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客使用不當 導致的毀損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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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9 06:51 最後編輯日期:114-03-1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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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房東可以請求房客賠償事項;一、不當使用房屋;依照民法第432條規定,房客有善盡使用、保管房屋的責任。如果房客不依照契約約定、房屋性質而不當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毀損,就要負擔賠償責任。不當使用房屋,例如房客在居住過程導致屋內木質地板有水漬與尿漬、門板破裂、家具毀損,需要清潔與更新;又例如在颱風來襲期間,沒有清掃屋內陽台的堆積物,影響排水,導致室內淹水、家具與電器損壞等。二、失火;依照民法第434條規定,如果房客有重大過失,導致房屋失火而毀損,房客要負擔賠償責任。「重大過失」,例如房客將易燃物品放置於電源附近導致失火,此時房東可以請求賠償。「非重大過失」,例如房客長期不用某電器,導致老舊、積汙而導致起火燃燒,就只是一般過失,房東不可請求賠償。三、不即時通知修繕;依照民法第437條,如果房屋有修繕的必要,但房客卻沒有通知房東,導致房東不能及時補救,房東可以請求賠償因此所生的損害。例如,房客明知有漏水情形可能導致壁癌,卻不通知房東進行補救,導致房東日後需支付大筆金額整修,房東可以請求賠償。四、房客自殺,導致房價、租金下降;如果房客在房屋內自殺,導致房屋的交易價值下降,目前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如果房客是故意藉由自殺來使房東的房屋價值下降,房東才可以向自殺者的繼承人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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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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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19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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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租賃相關問題,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應該由房客負擔費用
2、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房客,要求限期支付賠償費用
3、如果對方不理會,再向法院提告,或者聲請調解
4、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 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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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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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 430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租賃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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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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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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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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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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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2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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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如果紗窗在掉落之前就有修繕的必要,但房客卻沒有通知房東,導致房東不能及時補救,房東可以請求房客賠償因此所生的損害;或如果房客不當使用房屋才導致紗窗掉落,造成房屋毀損,就要由房客負擔賠償責任。
2、 相關規定:
(1) 民法第432條規定: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437條規定:
「一、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二、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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