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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被撞,對方死亡

  • s111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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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8 11:28 最後編輯日期:114-07-29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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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方皆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我方直行,對方對向左轉,對方無法一次完成左轉,在車前停等後起步,我一路綠燈直行後車身左側與對方撞擊,對方向右側倒地安全帽脫落撞擊頭部,送醫後仍昏迷,近日死亡,我被警方通知做筆錄,警方告知我會被檢察官起訴過失致死的非告訴乃論,而警方告知我法庭上與肇事責任初判表內容無關?此外我還想問如果是在初判表還未出爐前即開庭,我會被判刑嗎?我不能確定是否被撞,因為肇事責任及車禍鑑定尚未釐清。

    勞煩各位法律大師回答了。

    更:昨日於殯儀館檢察官報驗當下家屬想提告過失致死,請問各位法律大師,接下來的流程會是什麼?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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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8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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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是本件需釐清兩造有無違反上開法文之規定?此部分倘車禍當下有報警,可以向在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鑑定表,以釐清肇事責任及過失比例;再按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倘您有肇事責任(對方倘超速行駛,此部分可以覆議,以利您之後訴訟),受害人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據過失比例請求部分包括實支實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維修費用等及精神慰撫金,除精神慰撫金由法院裁量外,其他部分均係有證明,您可以請受害人法定繼承人提出證明,證明所賠償金額部分係真正;至於刑事上,需釐清您有無肇事責任?倘有,您可能會有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之適用,此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倘您無法與受害人法定繼承人和解,地檢署可能會起訴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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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8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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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法律問題往往較為複雜建議您先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與證據。這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處理,並確保您能夠充分準備應對法律程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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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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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過失致死罪案件

    1、警方說法不完全正確

    2、初判表僅供參考,確切的肇事責任,必須向車鑑會申請鑑定。一旦鑑定出來您有肇事責任,就可能被起訴過失致死罪

    2、為了避免被判刑,也避免被家屬求償高額賠償金,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與高律師進一步諮詢,

    討論後續應該做哪些準備,蒐集對您有利的證據,並且主動透過律師協助,申請鑑定,爭取對方全責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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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8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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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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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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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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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請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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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9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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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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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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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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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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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9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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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過失致死屬於公訴罪,員警一定會移送檢察署偵辦。

    2、檢察官會釐清肇事責任,也是本案的重點,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釐清。

    3、罪刑、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很重,建議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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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9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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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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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3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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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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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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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7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44號
  • 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與過失致死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只要有過失就可能會成立過失致死罪,因這類案件會直接進入偵查,初判表上通常會寫已進入到司法程序而沒有其他資訊。

    2.爭執肇事責任並不一定會是比較好的,建議還是要先完整討論希望爭取的結果,再去擬定訴訟策略。

    3.車禍這種案件的影響可大可小;但因為涉及到過失致死,可能會導致有前科或遭到獅子大開口的狀況,建議還是妥善處理為好,避免造成「省小錢花大錢」的局面,這方面我們律所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可以為您做出通盤性的考量,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初步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Line ID:@kenlin
    電話:02-7729-2797 分機:110

    我們的專業您看得見,詳細可以參考我們處理過的案例
    死亡車禍需負哪些刑責?專業律師帶你看「車禍過失致死」案例!
    發生死亡車禍怎麼辦?看懂肇事者面臨車禍的2大罰款&刑責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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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31 19:00 最後編輯日期:114-07-31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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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先寫狀紙保全證據把附近的監視器保全起來。

    二、原則上你是綠燈,對方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先行,如果對方是突然左轉你無法迴避的話,可以為答辯你沒有過失。

    三、如果雙方條件講好談成和解或調解,也可以在偵查中認罪爭取緩起訴。

    四、【參考成功案例】車禍撞死二個人都調解成立緩起訴案。

    五、如果要談和解,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要拉進來一起談,因為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可以幫你吸收掉很大一筆金額。

    六、參考無罪判決摘要:

     (一)「被告當時為綠燈之直行車,依道路交通規則,其路權優先於東林東路(當時屬紅燈)之車輛及鳳林路一段之轉彎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參照),且依一般通念,駕駛人應無預期對向內快車道有機車違規行駛,遑論會在不採取兩段方式左轉之情形下逕行左轉,故是否能認被告有「應注意」鳳林路內快車道欲轉彎之被害人之義務,實非無疑。」。

    (二)「被告本於信賴原則而在該路段車道直行,擁有路權,雖不幸發生事故以致被害人死亡,其並無能注意,而不注意情形者,只事出突然無法避免之情事,其行為自無過失可言,當不得遽以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名相繩。檢察官所引各項事證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此一犯行,而得確信其有犯罪之程度,容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三)「查本件車禍發生之經過,係因被害人騎乘機車行駛在設 有禁止左轉、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之機慢車道上,未依標誌 指示逕行左轉,致遭正常行駛於直行內側車道之被告車輛撞 擊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基於信賴原則,既難認被告 得以預見被害人上開違規之行車動態,亦難認被告有充分餘 裕得以防備,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本件交通事故 之發生,自難苛責令被告負過失責任。」。

    (四)「被 害人駕駛重機車,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由設有禁止 左轉及機慢車兩段式左轉標誌(直行及右轉箭頭號誌)車道 ,違規逕自左轉行駛不當,且未注意讓左側已駛近直行車先 行,為肇事原因,被告無肇事因素。」以及再送國立交通大 學鑑定、函詢結果認:「論究有無足夠注意車前狀況並予以 反應的時間,需從當事人發現及察覺險境的距離與其接近危 險之速度來判斷。『在遭遇無預警之交通險境時,百分之95 的駕駛人可以在1.6秒內完成感識與反應(perception-resp onse times)』肇事路段行車速限為70公里/小時,依時速 70公里於乾燥柏油路面(採用煞車阻力係數0.75)之汽車煞 停時間約需2.64秒(計算式:70/﹝3.6×0.75×9.81﹞= 2.64);則一般正常駕駛人在該肇事環境下需要約4.24秒( 計算式:1.6+2.64=4.24)發現、感識危險異狀,並適當 採取緊急煞車,始有機會避免撞擊事故之發生。本件依前述 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推估機車異常往左偏駛至雙方撞擊歷 時僅約2秒,不足以讓肇事半聯結車駕駛人採取煞車而避免 碰撞之發生,故被告應無肇事因素。又半聯結車肇事時速是 否超過70公里無法明確判斷。如以車速每小時40公里行駛, 則一般正常駕駛人在該肇事環境下需要約3.11秒(計算式: 1.6+1.51=3.11)發現、感識危險異狀,並適當採取緊急 煞車,始有機會避免撞擊事故之發生,因此並未改變前開結 論。」亦均同此認定」

    七、建議你先約時間諮詢,我們來討論勝訴的可能性。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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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0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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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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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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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8-06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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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8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目前案件的進度應該還是在地檢署偵查階段,必須要等檢察官起訴之後才會到法院,也才會有後續是否會被判有罪以及判多久的問題。

    您可以聲請車禍鑑定,來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再來考慮是否要和對方談和解已爭取緩起訴處分,這樣就可以不用上到法院去了,也就不會有上述是否會被判有罪以及判多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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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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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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