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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配偶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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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19 18:58 最後編輯日期:109-04-1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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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續間雙方同意對方可交往異性男女朋友,('同意對方可以談對象'及我也同意遇到好的就離..等等' 有被錄音),但事後因為錢方面問題談判破裂找徵信社幫忙騙對方開門後,進入對方套房內雖沒拍攝到性愛畫面,但是有拍到兩人共處一室,穿著清涼。這樣可以提告侵犯配偶權並勝訴嗎?  警方當時沒在場但事後有報警,對方如果提出錄音資料證明我們說過的話怎麼辦?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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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19 20:03 最後編輯日期:109-04-19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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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配偶以及小王)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通姦)的問題,你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損失(配偶權受損部分)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討論。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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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19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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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83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已經事先縱容,無法再提起通姦告訴,也無法要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或是離婚。

    2:請詳述為何當時後事先縱容,以利協助。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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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19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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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0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口頭承諾日後舉證會有難度,本件兩造約定可能會有違反法律規定而致無效;再按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是首先就刑事上通姦罪嫌需通姦與相姦者有性器官接觸,方能成罪,倘單純對話紀錄,實務上除非通姦與相姦者承認,否則是無法成立本罪,且本罪係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行6個月提出告訴;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您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您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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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19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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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有同意配偶可以在外交往異性朋友,對方也有證據可以提出證明的話,可以答辯氣違反公序良旭和法律特定的強制規定,要請求賠償依然有機會,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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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19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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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843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先釐清事前同意的範圍,若對方行為已經超越前同意的範圍,還是有可能有侵害配偶權或是刑法通姦之問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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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19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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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843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先釐清事前同意的範圍,若對方行為已經超越前同意的範圍,還是有可能有侵害配偶權或是刑法通姦之問題。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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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19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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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9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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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2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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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有事先同意縱容,要提告請求恐屬不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李路宣 (李路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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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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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由於您未掌握雙方有性行為的證據

    要提告刑事通姦罪較為困難

    但您可以針對對方的行為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

    雖然對方可能會以錄音主張您有事前同意

    但侵害配偶權是否會成立尚與事前同意的範圍有關

    且實務上亦曾有判決認為事前縱容僅生喪失刑事告訴權的效果

    不影響民事請求賠償的權利

    因此即便對方於訴訟中提出錄音仍得予以反駁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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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20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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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您所說的情況,究竟同意之範圍是否到開放式關係,抑或是約定在離婚後才能進一步與他人發展關係,恐有爭執之餘地,建議攜帶完整資料與律師會面諮詢,由律師擬定完整之答辯策略,才能爭取最佳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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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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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2. 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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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20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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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843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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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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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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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20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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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2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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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0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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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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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4-30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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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已經事先縱容,無法再提起通姦告訴,也無法 ... (恕刪)

    因為雙方已經分房數年如房客一般 直到某日談妥離婚方式也鼓勵對方去另找交往對象, 後因為婚後財產問題談不攏才發生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