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未到期 簽新約之後還可以解約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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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亦需釐清解除契約有無違約金等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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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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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061iaicw、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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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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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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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無特別約定,契約在簽署的當下就已經成立,要解除契約就須依照契約內容或民法規定負擔違約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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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來說契約在簽署的當下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確認沒問題就已經成立,如果沒特別約定的話。而後續想要解除契約就依照契約內容或民法違約金規定就得負相關部分,得先詳細看過合約,特別細看解約條款和相關規定。如果有任何不確定或疑問,建議您與房東或律師聯繫,確認合約條款和解約程序,並確認您是否有辦法在未來搬離並解約,以及可能需要支付的任何相關費用,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洪維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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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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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提供租約內容,與律師進一步諮詢,以評估案情。
與律師聯繫預約諮詢,可加Line: jackdai221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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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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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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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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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7-2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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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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