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商標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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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08:59 最後編輯日期:109-09-0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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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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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您先加本所人員的Line,將單子給本所查閱後釐清是什麼問題,現階段猜測您可能侵權被告刑事,尚有民事賠償的問題,請不要輕忽。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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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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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況可能涉犯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的刑事責任,且可能遭民事求償。
建議先整理您所販售的商品清單,並將相關資料提供律師諮詢,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及後續辯護,避免因不懂法律說出不利於您的陳述,而將來受到起訴的風險。
如須協助,可加LINE ID:lightkao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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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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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共13年,處理過很多刑事案件,就您所述個案,建議您提供目前手上有的文件(如搜索扣押物品收據等)供本人審閱,並預約時間親至本人位於桃園地檢署旁之事務所面談討論細節,並委託本人處理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本人提供平日上班時間(上午9點至下午5點)第一小時免費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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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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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商標法)的問題,被害人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財產權受損部分)向你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可考慮附理由具狀地檢署爭取不起訴處分。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曾家貽 (E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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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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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0 │ 律師證號:083臺檢證字第02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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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所所長曾家貽律師曾任士林地院、桃園地院及高等法院法官,熟悉民刑事訴訟攻防重點及處理程序,依您所述問題已涉及刑事責任,後續應尚有面臨民事求償之可能,建議您儘快攜帶全部資料來所會談,讓本所與您攜手解決問題。
本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5號5樓(桃園地檢署旁)
聯絡電話:(03)301-5005、0933-013281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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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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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販賣違反商標法的商品,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民事賠償部分,受害人至少可以請求1500件零售價格之賠償金。
----建議您應該準備該商品有合法權利來源的證明,並委請律師辯護,或是之後嘗試與被害人和解。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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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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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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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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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商標法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69 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70 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是倘您未經原廠授權,而販賣商品,可能會有違反上開商標法之規定,倘原廠並無註冊商標權,您亦可能會有違法著作權或專利法之規定,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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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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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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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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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02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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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友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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