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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不詳,如何處理

  • 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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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0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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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男友的機車在12/7早上被弄倒(機車原本是停好立中柱的狀態),因有路人告知是被撞倒,而肇事者也不見蹤影,有報案並做了筆錄,而事發地點附近並沒有監視器影像可以提供 1.想請問像這種肇事逃逸算是什麼案件,如果抓不到人不就等於沒這件事嗎?那豈不是犯法只需存僥倖心態 2.警察態度不是很好,好像不是很想處理的感覺,若沒有監視器影像可以提供,我是不是只能靜待警方處理進度? 3.因肇事者不詳,所以保險公司無法理賠,想請問有其他途徑可以申請理賠嗎? 4.在不知道肇事者是誰的情況下,我可以進行提告嗎?要怎麼做?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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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0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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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盡快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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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09 16:10 最後編輯日期:112-12-0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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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一、警方如果找不到監視器是不容易抓到人的。

    二、我之前的車子後照鏡被撞掉,後來即使是監視器有拍到肇事過程的影片,並沒有拍清楚肇事的車號後來就不了了之了。主要是因為,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那影片可以看得出來他並不是故意的,就不成立毀損罪。

    三、另外一次我停車的時候A到一台機車,然後機車主人很生氣的從樓上下來爭論,道歉沒有用我只好報警處理,警方到的時候我跟警方討論我的責任:

    (一)沒有人受傷,沒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

    (二)我不是故意撞他的摩托車,沒有毀損罪的問題。

    (三)承上,我沒有刑事責任。

    (四)民事部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有損害才需要賠償,他的車好好的沒有任何損壞,所以我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五)那我為什麼報警呢?我跟警方說,我沒有刑事責任沒有民事責任,道歉是我唯一的責任,我跟他道歉了二次他都不放過我,加上夜深人靜四下無人,他的口氣很兇惡我怕我會有危險,我只能報警請警察來保護我的安全。

    (六)因為我法律上什麼責任都沒有,警察就讓我離開了。

    四、接下來是行政責任,就是開罰單的問題。對方弄倒你們的摩托車而離開,警察要開單也要找得到人才有辦法開罰單。

    楊俊鑫律師(本所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50件,其中230件不起訴)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

    ) 建議先約line視訊諮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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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09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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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3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尚有釐清有無人受傷之必要性?倘無人受傷,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致於就毀損罪部分係處罰故意犯,倘行為人係過失,本件只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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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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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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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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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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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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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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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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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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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2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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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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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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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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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依您所述尚非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可能是過失毀損(無刑事責任),警方比較無義務協助您,車輛擦刮傷之財產上損害需透過民事訴訟求償,但民事訴訟原告負有舉證責任,假設您沒有影像畫面或人證證明行為人何人,容易被直接駁回。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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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 因為無人受傷,所以不成立刑法肇事逃逸(罰責),僅有行政肇事逃逸(罰鍰)問題,但因無法找到肇事者,所以無法開罰。
    2. 沒有監視器影像,警方也難以找到肇事者。
    3. 需視您保險約定理賠範圍而定。
    4. 需要特定被告身分才可提告。
    5.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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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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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2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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