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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目前為"公同共有"一間房子,能賣嗎?

  • ayu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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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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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三人目前為"公同共有" (尚未做遺產分割)一間房子,

    有兩人想賣,一人不賣,這樣此兩人可以賣此房子嗎?原因是?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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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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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法律問題往往較為複雜建議您先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與證據。這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處理,並確保您能夠充分準備應對法律程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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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8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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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4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我方的持份超過一半,可以直接處分該不動產。

    2、不過事先應該先通知該共有人。

    3、或是可以訴請法院財產分割,以變價分割方式處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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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8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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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兩位共有人如持有超過半數,可以多數決處分出售房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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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8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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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是倘共有物要處分,需有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亦須過半數,且須通知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方能為之;再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物占用或使人使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最後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並以拍賣共有物方式為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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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8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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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建議您們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們處理有關變價分割等相關事宜,以維護您們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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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41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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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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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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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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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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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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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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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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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1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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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8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請問三人目前為"公同共有" (尚未做遺產分割)一間房子,

      有兩人想賣,一人不賣,這樣此兩人可以賣此房子嗎?原因是?

    一、如果二人想賣的依據是土地法第34-1條,但必須要先通知不想買的人,因為有優先承買權

    二、想賣的人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表明因為對公有不動產如何使用,公同共有人無法達成一致,為了能充份發揮物之效用,所以主張變價分割;或許你如果真的不想賣,你可以主張鑑價,依鑑價的價錢想想賣的二人,買下來,成為你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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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玉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