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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方式截圖可當外遇證據嗎?

  • M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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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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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配偶在我非自願拿手機的情況下搶奪手機 在截圖畫面之前僵持的這期間有打我 我出於自我防衛有咬他的手 後來去截圖完對話之後才把手機歸還 接著就我一個人離家 我想請問 1. 我們在我配偶還沒打我之前完全沒見過面 遊戲上認識是網公網婆的狀態 但是對話曖昧(老公.寶貝.我愛你和一些18的話語<不多>... 有視訊和通話過的紀錄 可是通話.視訊內容對方完全不知情 傳過自拍照沒有傳過裸露的照片 較多是抱怨我另一半跟聊天居多 有討論要出去的紀錄 不過還沒有見面 那我的配偶能告什麼? 2. 這證據法官會參考嗎?還是算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參考? 3. 我有驗傷單,這情況下我能告我配偶搶奪、隱私、傷害嗎? 4. 離家之後配偶有傳訊息說要把我的東西丟門口,這構成恐嚇嗎? 5. 離婚還需要跟他談嗎?還是直接上法院拿驗傷單訴請離婚?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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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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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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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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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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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上開截圖可以做為離婚訴訟或相關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證據。

     

    2、雙方因肢體衝突互有受傷,兩人皆可向對方提出傷害罪告訴。

     

    3、本件情形對您較為不利,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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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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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我們在我配偶還沒打我之前完全沒見過面 遊戲上認識是網公網婆的狀態 但是對話曖昧(老公.寶貝.我愛你和一些18的話語<不多>... 有視訊和通話過的紀錄 可是通話.視訊內容對方完全不知情 傳過自拍照沒有傳過裸露的照片 較多是抱怨我另一半跟聊天居多 有討論要出去的紀錄 不過還沒有見面 那我的配偶能告什麼? ---如果從內容看的出來雙方有發生性行為,可能涉犯通姦罪。如果沒有還是可能侵害配偶權,對方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2. 這證據法官會參考嗎?還是算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參考?---基本上刑事才有非法取得的問題,大多還是會同意列為證據。

    3. 我有驗傷單,這情況下我能告我配偶搶奪、隱私、傷害嗎---可以提告傷害罪,如果有多次家庭暴力

    4. 離家之後配偶有傳訊息說要把我的東西丟門口,這構成恐嚇嗎?----確實可能構成恐嚇罪。

    5. 離婚還需要跟他談嗎?還是直接上法院拿驗傷單訴請離婚?---建議談談看。也可以直接提告。

    ---就您所述的狀況,我方可能涉嫌通姦罪,且後續會有離婚、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甚至於是監護權、扶養費等,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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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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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用不法手段拿到的證據,許多法官認為不能作為證明外遇的證據,所以就你的立場來說,可以提出這部分的法院實務見解答辯,不過對方也可以針對沒有不法取得證據的證明層面攻防,主張你無法證明證據是不法取得、證據可以使用。另外,有家暴行為可以作為離婚請求證據之一,驗傷單、知道家暴的證人等都應該提出作為離婚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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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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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要已驗傷單訴請離婚,此部分可能需證明您先生毆打您有使您不堪同居虐待之強度;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又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最後您可以以驗傷單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即提出傷害告訴,惟此部分義須舉證您先生對您有傷害,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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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09:53 最後編輯日期:109-01-1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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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

    1.若言語曖昧可能涉嫌通姦以及民事侵害配偶等等問題。

    2.你必須能夠說明並且加以舉證對方有非法蒐證一事。

    3.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嫌毀損、妨害自由、傷害等等刑事犯罪你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4.取得驗傷單後,逕行提出判決離婚即可。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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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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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1.對方可以對您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2.不法取得的證據並沒有一概排除

    但您可以提出相關實務見解說明何以對方提出的證據不應作為判決基礎

    3.您可以於六個月內提告對方涉犯傷害罪

    4.揚言丟棄物品可能涉犯恐嚇罪,但仍須要視實際內容判斷

    5.若您覺得無法與對方協議離婚,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仍會幫您們安排調解程序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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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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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依您所述,相關細節及法律上重要爭點尚不清楚,且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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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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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1. 依你所述可能溝成於婚姻期間與婚姻以外之關係人為不正常交往,屬侵害配偶權,配偶可以以此為由為訴請裁判離婚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請求損害賠償。

    2. 原則上民事上證據能力認定較為寬鬆,刑事上私人違法取證之證罪能力認定也不嚴格。

    3. 可以提告傷害罪,如果有多次家庭暴力,可以聲請家暴令;可能不構成搶奪。

    4. ----可能尚未心生害怕,不生恐嚇問題;若真的丟,比較可能構成強制罪

    5.如果兩人很難溝通,可以直接提出裁判離婚訴訟,因為離婚訴訟,依家事法的規定,有調解前置主義,有時由法院介入較容易達成。

    6、離婚大致尚會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未成年子女監護、離婚原因是否可歸責之離婚損害賠償,及是否有與他人為不正常交往之原因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一併注意。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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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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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1. 依你所述可能溝成於婚姻期間與婚姻以外之關係人為不正常交往,屬侵害配偶權,配偶可以以此為由為訴請裁判離婚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請求損害賠償。

    2. 原則上民事上證據能力認定較為寬鬆,刑事上私人違法取證之證罪能力認定也不嚴格。

    3. 可以提告傷害罪,如果有多次家庭暴力,可以聲請家暴令;可能不構成搶奪。

    4. ----可能尚未心生害怕,不生恐嚇問題;若真的丟,比較可能構成強制罪

    5.如果兩人很難溝通,可以直接提出裁判離婚訴訟,因為離婚訴訟,依家事法的規定,有調解前置主義,有時由法院介入較容易達成。

    6、離婚大致尚會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未成年子女監護、離婚原因是否可歸責之離婚損害賠償,及是否有與他人為不正常交往之原因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一併注意。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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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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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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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1-10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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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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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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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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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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