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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碰撞但我覺得是對方害我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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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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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朋友今天騎車載我我們是直行車,對方從旁邊要右轉出來,

    他到路口雖然速度沒有很快但依舊沒有踩剎車放慢速度,朋友就煞車停下來看他

    那台車就要走不走的導致我朋友也跟著一下走一下煞的,我還未來的及調整坐姿(因為一直走煞走煞我人已經越滑越後面)

    結果朋友決定往前騎我已經來不及調整,我腳在地上被拖行導致整個人翻在地上轉一圈摔在路上

    右手臂多處擦傷,才剛站起來檢視自己傷口如何時對方就直接開車走了,我可以告他肇事逃逸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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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3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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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

    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

    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

    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

    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

    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

    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

    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

    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尚有釐清之必要性,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先向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對方有無肇事責任?惟本件依您陳述,您朋友可能有過失,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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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3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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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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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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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3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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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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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8-24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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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肇事逃逸以對方有肇事責任為前提,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恐無肇事責任。

    2、建議您可以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等再決定是否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