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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

  • 鯨魚不是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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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18:39 最後編輯日期:108-01-12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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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們您好:想請教您們,我105年11月25號離婚,簽字後半年前夫一直三不五時拿小孩來威脅我,說不要讓我看小孩,到106年7月問我要不要接受他,我說我不要,他叫我等著收他和小孩的白帖,說既然不愛了,結晶也可以灰燼,說要放錄影帶讓我欣賞,請問這樣我能告他恐嚇嗎?現在還算追訴期嗎?謝謝

    這個追訴期有多久~我最晚什麼時候要提告!

    補充:小孩是我們共同監護,男方家經濟狀況較好,小孩由他父母親在照顧,我每個月定期付撫養費,我的經濟狀況不穩定,目前並沒辦法爭監護權把小孩帶到身邊照顧!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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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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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威脅加害他人生命已構成恐嚇罪,仍可提出刑事告訴,另可聲請暫時處分將小孩接回,以免危害小孩安全。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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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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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對方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且亦會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您可以蒐集證據後,具狀會委任律師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避免您或小孩再次受到危險,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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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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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可能會成立恐嚇罪,但提告刑事可能緩不濟急,建議可以先聲請保護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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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0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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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錄音證據或關訊息證據,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避免讓您小孩暴露於危險之環境,爭取對您及小孩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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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1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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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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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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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他人,使其心發生畏怖心理,所表示者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罪即構成,且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其構成要件,於行為人之主觀意圖上,只要行為人對於惡害之內容具有認識即得謂有恐嚇之故意,至行為人對於惡害實際發生之可能性,有無實現惡害之意思及其最終之目的或動機何在,均在所不問。
    2. 按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為之,嗣後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而影響該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時,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無監護權之一方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由其行使;法院並得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3. 閣下除對行為人可依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刑事告訴外,另就行使監護權之一方若未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而影響該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時,可請求法院改定之,為確保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冀能提供給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
    4.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0968-379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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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1 09:22 最後編輯日期:108-01-1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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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對方除涉犯恐嚇罪嫌外,您亦可考慮聲請保護令、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甚至改定監護,以維您及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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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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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1-11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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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威脅收她與小孩的白帖等等部分已經有構成恐嚇罪的可能,對方當初告知這些話的紀錄或是相類似紀錄留存(對話截圖或是錄音)提起刑事訴訟.另外從您的敘述上感覺小孩監護權是在爸爸那邊,這部分可以已先生有不適任保護管教子女的情形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取得孩子監護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