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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 開完偵查庭後的程序

  • es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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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9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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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們好,我在月初開完偵查庭了,檢察官問完話後告訴我,這是初犯所以不會判太重,但我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說妨害名譽會被關,到現在也還沒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不知道應該從哪得知下一步該做什麼,還有如果戶籍地跟居住地不同,因此沒收到信件的話,我應該聯絡誰才對,希望有律師為我解惑,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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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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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再者,偵查不公開,就偵查時程並無法得知,倘住所地與居所地不同,可以具狀向承辦股闡明送達地址,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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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9 12:09 最後編輯日期:113-03-09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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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78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歡迎加line討論。

    一、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二、沒有收到信的話要聯絡書記官。

    三、參考判決:

    (一)陳○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416 號刑事判決)

    (二)何○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1266 號刑事判決)

    (三)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中簡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四)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者,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就5萬元繳一繳就沒事了。依警察刑事紀錄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還不影響良民證。

    四、我有寫二篇文章僅供約時間當事人參考:
    (一)「妨害名譽可能刑度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二)「妨害名譽不起訴、無罪可能性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五、約諮詢方式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78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 lawyer660129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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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9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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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本律師經常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2、通常會判處易科罰金或者罰金,繳不出來才會進去關。

     

    3、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答辯狀,爭取不起訴。

     

    4、另外,地檢署處分書通常會寄到戶籍地。

     

    5、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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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9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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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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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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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09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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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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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0 12:59 最後編輯日期:113-03-10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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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誹謗罪之成立,行為人於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主觀上亦需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此觀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規定至明,然言論自由為憲法第11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仍得對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觀之,有關是否應科予誹謗罪責,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為基準,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再按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規定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罪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予絕對保障。末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再按言論是否該當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免責規定,言論所指涉當事人之身分不必然是「公共性」唯一指標,言論本身或涵義也能表達出公共性,當被害人為私人時,被告所為言論亦能具有公益性質,蓋「公共性」或「公益性」不見得侷限於全國性政治或公部門之活動,私人領域或小範圍之社群生活對於當事人而言,有時同屬「公益」,且適用本條項之免責規定,不專以事實陳述為限,尚適用於基於事實而為之意見表達。
    2. 犯刑法第310條之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建議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撤告,為維護權益,若需律師協助處理,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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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0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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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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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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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0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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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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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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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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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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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妨礙名譽罪刑確實沒有很重,不用過於擔心入監。

    2、檢察官起訴之後,會移送法院審理,如果很擔心,還是應該與被害人和解約定撤告,或是委請律師撰擬答辯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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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1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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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7306
  • 律師評價:908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您辯護,爭取較輕處分,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提供最佳訴訟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對社區事務提問竟被告妨害名譽,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被訴誹謗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alicelaw.com.tw)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黃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全國皆設有合作團隊)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士

    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 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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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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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3-12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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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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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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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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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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