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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庭(言辭辯論)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嗎

  • Coo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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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5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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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方為被告,第一次出庭就是言辭辯論,但原告未出庭我方辯護律師提出拒絕辯論。事後我問律師為何不當庭提出一造辯論判決,他說第一庭不能提出聲請。請問各位律師真有這項規定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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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5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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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被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能導致敗訴,拒絕辯論是一種較好的訴訟策略

    2、建議您與委任律師討論清楚,直接詢問才能解決您的問題

    3、本律師擅長民事訴訟程序,如果沒有委任其他律師或者委任關係已結束,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您無法得知是誰回覆您的問題,但上方LINE ID:lightkkao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在底下只留下罐頭回覆或沒幫助、複製貼上的廣告文!】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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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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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5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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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需釐清原告提出之證據可否證明訴之聲明?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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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5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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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多跟委任之律師討論之;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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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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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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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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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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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6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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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視同自認
    2.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3. 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8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所謂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係指當事人兩造受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到場不為辯論之情形而言,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只須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當然生停止之效力;又所謂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為法律上當然發生之效果,此項法律擬制撤回其訴或上訴之效力,於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904號判決及71年度台抗字第117號、63年台抗字第97號、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33號裁定參照)。
    4.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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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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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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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7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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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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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2-1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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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沒有規定第一庭不能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2、不過除非有必勝的把握,否則通常還是會等第二次,讓對方視為撤回起訴,且大多法院都不希望第一庭就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避免徒生二審程序。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