無法行駛,顯已達於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之程度,此與單車或數部機車以上揭方式行駛,尚未達於壅塞陸路之程度,構成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 險者,尚屬有間。而犯罪之時間、地點,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書關於時間、地點之記載旨在辨別犯罪之個別性,故依訴訟資料所為 之記載,已達於可得而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個別之辨別者,自不生違背法令問題,更不得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原判決已記載上訴人與其他飆車者於八十 六年五月三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時分,在高雄市○○○路沿線基於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行,而成立共同正犯,上開時、地之記載已足以辨別 犯罪之個別性,即不得指為違法。又青少年飆車之動機固在尋求刺激,滿足自我,但此項動機,尚不足以阻犯罪故意。」可資參照。
註三:此稱陸路,係 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最高法院95年01月19日95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 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以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陸路,自 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本罪採具體危險制,以損壞、壅塞之行為,已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始足成罪。原審就上訴人所堆置石塊或設路障於附 圖一所示A部分路面之道路,是否確供公眾往來之用,或僅係少數特定人所通行等情,未詳予調查說明,遽以論罪,亦嫌速斷。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參照。最高法院93年12月10日93年度台上字第6464號刑事判決、92年11月19日 92年度台上字第6412號刑事判決亦可參照。
註四:此稱水路,係指可供公眾往來之水道而言,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3547號判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故其所謂水路,當然指可供公眾往來之水道而言,其壅塞非供公眾往來之水道,尚難以本條論擬。」參照。
註 五:此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亦應注意,最高法院79年06月01日 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 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看著熟睡的妳,雖是大張旗鼓,
但永遠是我的 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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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問題】教育部令老師抓盜版,合理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遏止大學生盜印原文書歪風,教育部祭出新政策,要教授們在課堂上制止學生使用盜印的原文教科書,必要時通知學校輔導學生,換句話說,就是檢舉學生, 還揚言如果學生不改善,就會刪減學校的補助款。對此,教授覺得窒礙難行,學生們也喊苦說原文書太貴根本買不起,教育部的新點子還沒上路,已經罵聲連連。1 本、2本、3本,大學生的原文課本,一學期得用幾本?他是機械所碩一學生,今年原文指定課本5本;她是企管系3年級同學4本,不過從這個學期開始,教育部 規定這些原文書,通通不准影印。教育部高教司何卓飛:「本來就是違法的事情,大學的評鑑,或者是對私立學校的獎補助,或是國立大學在預算上,都會把這些納 入我們獎補助或是預算分配的原則以及評鑑機制裡頭。」。搬出重罰,要學校管管原文書盜版,因為教育部調查,校園裡盜印還是很猖狂,其中理工商管、和外文學 院最嚴重,教育部要老師幫忙,揪出這些盜印學生。大學生:「不是每一個人都有錢買原版的東西,有時候我們甚至都知,連老師自己都影印,國外一些原版著作, 因為如果一整本影印原本可以差到3到5倍,甚至是7倍。」。拿5本原文書當例子,全都買正版,一本平均1千2,一學期下來同學就得花上6千元,如果影印每 本6百元總共2千4,價差接近3倍,不過不管價錢差多少,盜版就是違法,只是教育部希望老師費心抓盜版,還拿補助款當籌碼,老師直言執行困難,這政策效 果,可想而知(註一)。請問,大學生copy原文書全文,逾合理範圍嗎?教育部,將學校抓盜版之成效與補助款聯結在一起,可以嗎?又教育部令老師抓盜版, 合理嗎?
【解析】
按「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第1項)。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 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 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第2項)。」分別為著作權法第46 條、第51條、第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或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 的,非不得影印原文書,惟以在合理範圍內為限,苟逾合理範圍,自屬侵權。然合理使用之判斷,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 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以為判斷之基 準,而影印原文書全文,占整個著作之比例,顯然過高,亦重大影響該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自應認為業逾合理範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至於教育 部,將學校抓盜版之成效與補助款聯結在一起,是否合理?按教育部補助各大學款項之行政行為,係屬授與人民利益之給付行政,而授與人民利益之給付行政,苟未 違反平等原則等相關憲法原則,自難謂違法(註二);而教育部將學校抓盜版之成效與補助款聯結在一起,尚無違反平等原則等相關憲法原則之虞,是難謂其違法。 但教育部令老師抓盜版之行為,業涉及人民之權義事項,自應符合法律保留之要求(註三),而非以職權命令為之,教育部苟以職權命令為之,自屬違法,併予敘 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17日新聞首頁>教育>教育學習>TVBS>禁盜原文書 教部令教授檢舉學生。
註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1年04月04日釋字第542號解釋:「行政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其屬給付性之行政措施具授與人民利益之效果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 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系爭作業實施計畫中關於安遷救濟金之發放,係屬授與人民利益之給付行政,並以補助集水區內居民遷村所需費用為目的,既在排除村 民之繼續居住,自應以有居住事實為前提,其認定之依據,設籍僅係其一而已,上開計畫竟以設籍與否作為認定是否居住於該水源區之唯一標準,雖不能謂有違平等 原則,但未顧及其他居住事實之證明方法,有欠周延。相關領取安遷救濟金之規定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改進。」參照。
註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5年 07月28日釋字第614號解釋:「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 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 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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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法律】臭豆腐太臭,也不行?
