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 通訊軟體內的照片及名字涉及侮辱嗎

通訊軟體內的照片及名字涉及侮辱嗎

  • 吳先生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7 19:10 
  • 文章人氣:924
  • 個人積分:2
  • A先生在通訊軟體Discord中,變更自己的頭貼為B先生在Facebook設定公開之大頭貼照片,並且將暱稱更改為「信賴的垃圾」(非「姓賴」),而「賴」為B先生現實所姓。

    A先生並無在公開對話中辱罵,但設定的照片、暱稱為公開,在該群組的人皆可見,僅僅以A先生所變更的大頭貼照片、暱稱,B先生能夠對A先生提出公然侮辱或是以其他法條提出告訴嗎?

  • 陳奕如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7 20:1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586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對方行為涉及非法重製、公然侮辱及洩漏個資等,可提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求償。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律師本人親自回覆)

    E-mail: pflawyerc@gmail.com

    FB搜尋 @achieveyourgoal919 (五名律師隨時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7 21:3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4790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7 22:4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768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對方的行為已違反著作權法與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犯罪。

    可以截圖後列印出來作為證據,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刪除相片與民事精神賠償。

    詳細提告與求償細節,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7 23:29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214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7 23:4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727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8 09:1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須視該大頭貼照片而定,若大頭貼照片非本人照片,僅係一般風景或圖像,則不特定大眾並無法從該照片、姓賴等條件知悉是在說誰,就無法構成妨害名譽。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謝政恩 (謝政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8 10:2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848
  • 律師評價:218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816號
  • 您好,可以截圖提告妨害名譽及個資法,經起訴後為附帶民事求償。

    若有疑問,歡迎聯繫:

    謝政恩律師(James C.E. Hsieh) 政大風管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北市100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102號5樓 Tel:(02)23966080 Fax:(02)23966077 Cell:0919731236 Line ID:@036nxkvu(搜尋ID時,@也要填入) / 行動條碼:https://lin.ee/p50cGMn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8 14:58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9700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嫌公然侮辱罪(以垃圾辱罵),可以蒐證報警提告。

    2、並且可以求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廖淑華 (廖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8 17:1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868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7-28 23:5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727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1-08 09:11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110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您好,對方之行為可能構成妨害名譽及違反著作權法。

  • https://shuenlida.com/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