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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死亡驗屍報告自然死

  • 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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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5 00:49 
  • 文章人氣:260
  • 個人積分:108
  • 哥哥被公司去當志工<公司說志工都是志願去的>結果去的途中 駕駛 自撞電線桿 副駕右邊乘客當場死亡 我哥哥事後座乘客 路人救援時 頭部還卡在擋風玻璃  被送往義大醫院 結果 七天後死亡  目前剛開完偵訊庭    結果法官驗屍  竟然  寫自然死  實在是不能接受 車禍因果關係上應註明吧? 這樣我方沒辦法申請強制險   目前還沒上調解庭  想請問如何求償?以及有金額部份  哥哥還沒結婚 目前只照顧奶奶生活 <我們家只剩三人相依為命>  肇事者一句道歉都沒有 

  • 徐小魚
  • 李詩皓律師 (力禾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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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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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7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01163號
  • 您好,保險不理賠或理賠不足,可對肇事人提起民事求償,若能證明志工是公司派遣,亦可對公司求償。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來電,我們團隊提供基本免費法律諮詢,力禾法律 (02)2755-1003#22 或 LineID:boycoco211。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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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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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告訴人可以向檢察官提出意見,因為相驗屍體證明書會影響保險理賠、檢察官認定被告的罪刑。此部分除了說明事件經過外,還是要調閱相關病歷資料才會有實質意義。

    2、如果檢察官最終拒絕更正相驗屍體證明書,仍可以在實體成面進行爭執,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給付,可以告保險公司,檢察官不起訴或是起訴有問題,還是可以聲請再議,或是要求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等。

    ----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仍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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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5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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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就死亡原因,可以向檢察官提出異議,另就保險部分,若保險公司拒?理賠,則之後應考慮提告來請求,另就駕駛的部分,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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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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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是本件就相驗證明可提出異議,請地檢署更正,惟此部分可能需是相驗資料而論;至於就雇主是否有責部分?可能需釐清是否在”執行職務”中?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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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6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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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哥哥無父母子女及配偶,對於肇事者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可能關於民事非財產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之部分,將無法請求。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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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09-2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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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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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0-04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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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 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