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超過30天才補給資遣費,並請我撤銷勞工檢舉(如沒有撤銷,是否會有違約情形)
- 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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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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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與律師們請教幾個有關勞資的問題
狀況:
8/10 被通知不適任,從明天開始不用上班,後面的班都砍掉,因此我主動要求資遣費
8/13 人事約我到公司,合意簽署終止勞動契約並答應9/8前一併給我薪水和資遣費
9/11 因超過9/8號都還沒收到資遣費,只有收到薪資(1號~10號),所以我先向勞工局檢舉
9/16 再申請勞資調解
9/19 公司致電道歉已經資遣關費用補匯給我,還請我去撤銷勞工檢舉問題:
因為公司本來就沒有履行義務,故希望政府可以進行勞檢並做相關處分,以保護勞工們權益
1.因為先前有和公司簽訂協議書,假若勞工檢舉勞檢沒有撤銷,我是否會涉及第三四點(違反造成甲方名譽、財損等,將依法提出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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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內容:
第一點、乙方至民國110年12月5日任職於甲方,年資約2年8個月。雙方合意自本協議書簽立起終止勞動契約,甲方應依勞工退休金給付資遣費為新台幣xx元整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預告期間工資(20日)新台幣xx元整,合計新台幣xx元整。甲方應於113年9月8日前將前項金額匯入乙方之薪轉帳戶。
第二點、乙方充分知悉任職於甲方期間,甲方已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保作業。
第三點、本協議簽署後,除本協議第一條義務外,乙方不得再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對甲方主張權利或向主管機關提出刑事、民事訴訟。
第四點、乙方任職期間所知悉事項應付保密責任,不得故意洩漏或是第三方知悉,或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舉發等,如有違反造成甲方名譽、財損等,將依法提出損害賠。
第五點、因本協議所生爭執涉頌者,雙方合意以xx法院以第一審管轄法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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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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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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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4 16:35 最後編輯日期:113-09-2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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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簽立協議書,雙方都受到拘束,如果我方違約造成公司受有損失,我方恐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不過協議書只有約定不能檢舉、再主張權益,沒有約定需要撤回檢舉,因此倘若您是檢舉之後才簽立協議書,是有爭執空間的。3、勞工局還是會審酌公司已經補給您資遣費,不一定會開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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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09-24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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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也有處理過跟您類似的案件
1、如果協議書沒有規定需要撤銷檢舉,您不撤銷也沒有違反
2、檢舉本身也不會涉及毀損公司名譽
3、公司簽訂協議書後,有義務履行內容,並非沒有義務
4、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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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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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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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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