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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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23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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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2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4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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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您好,
因為偵查不公開,就算是律師也無法聲請閱覽訴訟卷宗,如您朋友被羈押禁見,則只有律師可以去監獄裡見他並討論案情商討訴訟策略。
販毒會隨販售的毒品類型、數量、次數而影響最終的罪名與刑度。
本所律師有登入台中,如有律見的委任需求,歡迎來電討論。
如您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為您解決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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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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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23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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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是羈押須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1條之規定,且倘被告有禁見,只能由律師律見,因您並未說明本件相關內容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建議委任律師律見瞭解相關案情後,爭取撤銷羈押或具保,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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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23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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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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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偵查中原則上無法閱覽卷宗,但因當事人遭羈押禁見,故在針對羈押處分抗告之必要下可以請求檢方提供卷宗予律師閱覽。
2、建議當事人之家屬盡快為當事人委任律師,先至看守所律見了解案情概況,再向檢察署聲請閱卷,以擬定完整答辯策略爭取最大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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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23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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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所在台中,若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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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見的話,就由律師去看守所跟被告討論了解案情,看是不是能對羈押抗告,或是之後聲請交保出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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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朋友親屬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朋友答辯,爭取對您朋友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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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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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23 23:15 最後編輯日期:108-05-2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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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朋友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你朋友家屬應盡速安排律師與你男友律見,已確定後續答辯方向,另外附理由聲請具保或是聲請撤銷羈押。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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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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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5-23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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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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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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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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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先委請律師和當事人討論,釐清案情證據,確定訴訟方向為認罪或不認罪。為了羈押需要可以閱卷,但閱卷應該是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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