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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賠償與精神賠償是不是只需賠其中一種?

  • Sams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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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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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賠償與精神賠償是不是只需賠其中一種?

     

    對方主張我因為公開私訊有露出姓名,所以可依照個資法第28條第三項: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計算,又提出依照民法184條第一項、195條第一項,再向我求償精神慰撫金,這兩種罰金不是重複了?對方真的能要求兩種罰金一次收取?這樣不就超過20000元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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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09:58 最後編輯日期:113-03-0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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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律師承辦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90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

    一、民事上賠償只有一個金額而已,那個只是法律上的請求權基礎的討論。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是規定「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這個是規定「不易或不能證明」的時候的計算方式。但實務上法官就慰撫金的部分都是自由心證來決定,同樣的行為有的法官判得多,有的法官判得少。

    三、有可能不只是2萬,判8萬元的參考實務判決如后: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又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第2項、第28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故意以臉書公開發表系爭貼文及留言,並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本於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餐飲業之學經歷,月收入約7萬元至8萬元、名下有房屋1棟、土地3筆、汽車1部之經濟狀況;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餐飲業之學經歷,月收入約2萬元,須撫養1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汽車1部之經濟狀況,此經兩造陳稱在卷(見本院卷第52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證物袋),並參酌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與原告所營獨資商號之商譽內容、原因事實、時間緊密程度、原告所受侵害、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分別侵害其名譽權與隱私權,應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各以6萬元、2萬元為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如果你都不寫狀回應也不去開庭會被視同自認。建議你至少寫個狀回復,開庭也建議你去開庭。

    五、你可以考慮委由律師代撰民事答辯狀。

    六、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法律案件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律師承辦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902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

  • lawyer660129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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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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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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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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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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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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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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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有無違反個資法,要看您具體張貼出來的內容包含哪些資訊而定,再請提供詳細資料,以利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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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案情,得到更精確、更全面的法律建議,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私訊詢問,並於私訊我們的時候複製+填寫下列資料,我們將從十位專業律師中指派最適合的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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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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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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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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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精神賠償問題

     

    1、對方最終也只能請求一個金額而已,但可以針對該金額,提出法律上有哪些規定或依據做支撐,這些稱為請求權

     

    2、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答辯狀回應,反駁原告的主張,並爭取勝訴

     

    3、因為民事訴訟涉及到高度的訴訟專業跟技巧,如果不清楚相關規定或者方法,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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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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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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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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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尚須判斷完整事實才能確認本件是否適用個資法第28條第3項,建議您盡速攜帶相關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安排最佳解決方案,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投資糾紛遭訴,律師協助免賠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76

    股權轉讓糾紛遭訴,律師協助獲判免付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32

    誤入吸金公司任職,遭被害人索賠,律師協助免賠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38

    誤入吸金公司任職,遭被害人索賠,律師協助免賠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39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黃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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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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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郁珊 (黃郁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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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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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8743號
  • 對方主張之金額是否有理由,仍需視您實際公開之資訊來具體判斷,建議可以與律師詳細諮詢

    ----------------------

    若需進一步諮詢可攜相關資料預約諮詢,預約電話:0987-929-087或加入官方line @596ixkun律師將會親自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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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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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精神慰撫金與實質損害賠償非同,精神慰撫金之請求要件須符合民法第195條規定,法院方會核准,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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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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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個資法的精神慰撫金與民法的精神慰撫金都是精神慰撫金,法院只會判一次。

    2、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還是建議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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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6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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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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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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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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