文/楊春吉
【問題】
報載:很多人喜歡吃臭豆腐,但也有很多人受不了 這種撲鼻的臭味!在台北縣,有一家臭豆腐攤因為實在太臭,被附近民眾檢舉。環保局派人到現場採樣化驗,發現臭味指數真的超過標準值,結果這家臭豆腐攤被依 法開罰十萬元新台幣。就是這家臭豆腐臭到附近民眾都受不了!老闆大聲喊冤,花了三十萬裝設了整套的排煙跟空氣濾淨設備,這樣還被開罰,他非常不服氣。打開 罰單,上面清楚寫著測量到的臭氣指數是三十,但三十代表什麼意思?他有多臭呢?原來採樣回來的空氣,經過環保局委託的聞臭師仔細評比,標準值為十,超過越 多越臭。拿出臭氣量尺,還多了二十。夏天滿身大汗的臭味是20,瓦斯漏氣是45,很久沒洗的廁所60,直接把榴槤拿來聞是100!結果臭豆腐為30,介於 汗臭跟瓦斯臭味之間。但環保局的這套取締標準,恐怕讓不少人有話說,因為喜歡臭豆腐的大有人在,而且越臭愈香。吞下一張十萬罰單,老闆不服氣,決定提起行 政訴訟,力爭到底(註一)。請問,臭豆腐太臭,也不行嗎?
【解析】
按「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五 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 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第60條定有明文,是在各級防制區(註二)及總量管制區內, 餐飲業不得有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之行為;苟有違反者,除「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罰鍰」外,處以新 臺幣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之;情節重大者,更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 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註三)。換言之,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餐飲業從事臭豆腐之烹飪,散布惡臭(註四),也不 行。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4日奇摩新聞首頁>財經>產業動態>華視>臭味指數超標 臭豆腐攤挨罰。
註 二:所謂各級防治區,乃指中央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直轄市、縣 (市) 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一 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 (育) 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二 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三 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前項空氣品質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所劃定之一級至三級防制區而言。
註 三:惟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佈油煙或產生惡臭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 未裝置油煙或惡臭收集及處理設備。二 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惡臭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9條參照)。
註 四:所稱惡臭,係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6條參照)。其測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 款第2目之規定,係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是倘經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判定屬於惡臭,即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95年11月09日95年度裁字第02476號裁定、89年05月05日89年度判字第1433號判決、89年03月17日89年度判字第 779號判決、88年01月15日88年度判字第54號判決、87年12月24日87年度判字第2768號判決等參照)。至於應以科學儀器偵測始為合法云 云,係將公、私場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時之污染稽查方法,混合一談,委屬法令之誤解也(最高行政法院90年03月01日90年度判字第310號判決參 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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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一情話)
有時我很臭,但老公認為
妳永遠是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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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前幾天 我無緣無辜遭到遊戲公司將我的帳號作永久停權的處分
她們說 我在某數字網站刊登販賣遊戲裡的物品換取現金
說我賣的是價值380元的物品
違反她們的使用規則
所以把我的帳號永久凍結
因為這個遊戲 是必須 先在她們公司創立依個總帳號 在由總帳號 去申請完旗下的遊戲
他把我凍結連帶我裡面 遊戲帳號裡的一萬點的遊戲點數,以及在主帳號裡的8000點,總共市價新台幣18000元的點數都充公
我前幾天都還在玩,是一直到2/18 那天晚上想上線
就遭到無預警的停權
是我上網查詢公告 才知道 被官方停權
後來我問是否可以歸還我裡面的點數
她們 認為 我違反她們定的規則 所以 所有的東西包含點數
都不能取回
我也不能登入帳號
所以 我連看都看不到 我帳號裡面的點數跑哪了<因為我根本不能登入>
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我有辦法拿回點數嗎??
帳號凍結 不能玩它的遊戲 我是無所謂
但是18000 是我用現金購買她們的遊戲點數卡 所儲值來的
難道這樣 就要都給她們嗎??
我請她們提出 交易截圖之類的
她們說 她們不能提供 說因為 有些是有人檢舉 之類的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我那些18000 能要的回來嘛
還是變成要白白送她們
![](../upload/mjpg/face002.jpg)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消保會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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