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驗屍報告自然死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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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2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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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險不理賠或理賠不足,可對肇事人提起民事求償,若能證明志工是公司派遣,亦可對公司求償。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我們團隊提供基本免費法律諮詢,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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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2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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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告訴人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意見,因為相驗屍體證明書會影響保險理賠、檢察官認定被告的罪刑。此部分除了說明事件經過外,還是要調閱相關病歷資料才會有實質意義。
2、如果檢察官最終拒絕更正相驗屍體證明書,仍可以在實體成面進行爭執,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給付,可以告保險公司,檢察官不起訴或是起訴有問題,還是可以聲請再議,或是要求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等。
----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仍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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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2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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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就死亡原因,可以向檢察官提出異議,另就保險部分,若保險公司拒?理賠,則之後應考慮提告來請求,另就駕駛的部分,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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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2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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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本件就相驗證明可提出異議,請地檢署更正,惟此部分可能需是相驗資料而論;至於就雇主是否有責部分?可能需釐清是否在”執行職務”中?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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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9-26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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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哥哥無父母子女及配偶,對於肇事者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可能關於民事非財產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之部分,將無法請求。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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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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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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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10-04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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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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