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夜店喝酒後被告妨礙性自主
-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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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0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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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天我與朋友和其他兩男一同在歐塔開包廂位置一起喝酒,結識兩女(一名為A女,一名為B女)結束時A女喝多了,在這過程中由我與朋友一同攙扶至外面休息後,因我是台南人故我需要住宿便前往開房,四人討論了一下便共同前往水雲端旅館住宿,同時間四人共處一房,我朋友跟B女坐在沙發聊了一下都有看到我跟A女躺在床上,我跟A女休息一下後,因我朋友跟B女表示要離開,我便送他們下樓搭乘車輛離開。回房後,我發現A女有嘔吐,而且吐的嚴重,分別有吐在床上,A女的頭髮和衣服也整個都是嘔吐物,我便幫忙清理嘔吐物,並詢問是否有需要幫忙她洗髮?這過程我趕快拿水給她喝,她也都有回答我,協助洗頭他也回答我說:好。並表示自己已經醒了,在此過程當中均是有意識清楚,後續就由我跟他一起幫他把衣服脫掉後幫忙他清洗頭髮,兩人再一起到房間內,a女就坐在床邊由我幫忙吹頭髮,由於她頭髮太卷,她覺得我不會吹便說沒關係讓她自己吹髮就好,隨後我就自己躺在床上 她便穿著內衣褲躺在我身上,也主動親我,跟我開始做愛了。這過程中均無反抗,還清楚詢問我是否有戴套 我回答說有,起初我們先以正常位開始做愛 接著又更改為女上男下姿勢,最後我們是以正常位結束後我們就抱著一起睡覺,休息沒多久我們又做了一次,這次則以女生側躺姿勢,結束後一樣抱著睡覺。這兩次均有戴套,而A女的手機也全程都在旁邊並且還有電 ,中午兩人起床後,我們更閒聊了一下,當時主動告知我,她是哪間大學大四生並且讀護理系晚上還在牙醫診所當助理以及星座生日哪裡人,我們兩人甚至有互相加社群軟體的好友,而我有問她要不要一起飯,她表示怕吃了會吐不想吃,晚上還需要上班,所以想要回家整理整理,我便詢問她是否需要叫車送她回家,她也表示好,所以主動提供我她家附近的地址,所以我才有辦法在我手機的UBER輸入地址,隨後我就叫車,我們兩人就一起離開房間搭電梯至大門門口,後續我就目送她坐車離開,事後對方ig也都有po出遊吃飯等限時看起來不像被害者的反應。 對方筆錄,B女認為我們先行離開了怎麼又折返,A女說我趁她清洗後模糊意識不清對她亂來 想問各位律師大人,這樣要在偵查庭就跟對方談和解嗎,還是先堅持對方是有意識的同意跟我發生關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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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08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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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再者,本件需釐清您是否認罪?倘不認罪而與對方和解,實務上偵查機關可能會認為您有犯罪之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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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盡快跟律師諮詢訴訟策略,現階段避免與被害人聯繫。而且必須特別留意筆錄講的內容必須前後一致,才能被取信
2、因為妨害性自主此類案件具備隱密性,事後雙方的互動、證人證詞,以及您筆錄講的內容,非常重要,會是決定起訴判刑的關鍵
3、如果沒有違反對方意願,選擇和解可能不符常理
4、建議委託律師協助陪同做筆錄或者進行模擬,分析可能的結果,並且調閱監視器畫面等,蒐集相關有利證據
5、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自保,爭取無罪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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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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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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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Ken 的發言內容:
當天我與朋友和其他兩男一同在歐塔開包廂位置一起喝酒,結識兩女(一名為A女,一名為B女)結束時A女喝多 ... (恕刪)最一剛開始的筆錄,基礎就要打好;答辯策略、方向,更要及早擬定、確定。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目前,避免與對方直接或間接接觸。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甚至,您是一般法律素人,描述、轉述之處,會不會與真實情況有落差?
也都有進一步探詢研究之處;另一方面,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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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被控訴;妨礙性自主的問題,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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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09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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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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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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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0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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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相關聯繫資料均應留存,本件應先找律師討論所留存的資料內容是否有無罪答辯的空間,再決定訴訟方向。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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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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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還是要有證據證明您有違反對方的意願或是對方意識不清等情。
2、可以請員警或是檢察官盡快調閱飯店、附近道路的監視器畫面。
3、罪刑很重,建議直接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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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如您希望否認犯罪,則建議可以保留雙方事發後之對話紀錄,也可聲請調閱旅館監視器畫面,證明雙方離去時之互動正常,並無妨害性自主之行為存在。
- 若您希望認罪爭取較輕處遇,則可與對方談論和解並簽立和解協議書。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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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55-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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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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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1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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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可先請求檢警前往旅館保存您與A女進出旅館之監視器影像。
2、就目前您所述內容,既無構成妨害性自主且有機會爭取無罪,建議您與律師會面討論,才能確認是否有必要認罪或有其他策略方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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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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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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