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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瘋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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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14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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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題,我在dcard用校名於卡稱留言者底下留言罵人瘋狗 該篇文章已被刪除 對方說要報警立案明天就要走司法程序 想知道這樣對方是能真的提告嗎? 不過我忘記我具體說了什麼、也忘記是用校名還是卡稱 我能承擔罵人的責任但我不想被家人知道?? 有什麼解決方法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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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14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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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與實務建議】

    依據您所述,您曾於Dcard某篇貼文留言回覆他人,內容涉有侮辱性言語(如「瘋狗」),惟該貼文現已遭刪除。對方稱已截圖並擬報警,表示將啟動司法程序。您表示無意否認發言,願承擔責任,惟希望事件能低調處理,避免家人知悉。我就您所涉情況,從刑事、民事責任及實務因應面向說明如下:


    一、刑事責任可能性:公然侮辱罪之構成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以言語、動作、公然侮辱他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須具備下列要件:

    1. 有具體侮辱之語言或行為(如使用「瘋狗」等具貶義性詞彙);

    2. 對象特定且可識別(即使以網路暱稱、卡稱為對象,只要他人能辨識即具構成要件);

    3. 發生於「公然」之場合(如公開討論區或社群平台)。

    根據「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即便言詞非針對真實姓名或身分,只要發言對象於特定網路社群中具辨識性,亦可能構成本罪


    二、法院對虛擬身分的認定趨勢

    過去,法院雖曾認定:如虛擬世界中之帳號、角色與真實世界無法連結,則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依據近期實務見解趨勢,法院認為:只要網路帳號、或遊戲角色具與真實身分「連結之可能性」,即便非實名制,亦可能構成對特定他人之侮辱。

    因此,在Dcard、PTT、Facebook等社群平台,或即便於網路遊戲中,只要他人能藉由語境、帳號資訊辨識被指涉者,皆不得排除構成公然侮辱罪的風險,發言時應格外謹慎。


    三、民事責任:名譽權損害

    除刑責外,對方若主張名譽受損,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惟仍須提出:

    • 您之發言內容;

    • 該言論具貶抑性質;

    • 對其造成具體影響與心理傷害。

    精神賠償金額依實務通常介於新臺幣3,000至30,000元間,視雙方身分、留言性質與受害情形決定。


    四、是否能查出真實身分?

    雖Dcard設有匿名制度,但一經他人報案,警方可依法聲請調閱Dcard用戶資料(如帳號認證紀錄、IP位置、登入裝置等),經平台配合,仍有相當可能追查至發言者之真實身分。若留言內容明確,對方掌握留言時間及截圖紀錄,警方多會受理報案並啟動調查程序。


    五、關於是否會通知家人?

    1. 如您為成年(年滿18歲),警方及司法機關辦案過程通常不會主動通知家人,亦無義務通報。

    2. 若您為未成年人,依程序,警方通常會通知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陪同訊問。

    若希望避免家人得知,可自行主動應訊、配合調查,並保持低調處理爭議,避免擴大事端。


    六、結論:

    本案雖屬網路留言事件,但因留言可能具侮辱性質,且近年司法實務趨嚴,確實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亦有民事求償風險。建議您妥善應對,慎防事態擴大。未來無論於何種平台留言,皆應以尊重為原則,避免因一時情緒產生長遠法律後果。

    如需進一步法律意見或協助草擬回應書狀,建議洽請法律專業人士處理為宜。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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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14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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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
    2. 按言論自由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任何人或國家均不應任意加以侵害,惟為維護個人隱私權,使不受不合理之侵害,且為避免妨害他人名譽、信用,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乃定有侮辱、誹謗、損害信用之處罰,目的在賦予言論自由以合理之約束及規範。而刑法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尚須依當時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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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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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1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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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1、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對方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
    2、本律師經常處理此類案件,經驗豐富,如果您年滿20歲,擔心被告不知道該怎麼自保不清楚,
    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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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14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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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刑法第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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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14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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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2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可以查的到IP還可以特定犯罪嫌疑人。

    2、如果您忘了辱罵什麼,可以請員警提示留言內容確認是否有被誣陷。

    3、如果犯行明確,也可以嘗試與對方和解並簽立和解書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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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1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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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4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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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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