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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有緩刑也有勞動服務 最近有其他案件判下來3個月 單字也寫可以聲請勞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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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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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身有緩刑也有勞動服務 最近有其他案件判下來3個月 單字也寫可以聲請勞動服務 書記官叫我當天報到日期去聲請 這樣我去聲請是會過的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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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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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是個是檢察官的職權(如果被認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如果不准社會勞動,可以向法院聲請異議。

    2、另外,因為您被判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緩刑得撤銷,如果被撤銷,也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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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18:11 最後編輯日期:113-03-0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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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7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你可以參考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二、這個是得撤銷,不是應撤銷。不一定會撤銷。
    三、後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話要看執行檢察內准不准。
    四、我有寫二篇文章,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一)緩刑期間犯罪不撤銷緩刑可能性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二)執行檢察官不准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明異議成功案例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五、我摘要幾個實務裁判供你參考:
    (一)不撤銷緩刑參考裁判摘要:
    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3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於113年1月6日確定(下稱後案)。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等語。」、「受刑人所犯前後二案之犯罪型態固屬相同,然受刑人於前案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獲得以調解內容作為條件之緩刑宣告,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間亦確實按調解內容支付分期賠償完畢,除堪認受刑人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亦足徵受刑人有心維持緩刑宣告之效力,且【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宣告後並未再犯罪】,顯然該緩刑宣告【已生預防再犯之效果】。從而,聲請人並未敘明任何具體事證,僅以後案犯罪情形,逕予推認受刑人於前案所受之緩刑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不給易服社會勞動聲明異議成功裁判摘要:
    又觀諸乙案判決書記載的犯罪情節,受刑人並非主要謀劃者,得到的犯罪所得僅有1500元,因此該案承辦法官才會依照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的規定,減輕受刑人的法定刑責(該案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僅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6 月。又受刑人於106年8月觸犯乙案之後,距離現在將近4年期間,受刑人未再有犯罪紀錄,有受刑人的前科紀錄在卷可參如受刑人現在已經正當謀生,改過自新,是否仍有必須入監服刑的必要。
    六、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7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 lawyer660129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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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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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緩刑可能被撤銷,聲請社會勞動也可能被駁回,導致您得進去關

     

    2、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異議

     

    3、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提供判決書,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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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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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第75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75-1條: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是此部分因您在緩刑期間故意犯罪,有很可能會被撤銷緩刑,倘緩刑一經撤銷,即須執行原法院判決之刑度,您可能需要再接到緩刑撤銷裁定時,提出抗告爭取;再者,易服勞役係檢察官職權,您可以先具狀向承辦股聲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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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1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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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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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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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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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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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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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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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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