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巷口網狀線肇則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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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29 13:45 最後編輯日期:114-06-2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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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1、依照您的敘述,您的肇事責任較重。附上監視器可能提高肇事責任,但必須要看過內容後才能判斷。您可以先跟警方申請初判表後,再委託律師協助申請鑑定(申請書寫法交由專業律師書寫才有幫助),釐清事故肇事原因,爭取對方有肇事責任。2、未申請鑑定也可以調解,但保險公司就可能採取對您不利的認定3、如果鑑定出來您有肇事責任,並且對方有受傷的話,對方提告您過失傷害罪就會起訴4、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車禍案件,經驗豐富,如果需要協助,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發問人透過本平台詢問,因身份匿名,且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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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2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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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是您可能有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 193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是倘您係肇事主因,受害人完全無肇事責任(對方倘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其可以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減損、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倘對方受有傷害,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適用,此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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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29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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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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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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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29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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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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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就閣下所述情節,駕駛人於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為確保權益,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 或鍵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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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3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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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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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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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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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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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3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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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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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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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3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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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應該要禮讓主線道,其餘要看有沒有其他號誌,例如閃紅燈或是標示「停」,不一能一概而論。
2、建議應該先取得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等以利釐清肇事責任,倘若對於初判表不服,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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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30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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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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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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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0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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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8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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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與車禍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支幹道是需要禮讓主幹道的;但肇事原因還需要看現場狀況、標誌等去評估。2.但一般來說這種案件比較少是只有一方有完全責任而且要單方面全額賠償,就算您是過失責任比例比較高的人,若對方也有過失,就能主張「與有過失」,也就是賠償金額也要扣掉對方自己也有錯的部分,但能不能主張以及怎麼主張建議還是讓專業律師瞭解案件詳情後並幫您分析會比較好。
3.目前可以先申請初判表釐清責任比例,若對初判表上的內容有疑義,可向車鑑會申請鑑定,受傷的部分應該先去驗傷,不然至少要拍照存證,未來才有辦法提出證明。
4.車禍這種案件的影響可大可小,可以簡單的和解或調解,但也有可能會面臨「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而因此有前科的問題,建議還是妥善處理為好,避免造成「省小錢花大錢」的局面,這方面我們律所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為您做出通盤性的考量,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初步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翊宇律師事務所的官網
【車禍_追撞】保險理賠超母湯?律師協助不會慌!車禍調解成功 - 翊宇律師事務所
車禍處理和解怎麼做?在和解前,先注意這2件事你有做了嗎?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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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03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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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53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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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車禍肇事責任一事,因已偏向屬於專業判斷的部分,建議您還是找專業的車禍鑑定單位來進行鑑定會比較準確。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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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0 10:35 最後編輯日期:114-07-2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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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積分:14372
- 律師評價:316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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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車禍案件的肇責比例如有爭議一般是會鑑定確認之。
二、建議你先約時間諮詢,了解得越多你擔心得越少。
三、建議你考慮調解的可能性。
四、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個資部分適度遮蔽):
(一)主文:劉○棟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一、劉○棟於民國109年3月21日下午4時3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竹縣芎林鄉中坑產業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中坑產業道路設有讓路標誌與文華街之無號誌丁字路口時,本應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前,且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又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提前左轉斜穿分向限制線,又未注意幹道駛入車輛並讓其先行,適有羅○杰(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文華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行至該處,見狀往左偏行閃避,仍煞閃不及而發生碰撞,羅○杰因而受有左側頭皮撕裂傷、四肢擦傷等傷害。(二)故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本件車禍發生經過為告訴人騎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被告當時亦行經該路口,告訴人有看向右方(見本院卷第154頁截圖1-4),已可明顯看見被告行車動態,然其並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是繼續往前左轉彎行駛,則當時被告身為幹線道車,並無暫停讓行之義務,其無從預見告訴人會有違規行駛之行為。告訴人在轉彎後亦未減速,而是不顧被告當時亦仍在直行,而直接自行撞上被告車輛左側車頭,始造成本件車禍碰撞結果,被告並無任何偏駛或違規之行為甚明,實無從認為被告有何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未保持兩車並行間隔之過失。況衡情被告當時並未超速或有何其他違規情形,係告訴人騎乘機車違規駕駛,並未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自行撞上被告車輛,難期被告就此突發事件有所預見而有足夠反應時間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本件車禍之發生。依當時情形僅有2秒而已,業經本院勘驗明確,被告實無足夠反應時間可煞停或採取其他更為適當措施以避免本案車禍之發生,實難謂有何注意義務之違反而認其有過失,應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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