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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時,被說是植物人了嗎?

  • yu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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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5 14:28 最後編輯日期:112-10-15 14:39
  • 文章人氣:245
  • 個人積分:14
  • 小孩在學校被撞傷,診斷證明有醫矚需親人照顧、陪伴共4個月,調解會時,我方求償項目列有看護費(親屬照顧比照看護費計算),對方口氣很差,說了:”你小孩是植物人了嗎?不能動了嗎?要求什麼看護費?”當媽媽的聽了覺得被有侮辱的感覺,也覺得是在咒罵小孩,這看護費求償是不合理的嗎?請問各位律師達人,針對這段話”你小孩是植物人了嗎?不能動了嗎?請求什麼看護費”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 yuri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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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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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790
  • 律師評價:18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但成立機會不高

     

    2、如果不清楚提告細節或流程,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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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5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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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是倘對方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您小孩權利,受害人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添錫 (劉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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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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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 │ 律師證號:(79)臺檢證字第1156號
    • 您好: 

      對方言行不容易構成公然侮辱,至多讓您感到不舒服而已
      至於看護費,必須要診斷證明書有書寫宜專人照顧,才可以向對方請求
      關於您詢問的案件,建議先將案件相關資料及證據整理,並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透過專業的程序處理,能爭取更為有利的案件結果。

      慈律律師事務所,協助您處理一切法律上的大小事務
      歡迎預約現場或線上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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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繫時請先告知姓名、地區、聯繫方式及簡述遇到的案件狀況]
      專人免費諮詢服務LINE ID:
      jerry760218
      090698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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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律律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145號2樓(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斜對面)

  • 本事務所提供現場及線上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各縣市民眾預約。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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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5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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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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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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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5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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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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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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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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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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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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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6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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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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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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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6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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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看護費用之計算通常以醫囑為準,若對方拒付可委請律師協助請求,而對方態度不佳部分,尚需判斷對話內容才能提供進一步解答,建議您盡速攜帶相關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安排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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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黃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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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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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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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1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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