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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妨害名譽

  • Ro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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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00:26 
  • 文章人氣:239
  • 個人積分:42
  • 請問大律師

    A住戶在信函裡亂指控B住戶犯刑法偽造印章罪,接著有9名住戶在信函中簽名,請問A住戶有觸犯誹謗罪?還是有侵害名譽權?

    謝謝大律師解答。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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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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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您好,A住戶可能有加重誹謗之問題,建議可以蒐證後提告。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https://shuenlida.com/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網頁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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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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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如該信函是公開張貼或散布之狀態,則A住戶有觸犯行害名譽罪之可能;民事上,亦可能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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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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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有可能有妨害名譽的問題,但還是需要您提供信件內容才好判斷,再請您將資料line提供我們,以利我們協助您。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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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10:55 最後編輯日期:111-01-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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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刑法毀損名譽就是誹謗罪,沒有侵害名譽罪。

    2.對方行為可能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並侵害您的名譽權,可要求民事賠償。

    3.您可以將該信件影印後做為證據,委請律師提出刑事誹謗罪告訴,並要求民事精神賠償。

    本人擅長刑事妨害名譽、誹謗罪案件,如果需要協助,或者對於提告與求償細節不清楚

    建議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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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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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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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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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具體內容而定;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細心用心 深得您心

    誠懇實在 值得信賴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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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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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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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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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具體證據內容而定,訴訟有風險,沒有一定;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涉犯其他法律訴訟爭議風險,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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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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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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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A已經涉犯加重誹謗罪,可以直接蒐證於6個月內提告。

    2、並且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是附帶民事請求求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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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8 13:27 最後編輯日期:111-01-08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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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586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A虛捏事實還要求其他住戶簽名之後提告可能涉及誣告;A散布謠言損及您社會評價涉及誹謗;以上若有證據可委請律師代為提起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進一步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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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0 16:00 
  • 文章人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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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