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 > 網路販賣商品,收到了商標法刑事傳票需出庭

網路販賣商品,收到了商標法刑事傳票需出庭

  • 小花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0 15:21 
  • 文章人氣:232
  • 個人積分:2
  • 網路販賣商品,收到了商標法刑事傳票需出庭,販賣的東西大約10元以內卡通圖案,2月份已經出庭一次也與法官對話中取得責罰內容,等待收取繳款方式,但是今天3/20再度收到同一封刑事公文出庭,會因為對方不和解而導致需要再出庭嗎? 是要與誰和解嗎?不是很了解,有律師能夠給我一點建議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0 15:35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4516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商標法第39條: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非專屬授權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登記者,在先之非專屬授權登記不受影響。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40 條: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69 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70 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是倘未經原廠授權,而販賣商品,可能會有違反上開商標法之規定,倘原廠並無註冊商標權,亦可能會有違法著作權或專利法之規定,本件須證明販售商品係經由原廠授權之正品;至於就和解部分,可以向偵查機關陳明,惟須釐清您是否係認罪?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0 17:08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469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要跟提告的告訴人和解,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移送調解,或者提出答辯狀,幫您聲請緩起訴或緩刑。

    2、您販售的金額多少或數量多少,不會直接影響刑事犯罪的成立與否。

    3、本律師處理過不少商標法的案件,如果不想被起訴判刑,或者不知道該怎麼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0 18:2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9288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如告訴人不同意和解,或有其他須調查或訊問之事項,檢察官或法官均會寄傳票再開庭。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會面詳談,否則難以從您的敘述了解實際狀況。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0 23:40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10188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致電承辦股書記官詢問開庭需準備之內容;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0 23:5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7046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劉芳茵 (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2-03-21 23:4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910
  • 律師評價:17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根據您的情況,如果今天收到的通知是一樣的刑事傳票需出庭,那是因為此案還在進行中,並且與對方未能和解,因此需要再次出庭。 

    建議您與律師商討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幫助您理解法律程序和相關法律條款,並協助您處理相關的法律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官方Line@帳號: @462lvlvy

    官方網站:https://ttslaw.tw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