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未經同意散播裸照給其他女性觀看
-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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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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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前男友在跟他當時的女友網路聊天時,隨手將本人的裸照傳給他的女朋友看。照片沒有露臉,但女生就是知道是我這個人的照片。
上個月底他們分手了,那個女朋友也來跟我說有這件事。我打算提告前男友。女生也有給我發當時對話截圖作為證據。
想請問各位律師三個問題,在這邊謝謝各位:
Q1:前男友是不是觸犯了「刑法第234條」、「刑法第235條」、「刑法310條」?
Q2:開偵查庭時,那些我的裸照是否也不能馬賽克不能遮掩,否則不能當作證據?
因為我真的被搞得很無言,分手時請他刪除電腦檔案,結果他還放在手機傳給別人
Q3:起訴後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嗎?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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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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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對方散佈照片的行為涉及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加重誹謗罪
若照片是於您不知情的情況下拍攝
尚有加重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建議您應盡速提出告訴,並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另外訴訟中提出的證物建議不要有遮掩或修改
以利檢察官及法官判斷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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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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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0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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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刑事車禍案件,依您所詢,回答如下:
Q1:前男友是不是觸犯了「刑法第234條」、「刑法第235條」、「刑法310條」?
A:不會構成234,因為那是指你男友自己做猥褻的行為,可能構成其他兩條。
Q2:開偵查庭時,那些我的裸照是否也不能馬賽克不能遮掩,否則不能當作證據?
A:原則上是這樣,否則難以認定有構成犯罪,但基本上只有當事人或承辦人員才看到的。
Q3:起訴後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嗎?A:是。
惟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且法律事涉專業,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維護您的權益,歡迎一起討論本案應如何處理,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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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0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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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是本件您前男友有無散布要件,可能尚待釐清;至於倘其是在您不知情下拍攝裸照,是會有妨礙秘密罪嫌之適用,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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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0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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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拍攝當時是否有經您同意,若無,則有妨礙祕密罪,接下來要探討的是是否有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問題,但若其只傳送給一人,則在構成要件上可能有疑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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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出民刑事告訴,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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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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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民刑事告訴,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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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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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您所述的問題,為維護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就同類案件相關法院實務判決以及律師歷年職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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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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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2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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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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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17 21:37 最後編輯日期:108-07-17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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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先約來事務所談,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設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0號5樓之5。
貳、本案建議:
一、有機會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加重誹謗罪。
二、加重誹謗罪部分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六個月。
三、如果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就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但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如果對方行為後將屆二年而檢察官尚未起訴,就會建議你考慮另提民事訴訟,這個部分就會有訴訟費用的問題。
五、這些資料的確是會被承辦人員看到。但這類的案件本來就有保密的規定,所以你不用太擔心承辦人員會洩漏出去。
參、楊俊鑫律師簡介:
一、希望當事人在偵查中勝訴回歸正常生活。
二、一○七年偵查中不起訴案件二十餘件。
三、承辦經驗:
(一)不知年紀性行為不起訴案。
(二)未違反意願不起訴案。
(三)未成年口交緩刑案。
(四)以事後互動狀況證據為憑不起訴案(本案發生前,告訴人已察覺異狀,且被告未限制告訴人行動自由或斷絕告訴人對外聯繫,被告如確有告訴人所指不法犯行,衡情告訴人自能向旅館櫃檯人員或撥打電話求援,事後亦應拒卻或至少避免再與被告有所接觸或單獨相處,惟告訴人捨此不為,於本案發生後,仍與被告同車共行):
(五)酒醉斷片致懷孕不起訴案。
(六)有傷但非強制性交不起訴案。
(七)未滿16歲未達成和解但輕判得易服社會勞動案。
(八)同性戀二審無罪案.以監視器為證據證明未強制不起訴案。
(九)酒醉斷片不成立強制猥褻案(然告訴人卻持續安撫被告並留在屋內摸黑尋找耳環,其反應顯與常情不符)
(十)兩情相悅不成立利用權勢性交案(事後雙方親密合照
(十一)未滿十六性交誤認成年不起訴案:
(十二)未通過公家測謊但不起訴案。
四、依律師承辦案件經驗所寫成之文章:
(一)未成年人性行為無罪因素之研究(四)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78690-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三)收到警局通知怎麼辦,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收到警局通知怎麼辦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643300-
(四)妨害性自主涉訟案件處理方式。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820995
(五)妨害性自主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
(六)妨害性自主案件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七)妨害性自主案件量刑之研究。
(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量刑之研究。
(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緩刑可能性之研究。
(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實務判決之研究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99705469
[十一]地檢署偵查律師應全力助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00242-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三)
[十三]刑案偵查中應答策略 (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處理、收到警局通知書如何處理)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84616651-%E5%9C%B0%E6%AA%A2%E7%BD%B2%E5%81%B5%E6%9F%A5
[十四]刑事妨害性自主罪涉訟案件處理方式: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376820995
[十五]下載影片無罪判決參考因素之研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十六]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3485047
[十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性剝削)防治條例無罪判決之研究(四)
(十八)性騷擾防治法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所長著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0號5樓之5,芝山捷運站一號出口右轉過馬路後第一個巷子右轉靠右*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及各該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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