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者不詳,如何處理
- 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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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12-0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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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男友的機車在12/7早上被弄倒(機車原本是停好立中柱的狀態),因有路人告知是被撞倒,而肇事者也不見蹤影,有報案並做了筆錄,而事發地點附近並沒有監視器影像可以提供 1.想請問像這種肇事逃逸算是什麼案件,如果抓不到人不就等於沒這件事嗎?那豈不是犯法只需存僥倖心態 2.警察態度不是很好,好像不是很想處理的感覺,若沒有監視器影像可以提供,我是不是只能靜待警方處理進度? 3.因肇事者不詳,所以保險公司無法理賠,想請問有其他途徑可以申請理賠嗎? 4.在不知道肇事者是誰的情況下,我可以進行提告嗎?要怎麼做?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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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12-09 16:10 最後編輯日期:112-12-0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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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一、警方如果找不到監視器是不容易抓到人的。
二、我之前的車子後照鏡被撞掉,後來即使是監視器有拍到肇事過程的影片,並沒有拍清楚肇事的車號後來就不了了之了。主要是因為,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那影片可以看得出來他並不是故意的,就不成立毀損罪。
三、另外一次我停車的時候A到一台機車,然後機車主人很生氣的從樓上下來爭論,道歉沒有用我只好報警處理,警方到的時候我跟警方討論我的責任:
(一)沒有人受傷,沒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
(二)我不是故意撞他的摩托車,沒有毀損罪的問題。
(三)承上,我沒有刑事責任。
(四)民事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有損害才需要賠償,他的車好好的沒有任何損壞,所以我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五)那我為什麼報警呢?我跟警方說,我沒有刑事責任沒有民事責任,道歉是我唯一的責任,我跟他道歉了二次他都不放過我,加上夜深人靜四下無人,他的口氣很兇惡我怕我會有危險,我只能報警請警察來保護我的安全。
(六)因為我法律上什麼責任都沒有,警察就讓我離開了。
四、接下來是行政責任,就是開罰單的問題。對方弄倒你們的摩托車而離開,警察要開單也要找得到人才有辦法開罰單。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詢)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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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尚有釐清有無人受傷之必要性?倘無人受傷,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致於就毀損罪部分係處罰故意犯,倘行為人係過失,本件只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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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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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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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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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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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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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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