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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小孩拍影片嘲笑他人

  • 烏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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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8 08:54 
  • 文章人氣:104
  • 個人積分:2
  • 親戚未成年小孩不知道哪裡看到朋友朋友的照片,就模仿對方表情拍成影片放在社群平台,後來被同學轉傳到當事人那邊。對方帶著十幾位刺青的宮廟人員到學校要求包紅包精神賠償。影片沒有公開對方姓名,對方照片也不清楚,因為怕被勒索還是去警局備案。。請問親戚小孩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嗎?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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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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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1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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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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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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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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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6536
  • 律師評價:20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備案沒有法律效力

    2、親戚的小孩可能涉及到刑事加重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對方可能要求民事精神賠償

    3、但您的小孩也可以提出恐嚇罪告訴

    4、如果不知道該怎麼自保,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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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8 21:36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3106
  • 律師評價:494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再者,倘行為人未成年,本件可能會由少年法院管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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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8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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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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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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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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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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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2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模仿,不會構成犯罪,倘若有其他言語涉嫌人格詆毀的話,將涉嫌公然侮辱罪。

    2、對方的行為已經涉嫌恐嚇罪取財罪,建議直接報警提告。

    3、所謂的備案並不是正式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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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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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對方的行為已構成了恐嚇罪,可向檢方提起告訴。至於親戚小孩拍影片模仿對方是否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一事,還需視影片的內容及其他證物才能判斷,建議將手邊的資料準備齊全,找專業律師進行討論。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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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