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登記 房子要得回來嗎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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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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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仍由借名者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該財產之債權契約。是借名者有移轉該財產所有權至出名者之意思表示,出名者亦有受讓該財產所有權之意思表示,並由出名者依法完成取得該財產所有權之手續,出名者因而取得該財產之所有權,僅出名者基於其與借名者間之內部關係(即借名登記之債權契約關係),對於該財產之所有權權能受到限制,而實際由借名者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該財產。
- 就您所述本件不動產是受借名者之委託出名者登記為本件房地之所有權人,出名者自不得以本房地所有權人自居,而向他人主張權利,將房地出售予他人,出名者違背其受託借名登記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借名者之財產,借名者即可依據刑法第342條規定提起背信罪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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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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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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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借名登記的案件
1、如果等到出名人過世,房屋就更難拿回,對方也可以繼承
2、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借名登記返還房屋給您父親
3、必須盡快處理,否則時間拖越久,房屋拿回來的機率越低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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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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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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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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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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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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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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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名登記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父親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父親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父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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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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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50條定有明文。
最高法院見解認為借名登記關係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故可以隨時終止,不需要出名人或界名人之同意或等候一方死亡,終止後就可以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
出名人或借名人一方死亡,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此時也可以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
若出名人目前已有不配合的情況,要注意出名人是否會擅自處分借名登記財產,因出名人登記為所有權人,可以處分登記在自己名下之財產,此時第三人登記後會取得所有權,只能針對出名人主張權利。故要盡早處理,以免權益後損。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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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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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積極下手、還是只有積極下手,也您千萬不要存有任何人情情分方面的假設前提想法,務必要切實理性迅速下手處理!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王世宗律師/所長 (王世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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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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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借名登記無須等出名人過世才能返還房屋,對方如拒不返還,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主張返還借名登記房屋給您父親。
2.如等出名人死亡後,房屋會更難取回,因涉及繼承之問題。
詳細程序,歡迎由以下方式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免費法律諮詢電話:04-24731780
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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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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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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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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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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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8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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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處理過關於不動產移轉登記訴訟很多,摘最近判決供參考
1.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重上更一 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 重上 字第 760 號判決(112.11.21)
3.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上 字第 448 號裁定(113.03.29)
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重訴 字第 100 號判決(110.02.02)
5.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 重上 字第 155 號判決(111.10.25)
貳、按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借名者經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因此,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參、主張借名要求不動產移登記回來,必須要證明
1.借名原因動機方式
2.貸款稅金之繳納
3.享有不動產之使用收益
4.保有出名人之重要身分財產文件、持有保管權狀等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
- 陳玉庭律師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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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9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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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等到出名人死亡的話,因為不動產是登記在出名人名下,所以到時出名人會有繼承的情況存在出現,問題反而會變得更複雜化。
而又借名契約類推適用委任契約的規定,民法第549條中有規定委任契約中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因此您父親可以單方面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建議您父親寄存證信函給出名人,表示要終止借名登記之關係,請求對方將不動產返還給您父親;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建議盡早起訴,避免日後徒生爭議、舉證不易。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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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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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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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借名登記需注意出名人擅自將財產出售給第三人,因現在許多法院認同出名人擅自處分財產,借名人可能也無法再向第三人主張返還。
2、 因此建議您可以盡早訴請法院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終止借名登記,而若想證明借名登記關係,應提供以下類型的證據:人證、出資及金流證明、所有權狀正本、水電稅費等單據、租金收益證明(若有出租他人)、借名登記契約。只要借名人能夠充分提供上述證據,法院通常會認定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出名人就必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回借名人名下。
3、 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11 號民事判決所示,「借名人」需要負擔「舉證責任」,想辦法證明借名登記的關係存在,才能順利將財產移轉回來。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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