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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繼承的權益如何維護

  • 王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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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6-02 18:24 
  • 文章人氣:176
  • 個人積分:24
  • 這邊有財產繼承權益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

     

    外公已經公德圓滿仙去,外公是大地主也留有龐大的財產,但外公仙去才5天,就有子女逼迫我們不能拿,母親原本為了家族和諧就打算沒有要繼承財產,但對方不只軟硬逼迫,還說這幾天就要簽什?拋棄財產繼承和讓渡書,而為了讓外公無罣礙,也一直忍受委由,我看了很心疼和不平,想為爭取權益,這邊想請教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原本對方很急,要我們簽拋棄財產繼承和讓渡書,但奇怪的是,外公告別式那天過後,對方就沒有提簽字的事,有聽說拋棄財產繼承要在「3個月內」才可進行,這是正確的嗎?會不會是對方想要在接近3個月才讓我們簽字,避免先簽反悔?

     

    2.請問對方要我們簽拋棄財產繼承和讓渡書要在「3個月內」進行,這天數是從外公仙去當天開始計算,還是告別式那天才開始計算?

     

    3.假設這「3個月內」,我們也都沒有簽拋棄財產繼承和讓渡書,這樣3個月之後我們這邊還可以主張繼承的權益嗎?如果之後才要主張的話,若對方在這陣子已經變動外公的財產了,之後還能如何維護權益呢?還是說我們只能在這「3個月內」才能主張繼承財產的權利,超過時間就不行了?而對方也只能在這「3個月內」就一定要逼我們簽字才行,那如果超過3個月,雙方能有什麼樣的處理方式?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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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6-02 19:19 
  • 文章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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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擅長處理繼承問題,針對您的提問回答如下
    1、是的,從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2、從知道外公死亡時起三個月內,如果有疑慮,千萬不要簽,也不要提供印章、身分證與印鑑證明,您母親是有權繼承遺產的,沒有必要配合,否則將來必定後悔,即使後悔提告也回天乏術

    3、都沒有簽拋棄繼承,就是概括繼承,對方不能擅自處理外公遺產,否則構成侵占罪與偽造文書等罪,必須得到全體繼承人,包含您的母親同意,才能處理。

    4、超過三個月就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但仍然可以委託律師(不是代書),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且只針對繼承到的遺產為限內,對於外公的債務,負擔清償責任。

    超過三個月仍然可以聲請限定繼承,網路上有說限定繼承不用辦理,這是錯誤的概念。

    5、如果有其他問題或者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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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6-02 19:23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4846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76 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是您母親係您祖父法定繼承人,倘欲拋棄繼承需在之稀有繼承權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因您並未說明您母親欲拋棄之原因,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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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6-02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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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陳述,按民 ... (恕刪)

    謝謝律師你的回覆,

     

    想要拋棄繼承的原因在於,要顧及家族和諧,所以自願不拿去外公的財產,原本我們也都願意不拿都給對方,畢竟我們是真的孝順外公,但看著其他舅姨用逼迫的方式要我們簽拋棄財產繼承和讓渡書,所以想為爭取權益

  • 王宥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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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6-02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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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謝律師的熱心回覆,

    所以意思是說,如果這三個月內我們也都沒有去簽拋棄繼承單和讓渡書的話,超過三個月之後,我們隨時都還是可以去跟對方主張我們的財產繼承權益嗎?有沒有超過一定期限就不能回去主張財產繼承權益嗎?

    再來就是,三個月後(假設沒簽字)回去主張財產繼承的話,對方如果以「外公的財產,他們自己分配好了」,卻沒有問過我們,這樣要如何主長權益呢?

    回覆 高維志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擅長處理繼承問題,針對您的提問回答如下
    1、是的,從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 ... (恕刪)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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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6-02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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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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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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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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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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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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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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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拋棄繼承只能在知悉外公過世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可自己去辦拋棄繼承,無須透過任何親戚。若想爭取繼承權益,就別亂簽他人提供的文件,可委任律師主動調查遺產範圍,並協議分配遺產方式,盡快分得自己依法應得的應繼分,就無須擔心權益受損。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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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6-03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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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 │ 律師證號:105臺檢證字第12947號
  • 您好,

    民法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遺產在未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的狀態,必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能處分,故不能由部分繼承人擅自處分,否則即構成刑法侵占罪(視情況亦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因您母親有繼承權,只要在知悉外公死亡後的三個月內不辦理拋棄繼承,亦不提供印鑑或其他身分證件,日後即可以限定繼承之方式參與遺產分配。如有疑義,可在三個月內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向其他親戚表明有參與繼承之意思,日後如有親戚盜用印鑑等情事,也能作為書面證據證明對方是偽造文書。

    如需律師協助,可加Line: jackdai221。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Line ID:jackdai221

    手機:0958888968  

    Web: https://jacktailaw.com

    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jacktaiatlaw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5號6F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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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6-03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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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本對方很急,要我們簽拋棄財產繼承和讓渡書,但奇怪的是,外公告別式那天過後,對方就沒有提簽字的事,有聽說拋棄財產繼承要在「3個月內」才可進行,這是正確的嗎?會不會是對方想要在接近3個月才讓我們簽字,避免先簽反悔?---是的,依法在三個月內才能拋棄繼承。

     

    2.請問對方要我們簽拋棄財產繼承和讓渡書要在「3個月內」進行,這天數是從外公仙去當天開始計算,還是告別式那天才開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開始。

     

    3.假設這「3個月內」,我們也都沒有簽拋棄財產繼承和讓渡書,這樣3個月之後我們這邊還可以主張繼承的權益嗎?如果之後才要主張的話,若對方在這陣子已經變動外公的財產了,之後還能如何維護權益呢?還是說我們只能在這「3個月內」才能主張繼承財產的權利,超過時間就不行了?而對方也只能在這「3個月內」就一定要逼我們簽字才行,那如果超過3個月,雙方能有什麼樣的處理方式?

    ---主張繼承權沒有期限限制,如果主動一點,可以要求協商分割遺產,如果無法協商,可以提起分割訴訟。如果被動一點,可以拒不理會,等對方來協商或是等對方提起遺產分割訴訟在答辯。

    ---如果外公沒有預立遺囑,您的母親就有權利繼承,現在已經是21世紀,建議還是要積極維護權益,如果不想面對,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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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6-0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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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若已經確定要爭取權益,其實不用在乎對方或揣測對方做法

    直接委請律師協商或起訴才能掌握主動權

    歡迎您把相關資訊提供後,來所或線上諮詢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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