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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起訴離婚時,就剩餘財產分配,他方的不動產價值應如何估算?

  • 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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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2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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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想請問若起訴離婚,就剩餘財產分配,對方於婚姻關係中購買的房子,在狀紙裡面要如何算出房子的價值?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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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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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此部分並不只有計算不動產,需兩造就婚後財產減扣負債後,少者方能請求,就不動產部份可以聲請鑑價,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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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2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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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不動產可以起訴時之實價登錄估算價值,之後若有爭議法院會送交不動產鑑價。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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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2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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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 ... (恕刪)
    不好意思,我知道起訴後會鑑定不動產價值,我想之到的是起訴狀要怎麼撰寫對方名下不動產的價值,我是想說自己先起訴,到調解不成後,再委任律師處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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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2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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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估算可以先參考買賣當時的時價登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只是房產部分,婚後之股票、存款、保險等也均會列入,有一定的複雜程度,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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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2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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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於起訴時可以先以相似物件之實價登錄為參考,若雙方對於不動產價值有意見,可以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價。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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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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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於起訴時可以先以相似物件之實價登錄為參考,若雙方對於不動產價值有意見,可以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價。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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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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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比較常見的不動產估價方是,實價登錄系統、請房仲出具估價書、報稅資料。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出起訴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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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1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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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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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9-11-22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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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尚有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