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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友傳給先生的照片我可以傳到靠北婚姻嗎?

  • 小木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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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8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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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嗯,就如同標題寫的,炮友們,傳給先生的照片,(有不雅照/生活照),我可以傳到靠北婚姻分享嗎?會不會有什麼違法之處?電腦是與先生共用的,所以先生也知道我會看的到。

     

    想發佈一篇感謝文,謝謝這些炮友們,讓我順利的結束這段短暫的婚姻,(附上炮友的生活照),感謝炮友的接力賽,讓他得到菜花,讓他失去婚姻。或者炮友臉部馬賽克就可以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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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8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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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是倘您在網站上張貼不雅照片或文字且有未經查證之文字或圖片等,可能會有散布猥褻物品及妨害名譽罪嫌之適用,須謹慎小心;再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就民事部分倘您先生與對方有侵害配偶權情事,您可以據上開法文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惟實務上法院審理會依據您所提出之證據衡量您所受配偶權侵害情節情事,據以裁判賠償基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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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8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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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行為可能因此涉犯散佈猥褻物等等刑事犯罪目前應妥善安排訴訟策略以及確定證據效力,相關事宜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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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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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生活照應打上馬賽克,且不能指名道姓,否則仍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若是他們性關係是發生在您們婚姻期間,則會有侵害配偶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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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8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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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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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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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隨意PO文公審可能違反個資法與刑法妨害名譽等罪,建議不要做此行為,避免遭提告

    如果有其他疑問,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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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8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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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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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8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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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準備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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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9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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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涉及過多法律責任,請三思切勿觸法,包含個資法刑法及民事責任。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FB搜尋 @achieveyourgoal919 (五名律師隨時回覆)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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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09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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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散布這些照片會有民刑事責任,建議不要如此作為,對於這些炮友,可以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供參。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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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7-1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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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除可能涉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點選瀏覽之方法供人觀覽罪外,另亦有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之問題。

    可參考以下實務見解:

         甲○○之臉部、容貌乃足以識別其身分特徵,縱其裸身照片

        未註記姓名等資料,但所顯示之身體特徵,已足以區別與他

        人容貌外型而可識別其個人,當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

        款所稱之個人資料。而被告私人所蒐集甲○○本案照片,甲

        ○○證稱曾要求被告將上開照片刪除,顯然被告傳送而利用

        其所蒐集屬於甲○○個人資料之本案照片,並未經甲○○同

        意,亦與該法第20條第1 項但書規定得為目的外利用之各款

        情形不同,顯已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 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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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21:34 最後編輯日期:111-01-07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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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您好,建議不要,可能會有之後妨害名譽、違反個資法及散布猥褻物品之問題。

  • https://shuenlida.com/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