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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過世,租約還算嗎?

  • 小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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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0 13:42 
  • 文章人氣: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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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好: 1. 我們家承租一樓店面,租約在112.3月與房東大哥簽約,房東大哥因 病在112.12過世,我們租約是否仍具法律效用? 2.因房東大哥過世前願把產權給他小妹,小妹過戶完成後,二哥主張一 樓也有一半產權,希望我們一半租金要給二哥,我們租金都按月給繼 承人,但二哥仍主張我們要給他一半,否則要對我們承租人做提告, 這樣會成立嗎? 3.二哥與小妹因產權仍未釐清,影響到我們租客,二哥一直說當初我們 與大哥房東簽約時,沒經過他同意,擅自與大哥簽約(大哥也有產 權),二哥說也要告我們租客侵占,剩至要終止原合約,,我們當初 簽約時,大哥房東並未告知產權一半是二哥的,我們一直受到二哥恐 嚇要提告,該怎麼辦? 4.二哥一直要向我們收取一半租金?我們該給嗎?還是給繼承人?真的很 困擾,又一直被恐嚇要提告,怎麼辦?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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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0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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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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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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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0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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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我們家承租一樓店面,租約在112.3月與房東大哥簽約,房東大哥因 病在112.12過世,我們租約是否仍具法律效用? ---房東死亡之後,租約還存在其繼承人與我方之間。

    2.因房東大哥過世前願把產權給他小妹,小妹過戶完成後,二哥主張一 樓也有一半產權,希望我們一半租金要給二哥,我們租金都按月給繼 承人,但二哥仍主張我們要給他一半,否則要對我們承租人做提告, 這樣會成立嗎? ---如果房東有無權處分的狀況,我方確實會有無權占有,如果共有人出面提告,我方確實可能會被法院判命要遷讓房屋,屆時就是我方跟房東的繼承人求償為約損失。

    3.二哥與小妹因產權仍未釐清,影響到我們租客,二哥一直說當初我們 與大哥房東簽約時,沒經過他同意,擅自與大哥簽約(大哥也有產 權),二哥說也要告我們租客侵占,剩至要終止原合約,,我們當初 簽約時,大哥房東並未告知產權一半是二哥的,我們一直受到二哥恐 嚇要提告,該怎麼辦? ---要就重新協商,否則您隨便把租金給二哥,可能對於房東的繼承人違約。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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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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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房東過世,租約還是有效,變成是您跟繼承人之間有租約關係

     

    2、針對租金,原則上您要付給全體繼承人,而不能單獨給任何一人,否則對於其他人要負擔賠償責任

     

    3、對方有權利提告,並不會構成恐嚇罪

     

    4、本律師擅長處理租賃問題,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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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0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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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451 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原出租人有無權利簽屬租賃契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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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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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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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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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2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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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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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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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2-22 23:51 最後編輯日期:113-02-22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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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建議您委請律師催告全體繼承人限期告知係爭租金之統一的一個繳款帳戶。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