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罵人瘋狗
- 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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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4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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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與實務建議】
依據您所述,您曾於Dcard某篇貼文留言回覆他人,內容涉有侮辱性言語(如「瘋狗」),惟該貼文現已遭刪除。對方稱已截圖並擬報警,表示將啟動司法程序。您表示無意否認發言,願承擔責任,惟希望事件能低調處理,避免家人知悉。我就您所涉情況,從刑事、民事責任及實務因應面向說明如下:
一、刑事責任可能性:公然侮辱罪之構成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以言語、動作、公然侮辱他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須具備下列要件:-
有具體侮辱之語言或行為(如使用「瘋狗」等具貶義性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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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特定且可識別(即使以網路暱稱、卡稱為對象,只要他人能辨識即具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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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公然」之場合(如公開討論區或社群平台)。
根據「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即便言詞非針對真實姓名或身分,只要發言對象於特定網路社群中具辨識性,亦可能構成本罪。
二、法院對虛擬身分的認定趨勢
過去,法院雖曾認定:如虛擬世界中之帳號、角色與真實世界無法連結,則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依據近期實務見解趨勢,法院認為:只要網路帳號、或遊戲角色具與真實身分「連結之可能性」,即便非實名制,亦可能構成對特定他人之侮辱。因此,在Dcard、PTT、Facebook等社群平台,或即便於網路遊戲中,只要他人能藉由語境、帳號資訊辨識被指涉者,皆不得排除構成公然侮辱罪的風險,發言時應格外謹慎。
三、民事責任:名譽權損害
除刑責外,對方若主張名譽受損,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惟仍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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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之發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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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言論具貶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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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其造成具體影響與心理傷害。
精神賠償金額依實務通常介於新臺幣3,000至30,000元間,視雙方身分、留言性質與受害情形決定。
四、是否能查出真實身分?
雖Dcard設有匿名制度,但一經他人報案,警方可依法聲請調閱Dcard用戶資料(如帳號認證紀錄、IP位置、登入裝置等),經平台配合,仍有相當可能追查至發言者之真實身分。若留言內容明確,對方掌握留言時間及截圖紀錄,警方多會受理報案並啟動調查程序。
五、關於是否會通知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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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為成年(年滿18歲),警方及司法機關辦案過程通常不會主動通知家人,亦無義務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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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為未成年人,依程序,警方通常會通知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陪同訊問。
若希望避免家人得知,可自行主動應訊、配合調查,並保持低調處理爭議,避免擴大事端。
六、結論:
本案雖屬網路留言事件,但因留言可能具侮辱性質,且近年司法實務趨嚴,確實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亦有民事求償風險。建議您妥善應對,慎防事態擴大。未來無論於何種平台留言,皆應以尊重為原則,避免因一時情緒產生長遠法律後果。
如需進一步法律意見或協助草擬回應書狀,建議洽請法律專業人士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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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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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4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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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
- 按言論自由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任何人或國家均不應任意加以侵害,惟為維護個人隱私權,使不受不合理之侵害,且為避免妨害他人名譽、信用,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乃定有侮辱、誹謗、損害信用之處罰,目的在賦予言論自由以合理之約束及規範。而刑法誹謗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尚須依當時具體情況客觀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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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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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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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 1、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對方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 2、本律師經常處理此類案件,經驗豐富,如果您年滿20歲,擔心被告不知道該怎麼自保不清楚,
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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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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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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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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